天怡公司证券法律服务项目书
一、项目的目标
通过勤勉、尽职的证券法律服务,促进天怡公司的母公司顺利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项目的原则
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的期限从2008年12月1日至年月日。本项目的主要范围和
内容可简要概括为在核查和验证相关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法律意见,制作
和报送法律意见书。本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法律培训与咨询
1、对天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证券法律培训;
2、向天怡公司提供公司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信息;
3、为天怡公司提供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法律咨询,提供口头或
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二)法律调查
办理以下法律调查事务:
1、对公司的主体、设立及存续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查;
2、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法律调
查;
3、对公司资产形成中的投资主体、投资行为之合法性,资产之有
效性、合同状况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调查;
4、对公司未了结的经济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能否胜诉及其法律
后果做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之法律意见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
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对公司的各种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月前的履行情况作法律调
查,对还未完全履行的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作及其
后果作出详细的预测分析;
6、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法律调
查;
7.对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可控程度进行法律
调查;
8.对公司的各种资质认证及奖励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相关的
法律调查及分析判断;
9.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涉及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问题,如是否
具备发行股票之条件、股权比例之合法性、是否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等
做出法律调查。
(三)法律文书的制作
1、参与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方案设计;
2、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必要的报批文件,协助办理有关申报手
续;
3、协助拟上市公司制作、取得和完善有关资产、股权、工业产
权、重大商业安排有关文件;
4、协助起草或修订、审查与天怡公司有关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
等证券募集文件,出具验证笔录;
5、为公司上市出具律师承诺函;
6、制作和审查有关证券上市信息批露文件;
7、制作、审查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8、为股票发行人出具各种法律意见书。
(四)法律见证
对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提供法律见证。
(五)其他法律服务
天怡公司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其他服务。
四、项目的受益者及其权利义务
本服务项目的直接受益者是天怡公司。其权利义务有: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
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律师修改其工作
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需要;
3、应律师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
整、真实、准确;
4、有权随时检查监督律师的工作服务内容,但不得影响律师的正
常工作秩序;
5、有证据认为律师没有尽勤勉义务为其进行法律服务的,有权要
求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6、由于天怡公司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天怡公司不得
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7、应如实向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
供虚假情况;
8、有权要求乙方律师列席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会议。
五、项目的承担者及其权利义务
天怡公司的证券法律服务由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承担和提供。福建
众益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志工、陈志勇、李庆耀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
具体从事这一服务。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及其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有:
1、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
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
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有权要求天怡公司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
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3、在维护天怡公司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
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服从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
务,并应天怡公司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5、不得有损害天怡公司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
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6、对天怡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
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7、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办理之事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天怡
公司承担,律师不担责
8、律师应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对所经办事务的
合法性负责;
9、对天怡公司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
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0、因律师的过错而给天怡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
偿;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五、项目的报酬和费用
1、项目的律师费为三十万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签署证券法律服务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十
万元;在募股资金进入天怡公司的母公司帐户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其余律
师费。
3、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天怡公司承
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
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莆田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
途通讯费等;
六、项目工作方式
1、天怡公司安排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联络,并负责收集拟处
理法律事务的相关资料,配合并督促乙方开展工作。
2、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志勇律师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联络,
及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精品资料,可以任意编辑。,
本文发布于:2022-08-15 07:23: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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