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宪法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
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
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
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也是
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
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
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
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
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
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
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劳动者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
4.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
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四)选举制度
1.选举的保障
(1)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法律保障:通过选举法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
程序和方法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
2.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组织
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
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
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
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
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4)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应当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
权。
(五)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单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
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
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
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
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以下事项进行管理: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
行政区进入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公民、国籍、人民、公民权、人权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
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
3.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公民中除了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
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
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体概念。
4.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
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
具体规定和保护。
四、国家机构
(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农村和城市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
属于国家机关,但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
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者共同构成国家的
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并报
告工作。
2.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1)全国设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
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2)是最高审判机关。
3.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
(1)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
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还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
院,作为派出机构。(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包括:
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民法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三、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3)
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5)权利能力的不可
转让性。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
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
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从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
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
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
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
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债权
债的不履行状态的具体解释:
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
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
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
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
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
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
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
行。
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
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
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
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赔偿。
五、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要约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要约的效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
限制、扩张;相对人则于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欲使合同成立而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
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的效力: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六、知识产权
1.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
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
整体的著作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
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归属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画面和伴音或无伴音组成并借助
适当装置放映、播故的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
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对于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
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
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
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5.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
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末明确
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七、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
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
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二)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
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主要区别有四: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
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
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
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
可适用于法定继承,还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刑法
一、刑法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
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明确宣告某些法律失
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代替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
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
题,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
刑事责任。
(2)防卫必须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
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3)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不法侵
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的想像和推测;二是指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
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采取无过当防
卫。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
(3)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即行为人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不得已
采取的紧急措施。
(4)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以有无组
织形式或者共同犯罪人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
集团。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
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地位及作用的不同,其社会危害
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每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该有所不同。我
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①对单位判处罚金;
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
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刑罚
1.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
刑罚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
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
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2)前
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后5年以内。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
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
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
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
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②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
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
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
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
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
由单位构成。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
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
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
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
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
成立。
(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
成本罪。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
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
煤气等无形财物。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
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
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
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
权而获得行政权力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有:
(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
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权;(8)行政司法权。
三、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规章。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
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②行政行为具有明显
的违法情形;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④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⑤行政主体受相对
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⑥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政相对方可以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之确
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②行政相对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
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③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④行政行为
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
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
要件。某行政行为只要缺损其中一个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
行决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
的,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
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
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
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和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
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
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征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
(1)根据许可的范围,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2)根据许可的程度,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根据能否单独使用,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4)根据是否附加履行义务,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5)根据它的存续时间,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
(6)根据许可的内容,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
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由银行将直接上缴
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
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第47
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或者不
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
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
缴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的每
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
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
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
工作作风。
(2)从相对人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
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主要特征:
(1)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3)它适用的范
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4)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5)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6)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七、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主要特征:
(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
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3)行政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规律可循。
八、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
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1.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
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
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
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
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
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
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为
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
5.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
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
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21:55: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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