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7: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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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

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

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一、《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五)清正廉

洁,公道正派;(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

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三、《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

程建没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四、《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

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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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五、《行诉法》第5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行政案件。”《行诉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

者公平竞争权的;”《行诉法》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行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

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依法受理”

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

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七、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十九条“旧城区的改建,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合理确定

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第四十二条规定:“修建性详

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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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涉及规划条件修改的,

应当先修改规划条件。因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或者因修改修建性

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

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十以下的

八、《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17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一)与行政机关职责相关的;

(二)民事纠纷双方同意调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

止性规定的。”

九、《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

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

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

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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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

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

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

说明书、图纸。”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修建性详细

规划的成果:(一)规划说明书:1、现状条件分析;2、规划原则和

总体构思;3、用地布局;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要求;5、道路和

绿地系统规划;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7、竖向规划;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1)总用地面积;2)总建

筑面积;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4)容积率、建筑密度;5)

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6)绿地率。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二)

图纸: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

地区的关系;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

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

性质、层数、质量等;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

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4、

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

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

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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