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更新时间:2024-12-29 02:58: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司法鉴定申请书)

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

关键词:资本公积补亏亏损结转《公

司法》修改证券监管

内容提要: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

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

与此次《公司法》修改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

颇不和。资本公积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公司财

务会计规则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实现方

式则是公司法中的命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要

求构成了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律约束条件。

然而为实现证券监管之目的,新资本公积规

则不仅逾越了公司法的功能边界,而且忽略

了其自身的基本逻辑。。1993年《公司法》

缺乏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关注,客观上为公司

财务操纵提供了一种庇护。2005年《公司法》

则走到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

自主权。证券监管思路的调整与会计准则的

修改将完全消解新《公司法》资本公积补亏

禁令的存在意义。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本来是公司经营中

的一项最普通不过的财务处理程序,也是公

司法领域中一个太普通、太技术性以致最不

法律人关注的问题。但近年来,它却随着

我国证券市场中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用资

本公积补亏现象而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并最

终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成为“公司

财务会计”部分仅有的两处修改之一。“资

本公积不得补亏”成为我国《公司法》在财

务会计领域中创设的新规则,与此次修订

《公司法》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形成鲜明的

对比。

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补亏的一个典型的

例子是2001年初郑百文——三联重组事件。

当时,已陷入破产境地的郑百文累积亏损高

达18亿元,而该公司全部净资产不足5亿

元。即便冲销掉全部股本和公积金,尚余

13.5亿元的亏损无法弥补。重组方三联集

团决定豁免郑百文14.47亿元的债务,该

豁免金额形成郑百文的资本公积后,再用来

冲抵剩余的亏损。如此一来,郑百文的巨额

累计亏损将完全消灭,净资产也由负变正。

由于长期以来的会计实务中不用资本公积

补亏,因此,这种顷刻间消除账面亏损的新

方式令会计专业人士瞠目结舌。特别是,郑

百文此举似乎给证券市场监管者抑制上市

公司财务重组努力以沉重一击,消解了财政

部紧急修改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从

“计入利润”调整为“计人资本公积”的

意义。然而,资本公积补亏似乎于法有据。

我国1993年《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资本公积是否可以补亏,但第179条关于

“公积金”用途的规定中包括了“弥补亏

损”一项。该条所使用的“公积金”这一笼

统称谓,理应解释为包括“资本公积金”在

内。这似乎颇让法律人士感到尴尬。于是,

2005年10月出台的新《公司法》中赫然增

加了“资本公积不得补亏”的禁令。

从“弥补亏损”到“不得补亏”,我国《公

司法》有关资本公积规则的急剧转变却未能

象其他条款的修改那样有充分的理论准备。

事实上,资本公积补亏作为广义上的利润分

配范畴,涉及到公司法最核心的问题,即公

司在商业决策上的自主权与股东利益、债权

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同时又依赖于其自

身独特的会计逻辑。笔者曾撰文指出,“资

本公积补亏”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

“非”的判断问题,需要考虑资本公积的具

体构成形式,同时要把证券监管的需求与公

司法、特别是公司财务自身的逻辑区别开来。

1993年《公司法》的问题在于关于资本公积

补亏的条款过于简略,缺乏对实践中公司财

务运作具体方式的关注。因此,无法为公司

自主且合规的财务运作提供指导,却容易成

为各种财务操纵手段的保护伞。从这一点看,

修改后的《公司法》依旧简单处理,只不过

从“可以补亏”一跃而到“不得补亏”的

另一个极端。这种处理方式或许满足了证券

市场监管的一时之需,但是如同一个阳光下

的肥皂泡或者流沙上的城堡,看起来很美,

却无法获得长久的生命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针对《公司法》修改过

程中暴露出的对“资本公积”制度认识上

的盲点,从法律与会计的双重视角对“资本

公积补亏”问题进行分析。

一、资本公积补亏的基本含义及其约束条

件——技术层面的解析

资本公积补亏的基本含义

就其基本属性而言,资本公积是列在公司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权权益”项下的一个

会计科目。它记录公司的一类资金来源,其

核心内容是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

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所谓“资本

公积弥补亏损”则是一种会计处理程序,即

将“资本公积”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因亏损

而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账户,在账面上

消除亏损,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

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明确承认资本公积

弥补企业亏损的作用,例如《日本商法》第

289条第1款规定:“资本公积金或者盈余

公积金,除弥补公司的亏损之外,不得使用。”

另外,《德国股份法》也有相关规定。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通常谓之

“用资本公积补亏”,但并不存在实际的

“使用资金”或“资金流出”之意。“资本

公积”、“亏损”都是从企业的资金来源、

而非实体资金角度来界定的概念,位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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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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