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判决中护理费的计算看
法官与律师的社会责任
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罗启明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
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
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
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
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
准计算。显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实际上
就是其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工资。因而,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计
算公式依法应是: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护理人
员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年工资(元)÷12个月÷21.75
天X(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正常工作日天数+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双休日
天数X200%+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天数X300%)。目前,
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无论受害人住院
时间短至几天还是长至一年,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计算公式基
本上是公式普遍为:受诉法院所在地护理人员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
年职工的平均年工资(元)÷365天X受害人的住院时间,对于这样
的判决,极少有律师提醒或为当事人提起上诉,足见,我国当前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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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与律师与其应尽的社会责任存在一定的差距。
宣传法律、尊重与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统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是法官与律师应尽的最起码的社会责任。我国《宪法》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与《劳动法》第三条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
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
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劳
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明确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
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法院前述护理费的
计算公式全年计算365个工作日,工资计算不区分正常工作日、双休
日与法定节假日,明显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践踏了法律法
规的权威与统一,也剥夺了受害人与护理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
我国目前临时工的日工资达到将近100元/天,法院护理费的计算标
准每天仅40多元,远远低于受害人应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损害
了受害人应获得的合法利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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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
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
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4款规定,医
疗事故赔偿,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
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4款规定,因触电引起
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
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
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
理期限(天);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
(元/天)X护理期限(天)。这造成我国护理费计算没有一个统一
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体系庞大,法律渊源之广,不同层次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统一,是造成当前的法官与律师没有充分尽到应尽的社会
责任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用人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加点工资(元)=月工资(元)÷21.75天/月÷8(小时/天)×加
点时间(小时)×150%,休息日加班工资(元)=月工资(元)÷21.75
天/月×加点时间(小时)×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元)月工
资(元)÷21.75天/月×加点时间(小时)×300%。企业与劳动者
自己都能如此计算工资,而作为法律专业人的法官与律师,对于护理
人员工资的计算却有法不依,实是遗憾。要提高法官与律师履行应尽
的社会责任的能力,要求我们法官与律师不断学习,全面了解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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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掌握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体会《立法法》的精神,
全面提升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司法实践中,有少数律师主张年计薪天数为261天或月计薪天数
为21.75天,但是,对此主张,主审法官既不采纳,也不说明任何理
由;这些律师因自己的主张未被法官采纳,怕得罪法官,影响日后的
办案,不敢据理力争。法官对律师的不尊重与律师过分尊重法官,是
造成目前法官与律师未充分履行社会职责另一原因之一。法官与律师
同是法律人,仅是分工不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只有彼此加强交流,
加深理解,互相尊重与学习,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
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
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
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然而,司法实践中,
有许多二审法院认为,只要一审判决没有原则上的重大错误,尽量维
持原审判决,导致绝大部分当事人与律师即使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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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上诉。这是造成当前法官与律师未能充分履行社会职责的又一原因
之一。我们法官与律师,只有牢记党的宗旨,增强众观念,正确树
立与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切实把
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贯彻于司法服务的全过程,确立法律适用
的错误不是小错误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小事,只要是破坏了法律
的权威、统一与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就必须纠正的观念,才
能提升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观念与能力。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法官与律师都认为,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护
理人员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年工资(元)÷365天X
受害人的住院时间的公式计算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这是全国所
有法院的普遍做法,以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护
理人员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年工资(元)÷12个月÷
21.75天X(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正常工作日天数+受害人住院期间的
双休日天数X200%+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天数X300%)
的公式计算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在国内尚未有先例。足见,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法官与律师还没有足够的创新意识,这也是制约当
前法官现与律师充分履行社会职责的又一原因之一。鲁迅先生曾经说
过,世上本没有路,路是人走出来。世上如没有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螃蟹的美味就永远不会被人知晓,也许螃蟹至今还没有进入我们的菜
肴。假如当年的李时珍不带头尝百草,就不会有流传今世的《本草纲
目》,也许许多中草药至今还没有被人们认识其药用价值……同理,
司法实践,我们法官与律师如没有创新意识,就很难发现现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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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滞后于现实生活,立法事业将永远停滞不前,现有的法律就难以
完善。我们法官与律师只有正确树立创新观念,不断在司法实践中推
陈出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
以上是我在执业实践中的一点体会,在此与各位同仁共同商磋、
探讨,不妥之处,请不吝指教!法官与律师肩负的社会责任重大,履
行社会职责任重而道远,愿我们共同携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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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2:59: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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