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习心得
为期三周的模拟法庭举行完毕了,期间我们对刑事和民事案
件分别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我们分组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
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
同学们的表现跟平时比都积极很多。
我认为,从个人来说,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
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从整体来说,
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在这次实践活动中我担当了民事案件的原告和刑事案件的证
人,虽然角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整个案件演练过程我都全程参与,
熟知了法庭的程序,辩论的技巧,案件的分析思维等等,同时也捕捉
到一些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以及语言上的气势,所以对
案件的整体还是有一定把握的。下面,我将就在案件过程中的心得和
体会做一一陈述。
首先,对案件的陈述和争议焦点的总结。
在民事案件中的案例是真实发生在我校诉万隆方正置业有限
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是真实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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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起来有一种责任感,对于每一段程序都认真的揣摩演练。这个案
件的主要内容是原告中原工学院委托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为
其建造一批商品房,在建房的过程中,原告方中原工学院与被告方河
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就建房的开工日期等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了争执,
进而最终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纠纷。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
方面:一、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二、谁先构成违约。三、双方
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四、被告的开工通知单是否送达。我们主要
围绕这几个争议焦点展开了对案情的理解和拓展。我总结本案的的重
点在于区分是买卖合同是承揽合同,因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我感觉,如果法院支持对方的请求承认合同
是承揽合同的话,对方享有留置权,那么对方的售楼行为就是合法有
效的了。最后,担任法官的同学判处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刑事案件是关于故意伤害的案件,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郑某因不
满被害人李某多次对其进行,于是伙同被告人王某对李某进行殴
打,在李某口吐鲜血,双小腿粉碎性骨折的情况下将李某送往医院,
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死亡,第二天即被火化。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则
是,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公安局出示的法医学文
证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李某的双小腿粉碎性骨折,但是不排除李某
因为其他原因死亡。也就是说,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是否能够作为证
据,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由此,看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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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因此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老师以往告诉我们的那句话,打官司首先
打的就是证据。最后判处判处被告人郑某和王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两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其次,对案件背后问题的思考。
在这两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思考一些表面看来和案件无
关,但是在我看来却代表了所有案件内涵的问题。
一、诉讼的起因。
诉讼源于纷争。那么,纷争又源于什么呢?我认为,源于两点:
一是过分要求,一是无知。
1、过分要求。
何所谓过分要求呢?因为一方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另外一方,于
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对
方要求本来不应该是自己的东西。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比如,在这
次民事模拟法庭中的被告河南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总有那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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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这样子想:反正纠纷已经形成,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我有的是精
力,水混了还不乘机摸上几尾鱼,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也!难得的机
会,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反正败诉的成本不高,抓紧机
会告上一状,胜诉了就是发横财,败诉了就当是逛了一回街,区别不
过是这个商场或店铺是法庭罢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死皮赖脸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在产生纠纷
的时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过错,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他们
应该是这样子想的: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你要是敢动我一根毫
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状。你要是没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动我的
毫毛,我就赖着不承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当然了,这样子的人,在确定的法律事实面前,在公正的法律
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之外,是没有其他任何事
情可以做的。生动的奴性主义的阐述。
另外,很多人感叹社会多纷争。在感叹之余,我们是否想过至
少在自己一方,很多纷争都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们坦然点,只要我
们阔达点,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坚决不要;是自己的东西,但是不涉及
原则性根本性的,并且可以让以的东西,我们适当让与。这样,至少
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减去了因为过分要求而带来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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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需要智慧。把人家的东西争抢过来只能满足自己的小心眼,
懂得放弃往往是更大的智慧。话说到这一点子上,我倒觉得生活得智
慧点也很容易。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别人时勇于放弃就可以了。更何况,
放弃的又不是自己的东西。这个借花献佛貌似也是很高的智慧。
2、无知。
那什么又是无知呢?因为当事人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当其遇
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当然的以为应该怎么样,于是蠢蠢欲
动的、或者是贸贸然的糊里糊涂的就进行诉讼了。而令人啼笑皆非的
是,当当事人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后,就不会坚持自己的立场,
以至于悻悻然地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了。
还是伟大领袖说得好,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也就是
说,没有相应的认识就不应该作相关的发言。因为无知而导致纷争。
所以应该多学习,认识多了,愚昧和无知就少了,相应的纷争就消除
了。再者,当我们忙于学习与进步,还有空去纷争吗?
二、诉讼的解决。
解决纠纷为何非得到法庭不可?同样的事理,为什么原告和被
告之间说不清楚,非得要到法庭去不可?去到了法庭,跟在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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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有什么区别呢?多了一个国徽,多了几个法官。仅此而已!我们
不得不拜倒于国徽的威严!可是话又说回来,多了几个法官,至少我
们的诉讼费用增加不少。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在自
己家里协商为什么就不能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呢?既然在法庭上可
以克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的摆事实讲道理,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之
间私下就不能这样呢?如果在自己家里协商就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
我们将会省却多少的心力,多少的时间,多少的金钱。人性的弱点,
为什么就不能为着共同的利益而至少暂时克服呢!?呵呵,人就是这
样,在是是非非面前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
但是话也还是得说回来,面对纠纷,与其争吵得面红耳赤还是
久拖不决,还不如狠心一点追加一时的成本,上法庭去。威严的国徽
之下,严格的法律面前,把问题解决了,还乐得心安理得、高枕无忧。
神圣的诉讼,原来还是效率与公正的妥协的结果。
三、诉讼的主持者。
首先,说到法官,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审判:“不告不理”是
我国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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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当事人告什么法院
就受理什么,当事人不告的部分或者全部法庭万不能自作主张。真可
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然后法院根据审出来的事实依法判决。
既然法官正确的认定事实,并且依法判决,那么同样的法律事
实又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判决呢?因为不同的律师或者不同的当事
人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法官是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依照法律条文,
结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的。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
求,三者任何一个有所不同,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不同。
其实法官也不是想像中那么难当。为什么?因为,法官并不必
要让每一个判决都是绝对公平的。
法官判决还不必要公平?对!公正就行。正如上文所述,抛开
人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
法官只需要公正审理、公正判决就可以了。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判决
不是应该有的公平,也是合法合理的。也就是说,法官往往也不需要
刻意还原每一个审判最应该有的判决。法官只要让判决符合法律事实,
符合法律条文,并且与诉讼请求相对应就可以了。
至于判决是否符合事实上的公平,法官往往也是身不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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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从小受从事法律工作的父亲的影响,我对于法官有一种特
别的感情,对于法官的认识,我用一句话表达:一个正直之人,不仅
是谨守法律之人,也不仅仅是忠实法律之人,我们不常说所谓"谨守
法律的"法官,而只是谈"正直的法官";因为,一位谨守法律的法官
本应如此而且只有如此,也本是一位正直的法官。只有本应该去从事
法官职业的人,自己才苛刻地意识到:法官不是正义的奴仆,而仅仅
是法的性的侍者。
四、诉讼的关键者。
诉讼的关键在于律师,律师的关键在于斗法也斗谋。
律师不但应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该具备出的谋略。
怎么说呢?业务素质不好的律师非常容易糊里糊涂的就输掉了官司,
所以也就不必多说这一点了。
具备了好的业务素质,为什么还必须具备出的谋略呢?在此
我们先抛弃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
决定的。三者任何一个变化,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变化。那么,
如何把握好三者的关系,从而让最后的判决朝着我们设计的方向迈进
呢?这就是需要谋略来解决的问题了。同样的法律事实,着眼于不同
的角度,就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同样,不同的诉讼请求,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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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法官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从而影响着判决的走向。所以说,
为了赢得诉讼,一个好的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真可谓非常重要。
面对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问问自己我们理想的判决是怎么样
的。为了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面对这一系列的法律事实,我们应该
把握好诉讼请求的切入点,以便适用有利于我们的法律条文,从而达
到取得我们理想的判决的目标。
律师,学好法律,也应该学好谋略。
最好是用谋略来做我们的事业!
五、幽默的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在庄严的国徽之下,在严明的法律面前,通常都是
严肃的。君不见,各个大法官一上法庭来就都是板着脸的。严肃成了
法庭审判留给人们最鲜明最深刻的印象之一。也正因为这样,才恰恰
表现了法庭的幽默。试试想象一下,一个幽默的法官,又或者一个幽
默的陪审员,上到法庭来,却不能笑,并且还不能逗其他任何人笑,
甚至连律师和其他当事人也不能应用幽默的语言。在一个缺失幽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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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着本身也是一个非常大的幽默。
法庭的幽默还表现在整个审判过程中。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你说是法官起主导作用,整个法庭审判就
按照法官的意图来进行;还是律师和当事人起主导作用,整个法庭审
判他们的意图来进行呢?
答案非常幽默,整个法庭审判并不是按照某一方的意图来进行
的,而是在他们相互拉扯的同时而进行的。威严的法官与犀利的律师
相互拉扯着进行法着庄严的法庭审判。
因为我们国家的民事审判制度之一是“不告不理”,也就是说
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
告什么就受理什么。也就是说法庭审判一开始,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就
受到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制约,法官审理什么得由律师和当事人说了算。
从而也可以这么说:法官是被律师和当事人拉扯进该案件来的。
但是,在整个审判过程当中,律师和当事人什么时候该说话什
么时候该闭嘴,什么时候该说什么样的话,有什么样的话不能说,得
完全由法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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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这个过程是不是他们相互之间“拉扯”之下进行的。
再次,感受的浓缩总结。
这次模拟法庭教给了我太多平时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特别是
是从宏观整体上对法律和法学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我总结了一些短
小的却能表达很多意思的类似法谚的东西老表达。
一、在对待法律的时候,不能什么都想当然。
二、与别的学科相比较相比,法学更训练人的逻辑思维。
三、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这属于法学的不可抛弃的
本性。
四、一种纯粹似是而非的知识无论在哪个地方都不会比在法学
上更可怕。
五、法律思维要求人们既着眼于具体的生活又反过来注意生活
的抽象轮廓。
六、从事法律是一种理智的工作,是通过概念的条分缕析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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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混乱模糊的人际关系。
七、对我们习法者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赖
以生存的职业有所信仰,而同时又在我们的深层本质中一再地对此加
以审问。
最后,模拟法庭的意义。
我认为,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
一种职业训练。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总结了以下几条特
点和意义:
一、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
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
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的利益,设身
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已经不是学
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
不仅仅是一个角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
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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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
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
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
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
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
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
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
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
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
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
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
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
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
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
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
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适用的
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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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
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
设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
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最后综述。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
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
力、表达能力,使原本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让学员们
易于接受、领会、理解、消化。同时,熟悉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
质证、辩论的技巧,实践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同时,我对于法律的整体认知有了长足的进步,我懂得了:法
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
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
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
的法律节日之书,人们学习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
和寻得乐趣。
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当然也会用不同
的眼光来审视法庭审判。生活在永远的进行,而笔却总应该停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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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有尽而意无穷。关于模拟法庭的感想,言尽于此。
最后,感谢学校安排的这次模拟法庭,让我有了这一次丰富的
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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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2:58: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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