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审案应检索类案和关联案并制作检索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9 02:16:2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最高院:法官审案应检索类案和关联案并制作检索报告

最高院:法官审理案件应全面检索类案和关联案并制

作检索报告来源中国法院网

【悄悄法律人按】检索类案和关联案例,应该开发人工智

能系统,自动检索案例库中的案例,并自动生成检索报

告。关于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关系,请关注本公号,查看历

史消息阅读今日好文:《人工智能离司法有多远》

近日,印发《司法责任制实

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7年8月

1日起施行。意见规定: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

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

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

书网、法信、智审等,对已经审结或正在审

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

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

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

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

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

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

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

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具体内容如下: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央要

求,在归纳总结地方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

上,结合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该

《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4个部分共73条,对最高

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

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全面、

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据介绍,《实施意见》紧扣“让审理者

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主题,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

体制改革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人

员分类管理、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

改革、加强院庭长办案、健全法官办案业绩评价体系等一

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审判组

织与人员的职责清单,全面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专业

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组织的基本设置和

职能定位,明确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清单;

进一步细化审判权运行的各个流程节点,对案件的收案、

立案、分案、庭审、送达等全部环节作出细化规定。《实

施意见》规定,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

本部各审判业务庭室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则以法官、法官助理、书

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实施意见》明确,合

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

对固定的合议庭,同时要求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

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实施意见》对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

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

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

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

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等。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

《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

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

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已经审结

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

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

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

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

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

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

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实施意见》明确,

各审判业务庭室在本部门范围内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专业

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包括: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

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请示案件;合

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

的案件;院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

件;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少数意见坚持

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等。拟讨论案件涉

及交叉领域的,可邀请相关专业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参与

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实施意

见》严格限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

围,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仅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等8类案件及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

题,并要求讨论案件聚焦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

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实施意见》还规定,除法律明确不

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

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为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

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实施意见》坚持“放权放到位”,落实

法官主体地位,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

裁判尺度一致的案件,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

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

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

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

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

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实施意见》对审判委员

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细化规定,要求对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与本院

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以及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等特

殊案件,院庭长要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规范采取、变

更、解除保全措施,先于执行,回避,拘传、拘留、罚

款,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事项的审批管理权

限;明确扣除、延长、中止、重新计算案件审理期限的审

批决定权限;规定院庭长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督促案件审

理进度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据了解,《实施意见》还明

确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除重

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当事

人、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以及由最高人

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外,受理的其他所有案件

一律实行随机分配。悄悄法律人ID:qiaoqi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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