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
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
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
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见的有: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
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
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
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
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
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
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
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
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
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
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
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
成重大不良影响。
5、不规范的“联营企业”
民营企业解决资金需求的一个常见办法就是拉朋友或其他公司合作联营,但是他人因不了解
或不放心民营企业的前景,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于是公司老板就许诺对方,只要投资做公
司股东,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其他债务。这
在法律上会被定性“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的借贷,届时将导致
行为无效的后果;而同时,当公司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亏损或赢利的时候,为亏损的承担和
利润的享受,往往产生纠纷。
6、公司注册资本瑕疵
公司设立时,为了体现“实力”,有些民营企业家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可因为资金不足或
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则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构成犯罪等等。
7、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不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设立时就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
很多民营企业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设计,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中往往出现小股东权益
得不到保护,或者大股东良好的公司管理意图得不到贯彻,甚至陷入公司僵局等。二、企业
运营阶段因为风险管理缺失导致风险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无时不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民营企业投资人
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往往依赖于从自身的创业实践中积累;因为市场受各种经济的、
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风俗习惯的因素影响,缺乏风险评估、管理、控制的规范,仅靠
企业家个人的治理,必然难以避免应对不及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常发生的有:
1、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中出现资金不足,是多数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常见的融资方式由银行借贷、民间
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
或增发股票)等等。
资金借贷可能存在资金安排不当,不能按期还款,资金链断裂,导致信用危机等等风险。不
同的融资方式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一次融资在不同环节有不同法律风险。
比如银行借贷,可能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及其他金融的法律
风险黑洞;民间借贷,可能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票据”或其他金融
凭证等等法律风险;股东追加投资和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也会遇到股权结构和治理结
构调整,利益分配的约定等等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对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要求更高,否
则,掉进法律陷阱,导致辛苦创业培养的企业控制权旁落,对企业家心理和利益方面的打击
都可能是惨重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国家有着规范和严格的规则和制度,对法律风险控
制的要求极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辅导。若无视这些规范和要求,则可能踩进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泥坑。
企业要做大做强免不了各种形式的融资或资本运作,在融资项目管理中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
理念,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人力资源利用中的风险
进入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源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已突显到异常重要的程度。但人力资源的引进、
利用、培养、管理、淘汰整个过程中同样处处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缩短培养过程、迅速抢上新项目等,常常采用“挖墙脚”的方
法引进高级人才,并直接利用这些人从原东家带来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等,这就可能遭
遇被挖企业的索赔,或遭致被挖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等侵权指控。
反过来,辛辛苦苦或花大代价培养的人才无端流失,被挖墙脚,企业却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也是民营企业常遇到的风险。
因为劳动关系,一个人具有了企业职工的身份,他的一些行为将由企业来承担其法律后果,
因此,对职工的风险教育和行为约束不够,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比如职务行为
侵权等等。
而劳资关系处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更是平常。
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同样需要注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这一重要内容。
3、市场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发展靠的是不断发生的市场交易行为,不同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确立不同的合同关
系,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陷阱。
事实上,企业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就是合同纠纷。民营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的意识相对来说还
是较强的。但企业交易行为管理,绝不仅限于合同书本身的管理,一个合同关系既包含了作
为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标准的合同书,还包含着从订约谈判开始,直到合约履行完毕,乃至善
后的持续过程。因此,交易行为的法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过程管理。我们都知道,合同书
中明确写明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否则会遭到违约索赔;但对于“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
务”往往并不了解,也往往因此导致纠纷和损失。
民营企业家还有一个与法律管理相矛盾的传统观念,就是习惯于熟人圈子的交易,往往依赖
个人信用关系进行交易。这样就带来两大风险:一是可能“知人知面不知心”,因为对人的认
知错误,或者对方因情势变化而信用发生变化,导致“君子协定”和朋友关系一同被践踏;二
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时间久了,双方对当初的细节问题产生误会,
各自认知不同、理解不同,两个本来交情很好的交易伙伴和事业盟友因此发生纠纷。
因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存在,很多交易行为还得考察交易对象的适格性,跟一个根本没有交易
资格的人去交易,其风险可想而知。
4、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除了依靠自身的生产和经营进行赢利外,实力较雄厚的企业还要进行对外投资,以
便从进入其他赢利能力较强或发展前景较好的领域,分得其中一杯羹,或者通过投资控制别
人已经建立良好基础的经济实体。
对外投资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设立新的项目公司或经济实体、参股他人已设立的公司、并
购他人控制的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项目或资产、为别人提供融资等等。
每一次对外投资都既是一个商业项目,也是一个法律项目。很多投资失败是因为缺乏项目法
律管理或项目法律管理质量不高导致的。很多民营企业家认为,法律管理在项目中的作用就
是草拟合同书,忽视了项目本身系统性、流程性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项目法律管理
也是一项系统的、全流程的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1:54: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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