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
001
债权人能否追讨债务人的应收款
2007年1月10日,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诺公司)
成立。
随着宝诺公司产品在华中、华南的市场份额趋于稳定,宝诺公司拟
加大力度拓展华北市场。于是2009年10月注册成立了赢海市宝诺陶瓷有
限公司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鲁州分公司)。
鲁州分公司营销人员对整个华北市场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分析,认
为宝诺公司产品在华北市场应该会得到客户认可,但受该区域风土人情
的影响,客户更认同本地经销商,外来和尚比较难念经。
面对这一情形,宝诺公司及鲁州分公司也只能因域施策,调整公司
原有营销方案,决定在华北区域采用发展经销商的模式拓展市场,且鲁
州分公司安排销售人员配合经销商开拓客户。
2010年6月,鲁州分公司与鲁州市时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
惠公司)签约,约定时惠公司为宝诺公司产品在鲁州市的总代理。
考虑到华北市场为新开发的市场,也是宝诺公司布局全国市场的重
要区域,宝诺公司给予这些代理商的支持力度也很大,其中最为突出的
是代理商的付款条件很宽松,代理商订货时支付30%的预付款后,其余
款项120天月结,但鲁州分公司需每月与代理商进行对账,双方需就对账
结果进行盖章确认,否则公司不予赊账发货。
有了宝诺公司颇多的政策加持,时惠公司股东一致认为公司的天
时、地利、人和都有了,应该抓住机会使公司更上一层楼。
至2011年年底,在鲁州分公司派驻的业务员甄一可的配合下,时惠
公司生意确实做得顺风顺水,业绩蒸蒸日上。可时惠公司股东不满足于
目前财富扩张速度,就将大部分资金移至资金密集的房地产行业,但终
因这些股东毫无房地产开发经验而使得其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
于是乎,好日子来得快去得也快,截至2012年12月底,时惠公司尚
欠宝诺公司货款1280万元,该数据也经过了双方对账确认。
后来,甄一可及鲁州分公司负责人多次与时惠公司高层沟通偿还货
款事宜均毫无结果,直至时惠公司彻底瘫痪。
在向时惠公司催收货款的同时,时惠公司总经理也告诉鲁州分公司
负责人,时惠公司在外也有很多人家对他的欠款,其中鲁州市万时房地
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时公司)就欠其1500万元,而且双方于2012年8
月进行了对账确认,但至今一直没有支付,并向鲁州分公司负责人出示
了对账单原件。
时惠公司总经理还告诉鲁州分公司负责人,时惠公司也不打算向万
时公司催款了,因时惠公司外债很多,要回了也是还给别人,还得搭进
不少费用。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其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之
诉
事件中鲁州分公司为了追回自己的货款,可以以万时公司为被告在
鲁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制度,主要目的是减少因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也受到一定条件约束。
首先,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
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
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其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再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
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
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主债权(债权人
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和次债权(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的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数额亦应当确定,当然,这种“数额
确定”既可以是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是经人民法
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事件中时惠公司欠鲁州分公司1280万元货款有双方间对账单进行确
认,且已到期,但时惠公司一直未清偿;而万时公司欠时惠公司1500万
元货款也有双方间对账单进行确认,已到期,万时公司一直未清偿,而
且,时惠公司总经理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各种途径要求万时公司还款,
实际上时惠公司也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万时公司还款,这
就损害了鲁州分公司的利益。
因此,鲁州分公司可以在万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万时公司为被
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002
转让债权也是处置不良应收款的途径
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诺公司)自2007年1月成立
以来,业绩逐年上升,业务也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市场,不仅巩固了公司
产品在华中、华南的市场地位,连后来开拓的华北市场,在宝诺公司鲁
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鲁州分公司)全体员工及一众经销商的努力下,
产品市场占有率也是逐年上升。
鲁州分公司因成立之初急于开拓市场,当时对代理商没有遴选机
制。而且,宝诺公司给予代理商的支持力度也很大,尤为突出的是对代
理商的付款条件很宽松,代理商订货时支付30%的预付款后,其余款
项120天月结,但鲁州分公司需每月与代理商进行对账,双方需就对账
结果进行盖章确认。
2012年中旬,鲁州分公司给予代理商的宽松政策埋下的隐患开始显
现出来,仅秦海市就有两家经销商没打招呼就歇业了,其中秦海市尚赢
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赢公司)欠宝诺公司货款380万元未结
清,秦海市立德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欠宝诺公司货
款560万元未结清,但以上两家公司与鲁州分公司均就欠款进行了对账
确认。
2013年年初,鲁州分公司与鲁州市时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
惠公司)间的1280万元应收账款催收事宜,在擅于设计并指导实施应收
账款催收方案的诚律师提供的方案指导下,鲁州分公司在鲁州市以鲁州
市万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取得非常好的效果,最
终鲁州分公司全款回收。
针对此次与尚赢公司及立德公司间的应收账款催收事宜,宝诺公司
又前来咨询诚律师。诚律师了解这两个案件的有关情况后,又特别关注
了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股东实力。
宝诺公司进一步介绍,这两家公司目前都停止营业,但还有留守人
员。两家公司老板似乎很有钱,在本地人际关系广泛,有一定的影响
力。
听后,诚律师给宝诺公司分析,目前这两家公司都是穷公司富股东
的状态,即使鲁州公司向法院起诉取得胜诉判决,但因尚赢公司与立德
公司均为贸易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就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也不
一定好,而且时间漫长。而穷公司,不一定说明公司就没钱,有时是因
为公司股东不规范经营而抽逃公司注册资金、侵占资金、挪用资金造成
的,实际上就是想办法追究公司股东责任。
但具体到这两宗案件,诚律师不建议宝诺公司自己去执行,因为这
将会耗费很多时间,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充裕的流动资金是第一位,
诚律师建议宝诺公司将这两户债权对外转让,回收资金。
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
事件中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已停止经营,且经鲁州分公司调查,这
两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因此通过传统的应收账款催收手段很难实现有效
回收,但宝诺公司可以将对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的债权对外转让实现回
收资金。
债权转让,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
为。但并非所有合同债权均能对外转让,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
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债权对外转让又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有关法律禁止对外转让的合同债权不能对外转让;
其次,
让;
再次,有些合同性质决定不得对外转让的债权不能对外转让;
最后,对外转让债权需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书面的、有效的债权转
让合同,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事件中,宝诺公司对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的债权并非法律禁止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