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实务--应收账款管理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0: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品牌商标转让)

应收账款管理

001

债权人能否追讨债务人的应收款

2007年1月10日,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诺公司)

成立。

随着宝诺公司产品在华中、华南的市场份额趋于稳定,宝诺公司拟

加大力度拓展华北市场。于是2009年10月注册成立了赢海市宝诺陶瓷有

限公司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鲁州分公司)。

鲁州分公司营销人员对整个华北市场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分析,认

为宝诺公司产品在华北市场应该会得到客户认可,但受该区域风土人情

的影响,客户更认同本地经销商,外来和尚比较难念经。

面对这一情形,宝诺公司及鲁州分公司也只能因域施策,调整公司

原有营销方案,决定在华北区域采用发展经销商的模式拓展市场,且鲁

州分公司安排销售人员配合经销商开拓客户。

2010年6月,鲁州分公司与鲁州市时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

惠公司)签约,约定时惠公司为宝诺公司产品在鲁州市的总代理。

考虑到华北市场为新开发的市场,也是宝诺公司布局全国市场的重

要区域,宝诺公司给予这些代理商的支持力度也很大,其中最为突出的

是代理商的付款条件很宽松,代理商订货时支付30%的预付款后,其余

款项120天月结,但鲁州分公司需每月与代理商进行对账,双方需就对账

结果进行盖章确认,否则公司不予赊账发货。

有了宝诺公司颇多的政策加持,时惠公司股东一致认为公司的天

时、地利、人和都有了,应该抓住机会使公司更上一层楼。

至2011年年底,在鲁州分公司派驻的业务员甄一可的配合下,时惠

公司生意确实做得顺风顺水,业绩蒸蒸日上。可时惠公司股东不满足于

目前财富扩张速度,就将大部分资金移至资金密集的房地产行业,但终

因这些股东毫无房地产开发经验而使得其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

于是乎,好日子来得快去得也快,截至2012年12月底,时惠公司尚

欠宝诺公司货款1280万元,该数据也经过了双方对账确认。

后来,甄一可及鲁州分公司负责人多次与时惠公司高层沟通偿还货

款事宜均毫无结果,直至时惠公司彻底瘫痪。

在向时惠公司催收货款的同时,时惠公司总经理也告诉鲁州分公司

负责人,时惠公司在外也有很多人家对他的欠款,其中鲁州市万时房地

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时公司)就欠其1500万元,而且双方于2012年8

月进行了对账确认,但至今一直没有支付,并向鲁州分公司负责人出示

了对账单原件。

时惠公司总经理还告诉鲁州分公司负责人,时惠公司也不打算向万

时公司催款了,因时惠公司外债很多,要回了也是还给别人,还得搭进

不少费用。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其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之

事件中鲁州分公司为了追回自己的货款,可以以万时公司为被告在

鲁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制度,主要目的是减少因债务

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也受到一定条件约束。

首先,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

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

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其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再次,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

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也

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主债权(债权人

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和次债权(债务人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的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数额亦应当确定,当然,这种“数额

确定”既可以是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是经人民法

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加以确认。

事件中时惠公司欠鲁州分公司1280万元货款有双方间对账单进行确

认,且已到期,但时惠公司一直未清偿;而万时公司欠时惠公司1500万

元货款也有双方间对账单进行确认,已到期,万时公司一直未清偿,而

且,时惠公司总经理明确表示不愿意通过各种途径要求万时公司还款,

实际上时惠公司也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万时公司还款,这

就损害了鲁州分公司的利益。

因此,鲁州分公司可以在万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万时公司为被

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002

转让债权也是处置不良应收款的途径

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诺公司)自2007年1月成立

以来,业绩逐年上升,业务也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市场,不仅巩固了公司

产品在华中、华南的市场地位,连后来开拓的华北市场,在宝诺公司鲁

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鲁州分公司)全体员工及一众经销商的努力下,

产品市场占有率也是逐年上升。

鲁州分公司因成立之初急于开拓市场,当时对代理商没有遴选机

制。而且,宝诺公司给予代理商的支持力度也很大,尤为突出的是对代

理商的付款条件很宽松,代理商订货时支付30%的预付款后,其余款

项120天月结,但鲁州分公司需每月与代理商进行对账,双方需就对账

结果进行盖章确认。

2012年中旬,鲁州分公司给予代理商的宽松政策埋下的隐患开始显

现出来,仅秦海市就有两家经销商没打招呼就歇业了,其中秦海市尚赢

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赢公司)欠宝诺公司货款380万元未结

清,秦海市立德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欠宝诺公司货

款560万元未结清,但以上两家公司与鲁州分公司均就欠款进行了对账

确认。

2013年年初,鲁州分公司与鲁州市时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

惠公司)间的1280万元应收账款催收事宜,在擅于设计并指导实施应收

账款催收方案的诚律师提供的方案指导下,鲁州分公司在鲁州市以鲁州

市万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取得非常好的效果,最

终鲁州分公司全款回收。

针对此次与尚赢公司及立德公司间的应收账款催收事宜,宝诺公司

又前来咨询诚律师。诚律师了解这两个案件的有关情况后,又特别关注

了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股东实力。

宝诺公司进一步介绍,这两家公司目前都停止营业,但还有留守人

员。两家公司老板似乎很有钱,在本地人际关系广泛,有一定的影响

力。

听后,诚律师给宝诺公司分析,目前这两家公司都是穷公司富股东

的状态,即使鲁州公司向法院起诉取得胜诉判决,但因尚赢公司与立德

公司均为贸易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就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也不

一定好,而且时间漫长。而穷公司,不一定说明公司就没钱,有时是因

为公司股东不规范经营而抽逃公司注册资金、侵占资金、挪用资金造成

的,实际上就是想办法追究公司股东责任。

但具体到这两宗案件,诚律师不建议宝诺公司自己去执行,因为这

将会耗费很多时间,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充裕的流动资金是第一位,

诚律师建议宝诺公司将这两户债权对外转让,回收资金。

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

事件中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已停止经营,且经鲁州分公司调查,这

两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因此通过传统的应收账款催收手段很难实现有效

回收,但宝诺公司可以将对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的债权对外转让实现回

收资金。

债权转让,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

为。但并非所有合同债权均能对外转让,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

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债权对外转让又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有关法律禁止对外转让的合同债权不能对外转让;

其次,

让;

再次,有些合同性质决定不得对外转让的债权不能对外转让;

最后,对外转让债权需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书面的、有效的债权转

让合同,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事件中,宝诺公司对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的债权并非法律禁止对外

转让的债权类别,宝诺公司与尚赢公司及立德公司间也没有约定双方间

的债权不能对外转让。

因此,宝诺公司将对尚赢公司与立德公司的债权对外转让实现回收

资金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应收账款回收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对外转让的债权不能对外转

003

保全财产,多次催讨的巨款一朝收回

赢海市宝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诺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

郝仁被聘为宝诺公司总经理。

2008年2月,宁州市海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

与宝诺公司结缘,成为宝诺公司在西北区域的总代理。虽然是西北区域

的总代理,其实海川公司人员也不多,除了老板兼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董坚高,就剩下4名业务人员及2名行政人员。

但郝仁让董坚高要有信心,第一,相信宝诺公司的产品品质;第

二,宝诺公司会给予海川公司大力支持;第三,要相信国家经济发展及

西部开发带来的效应。

郝仁并没食言,宝诺公司确实给了海川公司很大支持,尤为突出的

是海川公司的付款条件很宽松,其订货时仅需支付20%的预付款,其余

款项120天月结。尽管支持力度很大,但宝诺公司的财务制度严格,海

川公司需每月与宝诺公司进行对账,双方应就对账结果进行盖章确认。

海川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也很给力,尤其是老板董坚高,白天扫街式

拓展市场,晚上觥筹交错。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三年多的打拼,海川

公司已壮大成西北地区颇具实力的建材经销商,人员已扩至60多人,年

营业额至8000多万元。董坚高也是挣得盆满钵满。

国家西部开发政策的加持,使得西北区域基础设施投资一片大好,

董坚高认为宁州市的房地产市场也会随着一起升温。于是,董坚高也毫

不犹豫地扎进了这个堆满黄金的行业。

一边是因房地产投资而疯狂借贷及挪用资金,另一边是传统贸易业

务无暇顾及,海川公司的好日子也远去了。

截至2013年10月底,宝诺公司与海川公司双方间的对账单显示,海

川公司共欠宝诺公司人民币1800万元,且海川公司已有2个多月没有下

产品订单,也没有支付任何货款。

公司销售人员及财务人员将这一异常情况向郝仁汇报后。郝仁也觉

得海川公司很不正常,告诉公司销售主管,时间是海川公司的保护伞,

时间越长,这笔款越难要回来,一定要盯紧;尽快与董坚高取得联系,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董坚高就海川公司的欠款出一份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的保证函。

宝诺公司销售部主管也不敢怠慢,立马与董坚高联系,并将公司的

要求与董坚高做了沟通,董坚高倒也爽快,答应了。该主管还不放心,

第二天即飞往宁州市,看着董坚高出具保证函,并将这张宝贝疙瘩当天

带回赢海市。

接下来就是催款环节,宝诺公司销售主管每两天与海川公司财务主

管沟通一次,该财务主管也积极回复,但都是“等总经理签字”“等

待客户的款项到账”“等待银行贷款到账”,最后就是“财务已去银

行办理汇款了”,但这笔应收款一直在路上。

面对一直在路上的这笔大额应收款,郝仁也很急,就前往咨询诚律

师。诚律师了解案件所有情况后,向郝仁建议:

(1)针对海川公司及董坚高目前的情况,应马上通过诉讼途径进行

催收,以防海川公司及董坚高的资金状况进一步恶化而难以回收;

(2)宝诺公司与海川公司间购销合同约定双方争议解决由宝诺公司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可以在赢海市赢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这

样对宝诺公司提起诉讼有地域优势;

(3)宝诺公司的另一高明之处就是让董坚高出具了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的保证函,这样宝诺公司可以列海川公司及董坚高为被告;

(4)案件立案后,应立即前往宁州市查询海川公司及董坚高的财产

状况,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听后,郝仁当即表示委托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该律师

事务所指派章律师承办该案件。该案在法院立案后,章律师也是不敢懈

怠,前往宁州市查询海川公司及董坚高的财产状况。

在章律师两天锲而不舍的调查下,终于查询到董坚高名下有几处商

住用地使用权,合计有600多亩,章律师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章律师返回赢海市后立即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在法院办好查

封董坚高名下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的第三天上午,郝仁接到了董坚高的电

话,董坚高开口即向郝仁深致歉意,并表示希望双方能和解,海川公司

马上筹集资金偿还宝诺公司欠款。

原来,董坚高名下土地的抵押权人知道该等土地被查封后,立即要

求相应借款人还款;另外,董坚高正在就上述600多亩土地开发事宜与

另一投资者谈合作,现在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若处理不好,这次合作就

黄了。

这两件事使得董坚高必须尽快处理好土地查封事宜。

顺利查封土地使用权这一抓手使得后面的调解非常顺利,海川公司

不仅偿还了1800万元款项,还支付了有关诉讼费用。

有效的财产保全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事件中宝诺公司如此快速、顺利地收到应收款项,得益于有效的财

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

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

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

又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人民法

院避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

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对当事

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不仅能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

遭受损失,有时因为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了限制措

施,而该等措施往往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信誉产生巨大影响,从而

促使当事人主动和解解决纷争。

事件中,正是因为宝诺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董坚高名下土地使用

权,而使得董坚高在该土地抵押权人处的信誉大大降低,另又因为该查

封措施,使得董坚高与另一投资者洽谈土地开发事宜难以继续。

因此,海川公司及董坚高不得不全力以赴筹集资金解决宝诺公司的

欠款事宜。

004

一张三年前的对账单

2012年1月20日,曾有才组建成立赢海市永富不锈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富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

自永富公司成立以来,其业务量逐年翻番。但永富公司的内部管理

并没有因为收入增长而逐步完善,而是一如既往地管理混乱,尤其是应

收账款管理环节。

永富公司应收账款催收主要依靠跟单业务员电话催收,并没有有效

的应收账款催收函,更没有应收账款催收监督机制,仅仅有时候公司财

务因记账需要而催促业务人员与客户共签一份对账单。

永富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混乱的另一原因就是公司业务人员及财务人

员流动大,而且新员工与离职员工间的事务及文件交接均不清晰,导致

新进员工根本就不知道还有哪些应收账款需要催收,哪些账款已到期。

直至2018年中旬,永富公司流动资金紧张,但融资又非常困难,曾

有才才“打起了”公司应收账款的主意。随即,曾有才安排公司一名业

务人员及财务共同将公司应收账款数据及相关材料整理出来。

经过几天的核对及寻,该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终于整理出了永富

公司的应收账款数据及相应的材料。

根据数据及材料显示,其中赢海市大福不锈钢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大福公司)尚欠永富公司货款380万元,赢海市大利不锈钢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利公司)尚欠永富公司货款250万元。

2018年10月20日,曾有才夹着厚厚的一叠材料前往诚律师办公室。

诚律师梳理了所有材料后,告诉曾有才,这两案件案情相似,但结果可

能完全相反。看着曾有才那疑惑的眼神,诚律师给其一一道来。

首先,永富公司与大福公司合同纠纷案,双方间有购销合同、送货

单、签收单、对账单,但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最后支付日期为2015年10

月10日,对账日期也为2015年10月10日。现在是2018年10月20日,因

此,永富公司要求大福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永富公司丧

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永富公司的诉讼请求,除非大福公司

不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或者其愿意支付货款。

而永富公司与大利公司合同纠纷案,双方间也有购销合同、送货

单、签收单、对账单,但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最后支付日期为2015年11

月10日,对账日期也为2015年11月10日。但该案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永富公司的请求权不会受到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听后,曾有才还是将信将疑,当即表示委托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

办理该两起案件。

2018年12月底,上述两案法院均作出判决。其中,永富公司与大福

公司合同纠纷案,大福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驳回永

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永富公司与大利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大利公

司支付永富公司250万元货款及相应费用。

已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丧失胜诉权

事件中尽管永富公司账簿记载大福公司尚欠380万元货款,但因该

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大福公司可以拒绝履行,就算永富公司诉至法

院,也会因为大福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而使得法院驳回永

富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

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其胜诉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则指民事权利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事件中永富公司与大福公司间应收账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为合同约定最后支付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也即自2015年10月11日开始

起算,至2018年10月10日止。而永富公司提起诉讼日在2018年10月20日

以后,已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大福公司也向法庭提出诉讼时

效届满的抗辩。

因此法院驳回了永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永富公司也为自己的管理混

乱支付了巨额学费!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1:20: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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