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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司推行反商业贿赂的规定
一、目的
为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
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
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治理
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引导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
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
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
质量监督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规定管制范围内。
三、管理程序
1、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向公司签
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唯有签署了此承诺书并取得相关授权后的公司职员才有权代表公司
对外签署合同、协议。
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必须向我司签订一份《反
商业贿赂协议》。
3、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依法行使审计监察的职责;
(3)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4)贯彻落实《反商业贿赂协议》与《廉洁自律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进行真实记录;
(5)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4、承诺人/公司应遵循以下责任:
(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
(2)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3)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审计监察中心)的管理;
(4)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5、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
配合。
(1)人事招聘部门在招聘相关责任人员时,必须告知本规定,并让其签署《廉洁自律
承诺书》交审计监察部门后再办理入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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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与客户、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签订合同(协议)的人员(必须是已与公司
审计监察中心签署了《廉洁自律承诺书》),在合同、协议签订前有义务告知其公
司相关反商业贿赂制度,在合同、协议签订时,必须同时让其签署《反商业贿赂协
议》;未签订者,合同、协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通过,印章管理部门不得盖章,财
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支出;
6、开展反贿赂/反腐败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3)在落实反贿赂/反腐败的过程中,由公司管理部门到其它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
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4)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
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7、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在开展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
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廉洁自律承诺书》的情
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9、公司审计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行
重要岗位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10、对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违反本程序的,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11、对与本公司经济活动往来的公司人员违反《反商业贿赂协议》的,坚决取消其供
应商、服务商资格,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公司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公司检举揭发腐败行为。
(1)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
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
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
阅。
(2)对举报人员,公司给与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此奖励由审计监察中心填写领据,
经董事长批准后直接从被查人所属单位的出纳处领取现金后支付给举报人,并记入
被查单位的业绩考核内。
13、公司将根据《反商业贿赂协议》、《廉洁自律承诺书》及本规定,严惩在经济活
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与业务往来单位。
(1)对受贿人员,一经查实,收缴非法所得,并处以同等金额的;情节严重或态
度恶劣者,开除或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2)对有行贿行为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按《反贿赂协议》第七条、本
规定第10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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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遵守本规定第5条的相关责任人,处以不低于200元的;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果严重者,开除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公司反贿赂/反腐败负责部门:审计监察中心;
总负责人:吴’生:0769-手机:
举报联系人:曾’生举报电话:0769-手机:
举报:传真:
15、本规定从2010年11月日开始实施。
附1《反商业贿赂协议》
附2《廉洁自律承诺书》
附件1
董事长
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共同
维护公平的经营秩序,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为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乙方或其
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员工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回扣、物质上的馈赠、服务、情贿
赂、旅游等其他形式的好处。
二、商业贿赂禁制约定:本协议甲乙双方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外,坚决拒绝本协议所约定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
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三、甲方任何员工、部门不得以甲方或非甲方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
何形式的馈赠。
四、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任何员工、部门私下直接或间
接赠送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正当利益,也不得违反商业贿赂
禁制约定,否则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礼金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
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置业,乙方付款
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但以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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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1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2、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3、经甲方总裁办和审计部门书面备案批准,双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
因业务需要而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六、协助义务
1、若甲方员工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应予以拒绝且必须告知甲
方,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
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提供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
(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甲方审计部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审计
部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2、甲方设定专线接受乙方的投诉:0769-,先生
3、甲方设定接受乙方投诉的邮箱:
4、甲方设定接受乙方投诉的公司传真电话:
七、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合同业务不被认为是违约行
为,并依法对乙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帐款的措施,并扣留合同总货款的30%但不低于
人民币1万元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或向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
失。
同时,甲方审计部门将在甲方公司内部网络中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5年的
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八、协议期限
无论双方签署的主合同是否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所确认保护,本协议都独立存在,
并且在主合同结束法律效力后5年内仍然对双方具有司法约束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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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廉洁自律承诺书
本立承诺书人(以下简称“立书人”)在工作期间自愿承诺遵守下列条款:
1.定义
下列用于本承诺书的文字,除依文意需另作解释外,均按本条来理解:
1.1公司:恒生基业集团及其所有下属公司。
1.2“关联单位”指与本公司有业务、经济往来关系的相关单位。
1.3“不正当利益”指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制定的所有的廉洁自律管理相关规定而取得利
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回扣、佣金或不当馈赠及招待。
1.4“关系人”指立书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2.廉洁承诺
2.1立书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的所有的廉洁自律管理相关规定,决不向
关联单位或关系人索贿或发生其它不正当行为,也决不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员工或其关系人
行贿或索贿。
2.2如关联单位对立书人直接或间接向立书人或其关系人及其指定人行贿,立书人承诺向
本公司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2.3如立书人知悉本公司系统其他员工有违反廉洁自律操守之行为,立书人承诺向公司检
举并提供相关证据。
2.4若立书人负责保管或使用本公司的财产,立书人承诺决不会有任何贪污、挪用本公司
财产之行为。
2.5立书人承诺决不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唆使或利用本公司人员离职或违背职务,而造
成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利益损害。
2.6立书人的关系人若与本公司发生业务或经济往来时,立书人有将事实告知给本公司的
审计监察部门的义务。
3.责任追究
3.1如立书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承诺书中任何条款,一经发现并经证实,本公司可以按照《劳
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解除与立书人的劳动关系,立书人应加倍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受损失;
否则,任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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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承诺书人:
身份证号码:
时间:
附3:《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
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
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
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
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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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1:10: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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