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24-11-06 13:29: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企业供给链金融法律风险

企业供给链金融法律风险

供给链金融概述

〔一〕供给链金融产生及概念

供给链金融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基于两大背景:以

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给链管理在跨国企业中的应用;银行在传统业务萎

缩的形势下帮助供给链企业解决信用和汇率等风险进行业务模式创新。

在供给链贸易中,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核心企业因其强势地位,

往往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方而对上下游配套企业要求苛刻,

而上下游配套企业大都是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融资。供应链金融的特

点是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通过其信用,借助银行为供给链提供金融支

持,将融资融入企业的购销行为中;这样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同时也促进了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的长期战略协调关系,银行增加新的

贷款业务领域。

供给链金融,通常是指银行依托供给链上的核心企业,将核心企业和

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通过对供给链上相关企业的信息获取和资金

流、物流的控制,降低资金风险,为供给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的综合性

金融效劳。从银行角度,供给链金融是银行的一种业务模式;从企业角

度供给链金融是一种融资和贸易模式。

〔二〕供给链金融主要模式

通常供给链金融的主要模式有三大类: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预

付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基于债权的供给链金融,主要有保理、保理池融资、

票据池授信等模式类型;库存融资是基于货权的供给链金融,主要有静态抵质押授信、动态抵质押授信、仓单质押授信等模式类型;预付款融

是基于连带责任的供给链金融,主要有先票/款后货授信、保兑仓授

信、进口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授信、国内信用证、付保贴函的商业

承兑汇票等模式类型。

供给链金融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供给链金融中从企业的角度看,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行政监管

上的风险和刑事违法上的风险。

〔一〕行政监管的风险

对于金融业务活动,国家监管很严,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

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得经营融

资性担保业务。

虽然根据2021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

干问题的规定?局部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但仅限于非经常性的企

业间的拆借行为。总体上讲,国家对企业进行放贷行为和融资担保活动

采用严格监管。而供给链金融中,企业从事金融放贷贷业务和融资性担

保活动需取得相关许可,否那么涉及违法、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涉及刑事

责任。

相关法律关于监管的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

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

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第二条任

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三条本方法所

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

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

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

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

动。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中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

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违反木方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

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

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分。

〔二〕刑事违法上的风险

1、高利转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

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企业从银行通过授信等方式借来资金,如再高利转贷他人到达一定

件,即涉及该犯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如企业在供给链金融过程中搞票据池、资金池非法归集资金等可能

涉及此刑事犯罪。

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

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徙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在供给链金融过程中,企业之间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来掩盖实为金融

放贷行为,可能涉及该刑事违法。

对供给链金融中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在供给链金融中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自身在供给链金融中的角,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供给链金融中首先需明确:银行是金融放贷的主角;企业是融资

或供给链融资中的一个环节,而企业不能替代银行进行金融放贷行为。

供给链金融虽为金融活动,但从企业的角度更多是以融资为出发点

的整个供给链贸易活动和购销合同的执行。企业应是供给链金融中生产

采购、贸易流通、物流等领域的购销活动的载体,金融载体应为银行。

〔二〕企业应应组建或聘请专业法律参谋团队。

企业组建法律团队一方而在供给链金融活动中对是否严格遵守法律

及监管的规定,严格遵循相关行业规那么上进行把关;另一方面,对供

给链金融的合同风险控制也非常必要。

供给链金融是经济开展的潮流所趋,对金融机构来讲这是不可或缺、

不断增长的业务内容,同时在中小融资难,国家鼓励众创业、万众创

新的大背景下,对中小企业来说,供给链金融是很好的融资方式。同时

对企业大宗产品交易中,为防止大量资金的占用,缓解资金压力,同时

能在时间上、战略合作上通过供给链金融使企业增加更多的利润增长

点,这是每个企业所愿意为之的事;但对于供给链金融涉及的法律风险

也同样是每一相关企业应给以足够重视和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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