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从近年来国有企业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来看,在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转让
中债务承担以及投资清算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现就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如
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
犯罪。
近年来,私募股权(PE)和风险投资(VC)越来越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一些国有企业也投资其中。《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
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公司
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故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
合伙人,否则将被认定无效。
防范:国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对投资对象应作深入细致的尽职调
查,如投资对象承诺保底和高额回报的,应值得警惕。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
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
单”;(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把债务人的所有股东都作为被告,特别是信誉好、资产多
的国有企业股东。上述规定加大了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及出借资金的法律风险,相
关纠纷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极端情况下,即使国有企业出资到位、即使仅持有少部分
股权,也可能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最终还面临向虚假出资股东追偿无着的风险。
防范: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
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
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
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
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
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
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防范:可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
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
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
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
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
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
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
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防范:股权受让方可采取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一是,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
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二是,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
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
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三是,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
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四是,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
方可以出让方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
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一: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
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风险点二: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
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
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风险点三:国资权益流失。
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
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
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
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
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
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防范:应通过积极行使知情权、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法定
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防范:应行使好选人用人权、监督权等股东权利,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
奖惩机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防范:应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采用“金股”制度(赋予某一方在僵局时的
决定权但不影响利润分配)、风险分类制度(参照分级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权承担固定收
益;一部分承担风险收益)。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
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
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中对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因负有清算义务的股
东间系连带责任,故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倾向于把所有的股东都作为被告,故即使国
有企业仅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会先承担100%的责任以及向其他股东追偿无着的风
险。
防范: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责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
要文件等。
五、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
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
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
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
率也较高。
防范:(1)建议在投资时尽全力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列出风险;(2)与当地知
名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虽然会损失部分利润,但可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
规避风险;(3)借助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力量;(4)聘用当地的专业中介机构;(5)与中
资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委托监管协议;(5)对派驻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和
定期轮岗制。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0:5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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