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宪权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政治与法律
页码:28-39页
年卷期:2015年第8期
主题词:强迫交易罪;停止供货;威胁;相对权;绝对权
摘要: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的程度,应以达到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且足以抑制其反
抗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必要。该罪之“威胁”具有威胁行为的潜在性、威胁传达方式的多样性及威胁目
的的特定性等特征。强迫交易罪之“威胁”的表现形式按威胁的内容可以分为暴力威胁和非暴力威胁。
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与抢劫罪、
罪、罪等犯罪中的“胁迫”或“威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判定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行
为是否属于强迫交易罪之“威胁”,需要根据强迫交易罪“威胁”之内涵与外延,综合考察停止供货的
目的、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性、停止供货行为与交易之因果关系、情节是否严重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
慎认定,而不能将所有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行为均任意地认定为强迫交易犯罪。如果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进
行强迫交易案之行为人始终没有提出过任何“过分和不合理的要求”,就不可能存在“恶意提价”的前
提,由此也就不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更不足以抑制其反抗,此类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
强迫交易罪。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20:2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422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