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行为性质之司法认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02:17: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中秋节高速公路免费吗 )

作者:刘宪权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政治与法律

页码:28-39页

年卷期:2015年第8期

主题词:强迫交易罪;停止供货;威胁;相对权;绝对权

摘要: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的程度,应以达到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且足以抑制其反

抗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必要。该罪之“威胁”具有威胁行为的潜在性、威胁传达方式的多样性及威胁目

的的特定性等特征。强迫交易罪之“威胁”的表现形式按威胁的内容可以分为暴力威胁和非暴力威胁。

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权是一种“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与抢劫罪、

罪、罪等犯罪中的“胁迫”或“威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判定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行

为是否属于强迫交易罪之“威胁”,需要根据强迫交易罪“威胁”之内涵与外延,综合考察停止供货的

目的、交易相对方的选择性、停止供货行为与交易之因果关系、情节是否严重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

慎认定,而不能将所有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行为均任意地认定为强迫交易犯罪。如果以停止供货相威胁进

行强迫交易案之行为人始终没有提出过任何“过分和不合理的要求”,就不可能存在“恶意提价”的前

提,由此也就不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更不足以抑制其反抗,此类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

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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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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