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00:16: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工会会费缴纳标准)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

题(一)分包合同的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

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4条、第5条将分包分

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

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

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

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

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

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

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

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

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

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

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

程作业等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二)审查分包合同签约主体资格签订分包合同前要强化对

签约对象的合法性审查,了解其基本情况,以规避签约风险,

同时完善以下资料的审核、收集工作。1、证照审查:区分营

业执照,看其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还是持

《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其意义在于两者主体

均可签订合同,但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等合同主体应

当是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因建筑施工领域奉

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部门单位,较为常见的是项目

部未经授权无权签订分包合同。2、资质审查:《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

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应审

查签订分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最高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7]14号)规定,未取得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签订的

合同均属无效合同。3、经办人审查:经办人系法定代表人

的,可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无需单位授权;之外的任何委托代

理人,应持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明

确其身份和授权范围后方可签约。建筑工程领域内的合同涉

及标的大,影响面广,《合同法》第270条规定该领域所签合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亦不例外。签订合同的同时应

强化、完善证据意识,注意收集签约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和《组织代码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上述资

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便今后核对真假。实践中,就发现诉讼

阶段,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上的公章与签约阶段所留存的公章印

模不同;其次,可通过当地工商红盾网等相关部门查询营业执

照及资质证真伪,同时与其单位联系核查签约人有无授权。

综上:在建筑施工领域仅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取得

了建筑施工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后,

才获得该施工领域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房地产开发资证》、《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建

设工程劳务分包资证》是签约的前提条件。(三)劳务合

同无效的情形劳务分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或借用

资质等违法行为均会造成分包行为无效,实践中以上行为往往

与挂靠、借用其它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关,这也是引起

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

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

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

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是劳务分包企业实施上述行为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第279号令)对上述三种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定。第78条规

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

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

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

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

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对类似行为做出

限定:第13条规定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

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

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

14条对违法分包行为表现分为两方面:一是分包工程发包人

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

承包人的;二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

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

他人的。第15条对借用资质行为表现的定义:“允许他人以本

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

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

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四)项目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带来的纷争一般情况下,项

目部是建筑企业为完成特定项目施工,临时成立的一次性内部

职能部门,往往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即告终止,是一个

临时性职能部门。项目部公章对外使用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建设项目原材料采购合同、建筑设备或辅材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上加盖项目部公司章。此时,项目部提供的是保证担

保,属于法人的担保范畴,本质是信用担保。法律规定保证人

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对担保目的的实现至关重要。

由于项目部系临时性职能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自己经营

管理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具备保证人

主体资格。《担保法解释》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

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可见要求项目部或其所在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但是,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原材料采

购合同、设备建筑辅材租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发包单位应当承担其项目部的民事交易后果。二是以项目部

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2

条规定:当前早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

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

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

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

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对

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

规定,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效。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善意第三

人的合法利益。只要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基于合同书、公

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自身

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就可构成表见代理。客观表象方面举证一

般不存在难度,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就应结合

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注

意义务,要考虑签订时间、以谁的名义签订、是否盖有印章以

及印章的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购买材料和租赁器

材的用途、项目部所在单位是否知情、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

种因素。如何规避上述风险,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对项

目经理的聘任考察,除工作能力外更要注重品行方面的考察;

同时书面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范围,不得从事或限制实

施的行为范围等;针对项目部公章的使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

法,明确规定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实践中有的单位将项目

部公章刻制的大一些,在章子上明确载明“对外签订合同无

效”、“仅用于内部单据确认”等。(五)合同文本中待改进的

问题1、合同文本中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混

为一谈:权利义务的约定与违约责任的认定关系紧密,施工现

场管理规定参杂其中会造成合同文本篇幅过长,淹没重点内

容,查不便,可将相关管理规定列为分包合同附件予以解

决。2、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想要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一是

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行为或现象属于违约行为,二

是在违约责任中列明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两者

缺一不可。3、合同内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缺乏专业法律

审核,发生争议时部分条款存在不同解释。4、结算条款应注

意的问题:结算条款是劳务分包合同的重点内容,《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1条规定,工程

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方

和承包方可按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或计价办法;相

关补充协议、签证、施工规范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

件、原始资料协商处理。2013版建筑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2.1规定合同价款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单价

合同,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

整;二是总价合同,是指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三是其他合同价格形

式。结算方式分为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工程进度款

结算分为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

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关于结

算报告需强调一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

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

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

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

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

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约定

仲裁存在的弊端:约定仲裁解决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条款要

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但实践

中最好不要约定仲裁,理其存在以下弊端:一仲裁机构收取的

仲裁费用由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组成,比法院诉讼费要

高;二仲裁员随即挑选,办案质量无法保障;三仲裁一裁终

局,不能上诉,且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裁决文书的内容。分

享:500

10

11

12

13

14

220

1

2

3

4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8:54: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41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业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