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
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
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
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律向第三
方进行披露和分析,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
获得相关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
就下列情况,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发律师函:
1、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
2、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
4、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章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指导性规定
第3条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客观表达法律意见,审慎运用法律语言。
第4条律师仅可在本职工作中签发律师函。律师在履行兼职职务时,
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时,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第5条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
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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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前提要求
第6条经办律师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
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谈
话笔录可以将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主张、要求等记录在案。
第7条办理委托/拒绝收案
7.1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外签发律师函的,应当办理立项手续,签
订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中应包含委托人对其陈述以及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委托人拒绝作出该承诺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收案。
委托人坚持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或主张的、存在利益冲突的,以
及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应不予收案。
7.2若签发律师函并非单项法律服务,而是附属于其他法律服务,应当
在相关的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载明。
第8条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律师函撰写前的准备工作
第9条撰写律师函前,首先应当明确签发律师函的目的。
第10条事实审查/保留
10.1经办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主张的请求以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事实审查,
并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事
实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所主张的要求,名称是否准确、范围是否明晰、内容是否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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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委托人是否对其主张的内容切实拥有合法权利;
3、第三方与委托人的关系;
4、第三方是否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具体事实;
5、第三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律师意见。
10.2若委托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其所述事实不符
的,经办律师应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
实”以及“以上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第11条制订律师函的签发策略,并经委托人确认。
第五章律师函的撰写与确认
第12条律师函内容可以包括:
(1)引言;
(2)正文;
(3)结束语;
第13条引言
13.1说明律师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签发。
13.2说明指派××律师就××事宜签发。
13.3说明根据××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发。
第14条正文
14.1基本事实综述的相关要求:
(1)律师函的事实部分主要是通过叙述的表达方式进行,应明确通过
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而获悉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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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事件;
(2)基本事实部分一般按法律事实发展的时间顺序,依次叙述;
(3)叙述中应当注意层次清楚、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14.2法律分析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要求:
(1)律师函的分析部分主要运用议论的表现方式进行,首先应明确该
部分事实的法律适用,充分掌握提出论点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其次合理运
用论证方法对论点进行论述和证明,得出该法律事实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或第三方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分析意见应该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不能为迎
合委托人的心理牵强附会、强词夺理,也不宜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尚未
作出裁判的事实作肯定的结论性意见;
(3)律师函的分析应该分清主次,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抓住关键。
14.3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的相关要求:
(1)清晰明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步骤,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经办律师应当严格依委托人的授权来提出解决方案,不得未经委
托人同意提出处置或和解方案。
(3)应提示第三方既不及时回复也不按照律师函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履
行,将导致分歧及误会加深,提示第三方委托人对此或将采取的进一步维
权手段。
第15条结束语
15.1声明及的相关要求:
(1)经办律师应作出如下声明:
①“本律师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据的事实系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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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的可能。贵方如对本律师函涉及事实有异议,或对问
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沟通。”
②“本律师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委托人对权利作任何放弃、义
务作任何增加”。
(2)经办律师应将自己及委托人的准确附后。
15.2署名、盖章及律师函签发时间的相关要求:
律师函应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经办律师的律师章。
15.3寄送地址及、ems单号的相关要求:
经办律师可以将第三方的寄送地址及、ems单号记载于律师
函。
15.4附件的相关要求:
若有相关材料需作为律师函附件一并附后,可在律师函中明确载明。
第16条经办律师在签发律师函时如果需要发表涉及委托人权利处置
的意见,应认真分析和验证该项意见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并应征询委托
人意见。
第17条律师函起草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当将草稿发给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的,经办律师应在本指引所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决定予
以修改或者向委托人说明不能修改的理由。如委托人坚持其修改意见且该
意见违背本指引原则性规定的,经办律师应当拒绝签发。
律师签发律师函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鉴于律师
函在应用上的广泛性与灵活性,本指引的某些具体规定或文字描述确实不
适用的,律师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和形式作
出灵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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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18条经办律师在邮寄律师函前,应将邮寄律师函复印留存,并对
应律师函中载明的快递单号填写第三方寄送地址及,邮寄单上应
载明文件名称,如:“××致××关于××的律师函”。
第19条经办律师完成律师函签发业务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
档:
(1)法律服务合同;
(2)工作底稿;
(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情形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将不予签发的通知书附卷;
(5)《律师函》邮寄留存档及ems快递底单;
(6)单项业务中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律师函》的签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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