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4-11-06 17:33: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退货保险)

律师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

体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

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

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律向第三

方进行披露和分析,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

获得相关信息,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

就下列情况,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发律师函:

1、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

2、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

4、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章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指导性规定

第3条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客观表达法律意见,审慎运用法律语言。

第4条律师仅可在本职工作中签发律师函。律师在履行兼职职务时,

例如充任仲裁员、担任社会团体成员时,不得将律师函用于该兼职工作。

第5条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

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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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前提要求

第6条经办律师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

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谈

话笔录可以将委托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主张、要求等记录在案。

第7条办理委托/拒绝收案

7.1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外签发律师函的,应当办理立项手续,签

订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中应包含委托人对其陈述以及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委托人拒绝作出该承诺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收案。

委托人坚持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或主张的、存在利益冲突的,以

及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应不予收案。

7.2若签发律师函并非单项法律服务,而是附属于其他法律服务,应当

在相关的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载明。

第8条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律师函撰写前的准备工作

第9条撰写律师函前,首先应当明确签发律师函的目的。

第10条事实审查/保留

10.1经办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主张的请求以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事实审查,

并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事

实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所主张的要求,名称是否准确、范围是否明晰、内容是否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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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委托人是否对其主张的内容切实拥有合法权利;

3、第三方与委托人的关系;

4、第三方是否存在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具体事实;

5、第三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律师意见。

10.2若委托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其所述事实不符

的,经办律师应在律师函中明确所述事实系“根据委托人向本所提供的事

实”以及“以上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第11条制订律师函的签发策略,并经委托人确认。

第五章律师函的撰写与确认

第12条律师函内容可以包括:

(1)引言;

(2)正文;

(3)结束语;

第13条引言

13.1说明律师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签发。

13.2说明指派××律师就××事宜签发。

13.3说明根据××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签发。

第14条正文

14.1基本事实综述的相关要求:

(1)律师函的事实部分主要是通过叙述的表达方式进行,应明确通过

委托人陈述或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内容而获悉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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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事件;

(2)基本事实部分一般按法律事实发展的时间顺序,依次叙述;

(3)叙述中应当注意层次清楚、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14.2法律分析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要求:

(1)律师函的分析部分主要运用议论的表现方式进行,首先应明确该

部分事实的法律适用,充分掌握提出论点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其次合理运

用论证方法对论点进行论述和证明,得出该法律事实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或第三方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分析意见应该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不能为迎

合委托人的心理牵强附会、强词夺理,也不宜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尚未

作出裁判的事实作肯定的结论性意见;

(3)律师函的分析应该分清主次,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抓住关键。

14.3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的相关要求:

(1)清晰明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步骤,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经办律师应当严格依委托人的授权来提出解决方案,不得未经委

托人同意提出处置或和解方案。

(3)应提示第三方既不及时回复也不按照律师函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履

行,将导致分歧及误会加深,提示第三方委托人对此或将采取的进一步维

权手段。

第15条结束语

15.1声明及的相关要求:

(1)经办律师应作出如下声明:

①“本律师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据的事实系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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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的可能。贵方如对本律师函涉及事实有异议,或对问

题的解决有其他合理建议,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沟通。”

②“本律师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委托人对权利作任何放弃、义

务作任何增加”。

(2)经办律师应将自己及委托人的准确附后。

15.2署名、盖章及律师函签发时间的相关要求:

律师函应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经办律师的律师章。

15.3寄送地址及、ems单号的相关要求:

经办律师可以将第三方的寄送地址及、ems单号记载于律师

函。

15.4附件的相关要求:

若有相关材料需作为律师函附件一并附后,可在律师函中明确载明。

第16条经办律师在签发律师函时如果需要发表涉及委托人权利处置

的意见,应认真分析和验证该项意见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并应征询委托

人意见。

第17条律师函起草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当将草稿发给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的,经办律师应在本指引所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决定予

以修改或者向委托人说明不能修改的理由。如委托人坚持其修改意见且该

意见违背本指引原则性规定的,经办律师应当拒绝签发。

律师签发律师函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鉴于律师

函在应用上的广泛性与灵活性,本指引的某些具体规定或文字描述确实不

适用的,律师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和形式作

出灵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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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18条经办律师在邮寄律师函前,应将邮寄律师函复印留存,并对

应律师函中载明的快递单号填写第三方寄送地址及,邮寄单上应

载明文件名称,如:“××致××关于××的律师函”。

第19条经办律师完成律师函签发业务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

档:

(1)法律服务合同;

(2)工作底稿;

(3)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情形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将不予签发的通知书附卷;

(5)《律师函》邮寄留存档及ems快递底单;

(6)单项业务中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律师函》的签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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