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5: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捡到不明物品爆炸)

法律专业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专业学生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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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支援服

务中心社会实践。我先想向所有为我的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的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支援服务中心工作职员和我的指导律师致谢感谢你

们为我的顺利社会实践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社会实践,我在我的

专业法学领域取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

习的知识水平。社会实践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调查

和和当事人的谈判进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出

庭工作并且对部份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

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题目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

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实践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

价。现将此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报告以下: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支援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

社会实践期间,指导我的是一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

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布满热忱。在整个社会实践期间,所办

的案件未几,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的一件,是高某诉郧

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我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进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

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题目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

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今年月日开始实行的《关于

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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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便性等等。我在这篇社会实践

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题目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慨最深的

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题目非法行医行为

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年月日凌晨:

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

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忽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

边,张某即左拐躲避。这时候正好左前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

某在躲避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

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

携带的手机两次拨打无人应对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

自己连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

左右。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和各种常规检

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为

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应患者

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至夜晚:

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降落。经患者家属同意,于年月日:

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日:

分左右,进进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腹

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

患者转进住院部,经太短期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

实施破腹探查术。日凌晨:

,患者自己步进手术室,由社会实践职员柯某单独对患者实施术

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进程中,患者血压忽然下降以致停止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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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宣布死亡。由于患者死亡忽然,在尔后的一天半的时间里,患者家

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

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日中午,患

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回村里埋葬。

年月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知我后,我感觉此案中有其蹊

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往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

律支援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月日作

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

取医院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说

和对病历资料认真分析,以为医院的责任很大。月在与医院和解的进

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错误,后来虽承认其有一定错误,但

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谢绝我们所提出的公道请求。我方遂

于月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年月日到郧西县公安局报

案,案由是:

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历考试,

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

法律、医疗行政法规和相干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

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社会实践生,

并且其在正当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

只好审行政复议后向***申诉。目前还没有有结果。

到年月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

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年月日开始实施的

《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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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侵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

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

月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用我方此案的性

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在律师事

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很多帮助。比方我们所里的所长

老师非常热情的在我社会实践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社会实践证。

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法律

实务到所里社会实践的刚开始对很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

对我的社会实践工作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

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近甚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肠教

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社会实践中,我一

直随着律师。固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

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尽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社会实践进程中,

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浮浅和在实际应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

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

是多么少,这时候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或许是我一个

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

有一段间隔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

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

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

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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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

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

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范围同步调进展。

附送:

法律专业学生法庭实践心得体会

法律专业学生法庭实践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法律专业学生法庭实践心得体会(完)实践心得体会法庭

学生专业法律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

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我们以张丽医疗

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

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

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

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

高了创新意识,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

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

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

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

存在负担举证责任。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

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

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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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

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

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

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

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

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

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

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

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

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

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

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

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

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

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

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

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

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

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

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

诉讼的结果。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

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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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

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

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

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

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

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

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

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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