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公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原那么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标准作用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当的责任
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
种特定社会标准的活动。
——思想和理论。
立法的根本原那么:(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
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
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那么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根本程序
立法的根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
公布等四个阶段。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
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那么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标准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当的具有法定强制性
的不利后果。
(3)法律制裁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3)社会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根底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3、生产力开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开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标准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
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表达在:政治关系的开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开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开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
化。法又效劳于政治。
第二节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与根本原那么:
1.宪法的概念
2.宪法的特征
第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根本原那么:
(1)人民主权原那么;(2)根本人权原那么;(3)民主集中制原那么;(4)法治原那么。
二、宪法监督: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的根本经济
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底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
众集体所有制。
五、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人。
1.公民的根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
2.公民的根本义务:
(3)维护祖国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8.特别行政区。
目前我国设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三节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根本原那么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根本原那么,即刑罚法定原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原那么、罪刑相适应原那么。
(1)刑罚法定原那么
刑罚法定原那么的根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
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分〞。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的根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
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那么
罪刑相适应原那么的根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当的刑
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性质:
4.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5.刑法的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
及既往的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的保护
管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
旧兼从轻的原那么。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根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分的行为,即具
有应受刑罚处分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的主体
年龄与承当刑事责任的关系: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②已满14周岁的
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当刑事责任: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
贩卖、放火、爆炸、投毒。
(2)犯罪的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三个根本要件: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必须使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
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
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
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成心。
2.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
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
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
犯罪人。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分。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
免于处分。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
也比拟轻。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规定:“〞
单位犯罪的特征: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分。
2.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分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
单位犯罪的刑罚具体为:
(1)对单位判处分金;
(3)刑法分那么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刑罚概念、种类和具体运用
1.刑罚概念:
刑罚与其他制裁的显著特点有: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2.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属于主刑
的刑种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
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
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的刑种:
(1)管制
(2)拘役
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主要适用于
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
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
刑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
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
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
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的刑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3.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的一般原那么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3)数罪并罚
(4)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
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
那么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5)减刑
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
种制度。
(6)假释
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
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7)自首与立功
(8)实效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八、刑事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以下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
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
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犯罪的种类
(1)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2)渎职罪
第四节民法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标准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根本原那么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那么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那么
(3)公平、老实信用原那么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那么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
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它
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
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那么?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
承当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
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
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
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
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
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
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那么?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具
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那么?第条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③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
利益;(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
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
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
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
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
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
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
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那么第84条的规
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
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
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二)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
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三)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
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那么
(1)实际履行原那么;(2)适当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那么;(5)情势变更原
那么。情势变更原那么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
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根底丧失或动摇,假设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那么显失公平,
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那么。
3.债的担保
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保,其方式主
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
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
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
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
(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同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
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
或局部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淆,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
的事实。
八、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
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根底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
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二)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
1.平等原那么;2.自愿原那么;3.公平原那么;4.老实信用原那么。
(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为标准。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诺
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那么除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标准为标准。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要约
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
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
具体、确定。
2.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3)在承
诺期间作出。
(五)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六)合同的形式
(七)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1)应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效力未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
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
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那么,自始无效。
(八)合同的责任
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所应尽的义
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当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或者赔偿损失(如支付违约
金、支付赔偿金、支付价金及预期利息)等。
九、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亦称智力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3.知识产权的分类
4.知识产权的范围
(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
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
(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
是演绎权。
2.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
保护有时间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作
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在我国,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四)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效劳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
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效劳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
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
商标、销售商标和效劳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自愿注册原那么和先申请原那么。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
十、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别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尚的独立资格必须具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法人都有人
格权。具体包括:(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和名称权;(5)名誉权;(6)
肖像权;(7)隐私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1)亲权;
(2)配偶权;(3)亲属权;(4)荣誉权等。
3.人身权的保护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抱歉;
(4)赔偿损失。
十一、财产继承权
1.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制度中的根本原那么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那么;继承权男女平等原那么;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那
么;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那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
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4.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
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
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
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6.遗产的分配原那么
遗产的分配原那么有以下几点:
(1)一般平均原那么。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照顾原那么。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
顾。
(3)权利义务一致原那么。
(4)协商原那么。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
题。
十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当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
(2)损害事实的存在,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当责任。
(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
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1)过错责任原那么(2)无过错责任原那么(3)公平责任原那么
十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失
去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也不消灭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存放物被丧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民法通那么?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第五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2.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1)合法性原那么。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那么。合理性原那么是行政法治原那么的另一个重要组成局部,指行政行
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标准和原那么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
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当者,也称为行政法
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
(2)行政主体的范围
(3)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①行政立法权;②③行政处理权;④行政监督权;⑤行政裁决权;⑥行政强制权;⑦行政
处分权。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效劳性;(2)附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
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
3.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
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那么
生效规那么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那么。行政行为的生效规那么主要有:即
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5.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
政行为;④⑤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②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
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
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但行
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因此造成相
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方的过错
引起的,那么行政相对方必须视具体情况承当相当的责任。
(3)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依法修改、
废止或撤销;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
的开展,甚至给国籍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
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的特征包括是对象的普遍性;不可诉性;屡次适用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①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那么属于法的范畴,具
有法的根本特征,即普遍性、标准性和强制性;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准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①②其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③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①②③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
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②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那么
(1)依法立法原那么。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那么。
4.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那么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立项;②起草;③④审查;⑤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
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许可的分类
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
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
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4.行政许可的作用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平安。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
2.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4)先定性和固定性。
3.行政征收的分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
和行政征费。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
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
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
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
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的概念
2.行政处分的特征
3.行政处分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行政处分的根本原那么:
(1)处分法定原那么;(2)处分公开、公正的原那么;(3)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4)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那么;(5)职能别离原那么;(6)一事不再罚原那么
5.行政处分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对公民处以50元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分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行政处分执行程序的原那么:①申诉不停止执行原那么;②
“〞“〞,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五)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到达
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
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六)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
2.行政裁决的特征
(七)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的概念
2.行政奖励的特征
3.行政奖励的原那么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那么;(2)公正、
合理、民主、平等原那么;(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适应的原那么;(4)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
性原那么;(6)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原那么。
(八)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概念
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应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上的行政给付
仅指社会保障行政,即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
行为。
2.行政给付的类型
行政给付包括: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九)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
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确认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确实定或否认。(3)是要式行政行为。(4)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等。
(十)行政监督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
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
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
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那么,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
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
2.行政指导的特征
(2)非强制性。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七、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
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3)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4)行
政程序具有多样性;(5)行政程序具有根本程序统一和特殊程序分散的特征。
2.行政程序的根本原那么
行政程序的根本原那么:(1)程序法定原那么;(2)相对方参与原那么;(3)效率原那么;
(4)程序公正原那么。
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说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
度;职能别离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标准,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
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要承当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根据行为的内容和
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标准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
应承当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2)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3)存在承当行
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3)行政相对人承当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成认错误,赔礼抱歉;接受行政处分;履行
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
2.行政赔偿的特征
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那么
4.行政赔偿的范围
具体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受害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①②③④⑤⑥
6.行政赔偿程序
(1)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两种:
(3)行政赔偿诉讼
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第一,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第二,赔偿诉讼
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那么分担举证责任;第三,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第四,
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第五,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
到任何费用。
7.行政赔偿方式和赔偿请求时效
十、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行政复议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
行政裁判行为;(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按照
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根本原那么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四)行政复议管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
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3.复议案件的审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十一、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特有根本原那么: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那么;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那么;3.被告
负举证责任原那么;4.不适用调解原那么;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那么;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那么。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局部组成: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确实定规那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的规那么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
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
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翻
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
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1.原告
2.被告
3.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5.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
承当的法律行为。代理人有三种情况:(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的公民设定的为其进行诉讼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经人民法院指定,代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的委托,代为进行
(六)行政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
步骤: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2.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
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
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
第二审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期限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
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缺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
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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