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更新时间:2024-11-06 17:18: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白少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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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一)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

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

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可见,法律冲突

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

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

力,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

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并予以保

护。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

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其实,正是由于

解决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解决,乃

不得不借助于条约。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公约,

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也只

有在此时,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欧盟与其成员国在选择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时,就是首先从协调成员国的实体法

开始的,然后适时制定了跨国实体法,建立了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二)欧盟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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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于1984年6月拟

定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但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诸多具体间题存在较大争论,

如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权利用尽问题、再包装

问题以及商标局的地址、工作语言等问题。尽管欧洲议会、欧洲部长理事会曾听取各有关

团体、公民的大量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对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还是鉴于各成

员国的商标法差距太大而迟迟未通过该条例草案,以致欧盟协调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的

进程极其缓慢。欧洲议会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认为,共同体商标制度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即对各国商标法进行协调和创建一个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取得共同体商标权的制度。在这种

情况下,当单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建立阻力重重时,协调各成员国商标实体法就成了必

然的选择,其步伐也因此而加快了。

1988年,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

《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DirectivetoapproximatetheLawoftheMember

StateRelatingtoTradeMarks)简称“商标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

底之前,按该指令设定的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

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以求得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尽管一些成

员国未能按时完成修改任务,但最终都相继按指令的要求对各自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刀阔斧

的修订。如英国就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制定了全新的商标法。连

瑞士、捷克、南非等等待人盟或与欧盟关系密切的国家,甚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修

改商标法时也受到该指令的影响。

《商标指令》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协调商标立法,仅将协调局限于最直接影响共同

体内部市场运转的国内规定上。该指令的标题中使用的“Approximate”一词也反映出该

指令仅是统一欧共体成员国商标法的第一步,它既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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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商标法的“建议性”用语,也不同于“统一”各国商标法的“强制性”用语,其本身

就带有“阶段性”或“过程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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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欧盟统一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

1993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共同体商标条例》(RegulationontheTrade

Mark),并于1994年2月实施。依该条例的规定,欧共体将建立统一的商标注册制度。一

件商标只要经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TheOffice

fortheHarmonizationoftheInternalMarket)核准注册,就成为共同体商标,可以

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有效。而且,只有使用于整个共同体的商标,才能予以注册、转让、

放弃或作为撤销所有权人的权利或宣布无效决定的对象。从1996年1月1日起,共同体

商标开始接受申请,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有45,000件商标注册申请案,而且申请量还在

以每周递增500件的数量增长。与此同时,各成员国的商标制度照常运行。这样在欧盟就

有两种商标权,一种是依《共同体商标条例》申请并获授权的“共同体商标”,另一种是

依各成员国商标法申请并获授权的成员国“国内商标”。欧盟设置了一系列的机制来协调

管理这两种商标权。

尽管建立欧盟单一的商标体系来取代各国的国内商标体系是欧盟商标法制建设的最

终目标,但是这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有可能实现,而且目前也无必要一步到位完全统一

成员国的商标法。因此,可以预见,欧盟现今这种复式的商标体系将在长时期内存在,各

制度间业已建立的协调机制,也将使得不同的商标制度和平共处,互为补充,共同推动欧

洲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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