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技 5/2006
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
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发明创
造的专有权。专利权简称为专利, 是工业产权的一
种, 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专利权的获得将为专利
权人带来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益。近几年我国授予专
利的数量突飞猛进, 随之而来的专利侵权行为也逐
年增加。因此, 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 就必须严厉
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也没有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
的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时常发生, 并有愈演
愈烈之势, 极大地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细
分析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漠视法律、利益趋动
这是侵权者的主观原因。侵权者在唯利是图的
心理支配下, 公开不承认专利权, 蔑视法律, 不遵守
以诚为本的商业道德规范, 不择手段非法获取他人
专利为己所用, 从中获取暴利。
2、科研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让侵权者有机
可乘
这是引起侵权的客观原因。许多科研人员对自
己呕心沥血研究出来的成果既不懂得采取有效的
保密措施, 又没有申请专利的保护意识, 如通过发
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和公开使用等方式将
自己的研究成果公之于世, 以至研究成果被他人抢
先申请专利或被他人盗用后, 才追悔莫及。
3、专利行政部门管理力度不够
专利侵权行为的普遍性, 首先与各级专利行政
管理部门的人、财力配备不足有关; 其次在处理专
利侵权行为时, 由于主管部门没有强制权, 只能进
行协调, 对较重的侵权者最多给予行政处罚, 如此
行政保护, 常显苍白无力, 从而使专利侵权行为更
加猖狂。
4、维权困难
目前专利纠纷既可以通过行政方式也可以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在我国已授权的专利中被侵犯的
比例相当高, 实践中很多专利权人对行政处理的保
护信心不足; 由于调查取证难、诉讼费用高和时间
成本大等因素, 使得专利权人对诉讼维权的方式又
望而却步; 最后常选择与侵权者协商解决的方式,
但效果甚微。其结果只能是听任侵权者侵权, 在一
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气焰。
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既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制度, 又
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其手段各异、花样翻新, 具
有公开性和普遍性, 其主要表现形式可归纳如下:
1、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4 条规定了 4 种假冒他
人专利的行为。在专利有效期内, 只要符合此四种
行为之一或其组合, 即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并
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
刘张洛
大家谈
19厦门科技 5/2006
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而且还侵害了专利权人
的商誉, 蒙骗公众, 损害公众利益, 具有相当的社会
危害性。
根据《刑法》第 216 条、第 220 条的规定, 如果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 将构成假冒专利罪, 应
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所谓“情节严重”, 根据 2001 年
《追诉标准》第 64 条的规定, 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 1) 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2) 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
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因假冒他人
专利, 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 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2、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第 11 条详细列举了侵犯他人专利的
行为。在专利有效期内,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 触犯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 是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 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的
独占权和许可权, 而且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具有社会危害性。
3、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85 条规定了 5 种冒充专
利的行为。只要符合此 5 种行为之一或其组合, 即
为冒充专利的行为,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冒充
专利的行为冒充的是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专利, 是
“无中生有”的情形。虽然冒充专利的行为未直接侵
犯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 但会间接地给不
特定多数的专利权人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其
具有广泛的欺骗性, 给社会也造成了危害。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假冒专利罪并不包括冒
充专利的行为,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即使冒充专利
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也不能对其追究刑事
责任。
因专利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当事人可依法
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
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专利法》第 62 条第一款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
诉讼时效为 2 年, 第 60 条还规定了如何确定侵犯
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专利权保护的对策
目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已经达到无孔不入的
地步, 应该加大惩处力度, 重新整顿专利转让的秩
序, 使专利转让进入有序竞争的轨道。笔者对此提
出以下几点专利权保护的对策:
1、认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专利权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 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如《专利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
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和《关于审
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若干规定》等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各种因素使其无法得到完全
的贯彻执行, 打击专利侵权行为的效果不佳, 以至
专利侵权行为无处不在。因此, 要尽快提高执法人
员的综合素质, 排除各种干扰, 不折不扣地贯彻实
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 加大对专利侵权行
为的惩处力度, 如法院应专利权人的请求, 做到及
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产
保全措施, 使专利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只有这样,
侵权人才会畏惧法律, 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受到遏
制, 从而才能体现出法律法规对专利权保护的作
大家谈
20厦门科技 5/2006
用。
2、增强专利权法律保护的意识
加大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力
度。不仅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大力宣传, 而且
对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也应该重点宣传, 避免
发生涉外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来说, 首先应该熟
知与其专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旦专利权被侵
害, 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尽量减少损失;
其次应该提高专利权人自我保护的认识, 落实从申
请到授权各个阶段的保护措施。对不特定的相对人
来说, 要让他们认识到专利侵权行为是违法的, 严
重的甚至是犯罪行为, 无论哪种专利侵权行为都应
当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严重的还应负刑
事责任。
3、鼓励专利申请
我国大部分科研成果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
许多发明游离于企业之外。然而我们的大部分科研
人员是搞纯学术研究的, 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
文, 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 至于下一步科研成
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则与己无关, 正是这种脱节扼
杀了科研人员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其结果往往是研
究成果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或被他人盗用。因此
应出台一系列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的措施,
让专利尽快转化成生产力, 造福于民, 尤其要注重
到国外去申请专利, 以更好地保护专利权。
4、建立完善的专利转让机制
我国目前还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
的机制, 专业的专利评估人员和推广机构也较少。
专利转让除极少数是专利权人直接与企业签订转
让合同的以外, 一般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
行: 一是通过媒体或中介推广机构, 在重要会议上
宣传推广、或在权威报刊上发广告、或在网上发布、
或印制专刊等等; 二是通过参加各类专利博览会、
展销会、转让会、洽谈会和融资会等等, 承办单位的
服务不与效益挂钩, 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些承办单
位目的就是为了赚钱, 所以一个专利权人一年能收
到无数的类似邀请函, 在此花了许多钱但真正能达
到转让目的的却了了无几
。难怪专利权人会发出
“研究专利难, 转让专利更难”的感叹。因此必须建
立一个完善的保障专利转让的机制, 加快专利转让
人才的培养, 造就一批既有专利评估知识、又懂专
利推广技巧、并能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高素质人
才。
5、加强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力度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 许多是专利产品, 其中
有些是专利侵权产品, 专利侵权行为既有来自国内
也有来自国外。对此我国出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条例》以及发布了《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
干问题的规定》, 对阻止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有
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大的作用。但
是, 由于侵权行为做得越来越隐蔽而难以发现, 技
术鉴定手段比较落后和懂得相关知识的人员配备
不够等原因, 难免有漏网之鱼。因此, 为了保护专利
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国产品的国
际声誉, 应该对海关、专利管理机关加大人、财、物
的投入, 严把国门, 杜绝专利侵权产品进出国境。
6、重视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国家间缔结的条约
来实现。我国于 1985 年 3 月成为《巴黎公约》的成
员国, 于 1993 年 9 月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
国。《巴黎公约》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国民
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这两方面。《专利合作条约》
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简化了成员国之间
申请专利的手续和延长了申请人可以享受的优先
期。但在我国, 由于种种原因, 专利权人在国内获得
专利申请后, 并未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他成员
国行使自己的优先权, 这样就使得该专利在其他成
员国内丧失新颖性, 得不到这些国家的保护, 专利
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损失。只要我们重视专利权的
国际保护, 类似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总之, 专利侵权行为的普遍存在已是不争的事
实, 它既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又严重扰乱
了市场经济秩序, 还给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 应该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对专
利权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 才能使我国的科技研究
和自主创新出现和谐的、可持续的发展局面。
( 作者单位: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大家谈
21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6:4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40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