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08:28: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专利代理申请)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

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

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

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著

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

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

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

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

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我国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主要是指产品或服务商

标、企业名称等。另外,知识产权还包括一

些诸如商业秘密和公开权利之类的相关权

利。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

现状

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

来品。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

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

学习,在外国法律专家的帮助下陆续颁布了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

程》、《大清著作权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

政府和民国政府虽然也制定过相关律令,但

是这些法律没有什么影响。新中国成立后,

曾发布了一些行政规章来保护知识产权,但

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

放的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步建

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3年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中国

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加入

的公约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公约》;1985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

约》;1989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约定》;

1992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的《保护唱片

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

1994年的《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正式加入《知识产权协定》,

在入世前,我国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商

标法》和《著作权法》,并于1997年颁布《植

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从20世纪80年代

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迅速发展,由低

水平到高水平,从本土化走向了国际化。

与我国之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比,

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了较大完善,但

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

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

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

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

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

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从专利

来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与发达国家

相比甚少;从商标来看,商标注册量少,并

且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很多,我国的知

识产权流失相当严重。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定离不开法律

制度的保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

问题比较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

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然不

够完备。虽然入世之后,我国相应地完成了

一些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对《专利法》、《商

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并且国务院

也颁布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

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

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

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

化。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

断涌现,一些高新技术,如:互联网、基因

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等的出现,为知

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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