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与交易安全保护
国家的稳定繁荣,经济的飞速发展,全球化交流趋势加强,经济贸易合作
活跃于当今社会的角角落落,从现实到虚拟网络,每一天我们的生活都离不开大
大小小的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安全保护机制,想必经济发展会受到很大的阻碍,
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信任度也会锐减。法律的制定往往同步甚至滞后于社会的发
展,交易的频繁出现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的修改提高促进了交
易的发展。本文就部分法律中所涉及的关于交易安全保护的规章制度,着手看现
当今社会保护交易安全的态势和现状。
标签:交易安全法律规章制度态势和现状
总说:
交易安全,是现当今社会追崇的一个不变真理。每个人都希望能够最大程度
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收获最大利益,所以保护交易安全便自然而然成为了企业
公司个人在交易过程中最关注的问题。我们理解程度上的交易安全多是为了满足
公正(保持道德层面上的公平和经济效益方面的公正)、效益(在保持公平公正
基础上的交易的便捷快速有效率)、秩序(整个社会生产链的和谐有秩序)这三
个方面的要求,然而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交易安全四个字,倾向更多的理解是交易
过程中对财产动态和静态的保护,即使得自己本身所享有的财产在法律保护下不
被他们非法任意夺取,以及自己在依自己的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其行为和
财产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正如在全文前提中所说,法律制度的保护对于交
易的发生与进行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就此来看看中国内地的法律
涉及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内容,并进行适当的分析。
一、关于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公
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既然是关于商事关系的法律,交
易安全自然会在商法领域大幅度的涉及。
我国商法长期以来重视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维护,即法律对当事人基于交
易发生的财产动态或者静态的变化予以保护,使其不归于无效,合同法则是最好
的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宗旨之一也是尽量促成合同有效。
在商法上,对交易安全主要通过要式主义,公式主义,外观主义进行保护。
要式主义,国家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干预商业税收,不正当竞争的禁止,对消费
者的保护等交易活动,并且通过强行手段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例如在公司法中,
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产生的条件,以及公司制定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次,商法的
要式主义保护原则在公司法中还表现为在强化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多方进行监督,
其中包括发起人,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外部国家行政等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控制,以此來强化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商法的公式主义,也是从一个层面上实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在公司法中,
法律明文规定公司登记即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都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公司
的合并分立与解散也需要做出公告。通过这种制度,其一使得交易者和公民一定
程度上了解了公司近况,其二也保护了公司的自身利益。
商法的外观主义,例如公司法上的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善意取得人等
权利义务的限制,便是外观主义的体现。
二、合同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适当提及)
这里可以提到的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上文我
们已经提及合同法宗旨之一是尽量促成合同有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的基
本原则分别是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都基于当事人
自我意思的表达,合同自由这一点便是最明显也是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对交易安全
的保护。行为人在自我意思的支配下与他人订立合同,不存在欺诈,威胁,不公
平等现象,同时,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得双方当事人本着诚信态度进行交易,
若一方违反了这两个原则,法律则通过强行手段进行处罚。
我们商法虽然一直处于一个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状态,可是商法的制定仍然
滞后于社会现象,法学家没有过多的重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现有法律又慢慢
的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尤其现在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超出了预想的范围,然后我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面的立法仍然比较缺乏,因此法学家需要加强立法,争取同步
甚至是超前立法,更好的保护商事行为中的交易安全。
三、关于物权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建设和发展前景
我们在日常交易活动中,往往离不开物权的变动,例如所有权的转移,用益
物权,担保物权的设定,这些行为的实施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保护才能更好的进
行。在物权法中,法律对于善意第三人以及受让人的保护多于对原财产人的保护,
这点证明了物权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缺失。交易安全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买受人
和第三人利益上,也同时体现在了对原权利人的保护的条例少之又少,例如公示
公信原则,它在保证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优先于原权利人的同时,又对原权利
人相对于受让人和恶意第三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这是最明确的一条。
物权法对于第三人的保护过于强化,譬如物权法有一条规定说,在物权无因
性场合中,当债权行为不成立或者无效时,只要物权行为有效,买受人即取得标
的物的所有权,其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属有权处分,第三人即使恶意也能
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一条文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对于“行为人不得处分不属于
不享有所有权的财务”的规定,虽然这一条文的初始意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
但是其在制定过程中涵括面过于广,便体现了物权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不周。
然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确实为保护交易安全做出了一个不错的榜样。
这个条文在很多地方都体现出了它的优越性。公示公信原则兼顾了交易当事方的
利益,也给予了第三人应有的保护。我想这也是我国法律不仅仅是物权法,只要
是涉及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都应该共同努力的方向,使得在交易过程中的各方当
事人得到保护,使得法律最大限度的确保个别公正。
四、关于侵权责任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建设和发展前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第37条明文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
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们从这条规定
入手看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交易的保护。从这条法律条文我们不难看出,公共场所
的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是侵权责任法关于交易安全义务的一般规定,以此展开来看,侵权责任法
第第35条(雇主对雇员劳动过程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38-40条(教育机构责
任),第41-47条(产品责任),第48条-5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54-64
条(医疗损害责任),第78-84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85-91条(物件损害
责任)都对交易安全保护有一定的涉及,相比物权法来看,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
交易保护内容还是比较齐全且合理的。
五、关于婚姻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建设和发展前景
婚姻法中涉及交易安全的内容大多集中在夫妻财产分配过程中。可是我国对
于夫妻财产的交易安全保护却并不完善。我国婚姻法重视对夫妻静态财产的确认
和保护,却忽视了对夫妻动态财产运转的考虑。婚姻法中涉及的内容过于简单单
一,法院或者当事人在碰到相关案件时候往往无法可依,夫妻动态财产无法得到
应有的保障。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有两种不同类型:夫妻
共同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所得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确认与变更,尤其是共同财产方面的规
定,法律并没有对确认夫妻财产做出规定或程序要求。这样使得民事交易过程中
一旦涉及到了夫妻财产,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均无法得到很好地保证。
因此我认为我国立法会应该加强婚姻法在夫妻财产交易安全方面的立法,使
其更加的专业化公开化规范化,让法律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同时,也估计到第三人
的利益。
结语
大体而言,纵观我国民商事法律关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立法者还是将重心放
置于对静态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可是随着现在时代的发展,现实交易虚拟交易越
来越频繁,呈现着蒸蒸日上的态势,活跃多变的市场自然需要政府这个看不见的
手暗中调控保护,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定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因此立法者
应该纵观全局完善立法。
立法者可以从民法入手,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基本理念,根据我国市场情况以
及基本国情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交易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然后通过完善物权
法,公司法,債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实体法进一步的对交易安全建立妥
帖的保护。
同时,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也要遵循法律,以诚实守信为基本交易原则,
配合政府落实法律的建设。
我想,通过各方的努力,建设更加健康安全的交易市场不会再是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交易风险与安全保障》,王峰,2005
[2]《不动产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王茵,2004
[3]《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江帆,1997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6:29: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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