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提要尽管享有权利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但为了维护公共利
益,个人宪法权利还必须受到限制。
然而,权利限制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
实现人的价值。
由于诸多原因的影响,我国宪法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存在着一定的缺
陷,不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实际享有。
因此,亟需从宪法权利限制的原则、方式和具体条文等方面完善我国宪
法权利的限制。
关键词宪法权利权利限制公共利益一、宪法权利限制的实质权利之所
以能被限制就在于权利总有一定的范围,有自己的边界,不是绝对的。
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不是孤立的,而是生活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其权
利就存在于与他人之间、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之中。
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为维护共同生活就需要对整体利益给予关注。
所以康德则主张确立一个权利的普遍原则,其内涵是外在地要这样去
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
存。
但马克思又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由于他
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以及他们求得满足的方式,把他们联系起来两性关
系、交换、分工,所以他们必须发生相互关系。
因此人的需要导向对’需要满足’的目的性追求,人的合目的性需要
及其满足又必然外化为对利益的追求。
进而
社会中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及其需求的多样化,产生了多元化、多层次
的权利需求,而且由于对权利人性需要的无限性和发展性与权利资源的有限
性和稀缺性的直接张力,导致权利冲突成为必然。
权利主体在享有其为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往往有可能影响
到其他人同样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基本权利体系在动态运动
过程中显现出一种混乱状态。
为了减少权利冲突引起的过多的、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就必须利
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其有意识的限制。
因此,几乎各国宪法都直接和明确规定公民宪法权利可以依法加
以限制。
当今世界各国之所以在其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权利限制的内容,就在于
宪法权利是公民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对基本权利
本质内容的侵害都将会使宪法权利与自由变得有名无实,因此,对宪法权利
的任何限制必须有宪法上的依据。
但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
一种事实的动机。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因此,基于公共利益对权利的限制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
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公共利益仅仅是人实现其自由和权利的手段。
所以限制权利是一种积极捍卫权利的基本手段。
首先,限制权利是为了权利之间的彼此尊重。
因为权利是相对的,同时也是平等的;其次,限制权利是捍卫权利的基
本条件。
权利作为人类的利益追求,并不总是与人类的其他社会利益追求相一
致;当二者背离时,限制权利仍然是保障权利的基本需要。
再次,限制权利也是捍卫权利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
正如郭道晖教授所言限制与保障两者须分主次,保障是主要的,限制是
次要的。
限制也是为了保障,限制和保障是辩证的统一。可见所谓公民宪法权利
的限制就是特定机关为了实现权利之间的和谐与达到保护和扩大权利的目
的,避免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可能出现权利冲突的现象而通过一定
的合宪形式为权利设定边界,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内容、范围和实现途径所作
的约束性规定。
二、我国现行宪法权利限制的困境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权利的限制主要
体现在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
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
权利。
可见,我国公民宪法权利受到限制的首要原因也是国家、社会、集体的
利益。
即个人对社会和他人负有义务,所以可以依据某些理由限制个人的权
利。
但我国宪法对个人权利的过分张扬可能造成的对普遍幸福的侵害怀有更
深的戒慎。
而且对于宪法权利的限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过于原则,且宪法的
授权立法却没有确定相应的界限,导致法律法规实际规定的内容可能超出了
授权。
宪法在规定对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时,应有其必要的限度,这些限度
是国家权力不可逾越的界线,也是宪法权利的核心所在。
宪法权利是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权利,宪法在列举性
地展示这些权利并且规定这些权利行使的范围的同时,更重要
的是应当特别地规定国家权力通过法律限制这些权利时的界线与限度,即对
国家权力作出否定性要求。
因为宪法最本质的内容就是规范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通过宪法条文
确定公民权利受限制的界限、范围、程度和方式,可以直接限制立法机关的
立法恣意,间接控制行政、司法机关限制公民权利的权力行为,给神通广大
的国家权力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界线,从而达到保障公民最基本权利的目
的,所以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内容也是立宪的题中应有之义。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公民个人人权与普遍幸福之间的紧张永远存在,如
果说在例外情况下对公民的某些人权进行限制是我们迫不得已的选择,那
么,防范国家不恰当地限制公民个人人权就是宪法这一文明的法律形态义不
容辞的使命。
显然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宪法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限
制更多的是体现出对个人权利扩张的防范。
同时,从立法的简明和精确性要求角度考虑,我国宪法第5条以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置换了国际通行的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社等语词表
达,使本来具有不确定性的公共利益条款变得更加模糊不清。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就强调公共利益并非确定不变,他指出公共
利益的概念极为抽象,本身除了具有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
确定性外,更随着国家任务的范围扩充及国家基本原则的实践,都可以改
变旧有的公益概念并据以形成新的公益内容。
且将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放在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
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之前容易给人造成错觉,似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
利益总是高于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这是国家本位、国家第一观念的反
映,暗含着轻视公民权利的意识;而且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也不像
法律用语,更像是政治语言。
从而使得立法机关可以经常以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为借口
制定限制性立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制公民的宪法权利,侵犯公民的合法
权益。
为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公民宪法权利应该受到限制。
但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限制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而我国现行宪法对什么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并没有做
出具体的界定,更没有对限制基本权利的程序、范围和界限等内容做出具
体的说明。
这种理念与制度的缺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各级国家机关通过
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章、条例这些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
件任意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问题。
如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看似没有什么限制,但为落实该条而专门制定出来的《集会游行
示威法》则规定了太多的限制条款,使该宪法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
设。
比如有学者撰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与其说是权
利保障法,不如说是限制权利法。
产生这样的现象除了立法技术方面的原因外,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现行
宪法关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规定不明确,特别是没有确立保障性的
制度和措施,从而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规范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行使时,
对于如何设定必要与合理的限制措施提供了过大的空间范围和选择余地,因
而在某种意义上妨碍了上述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三、完善我国宪法权利限制的对策构想正如学者指出以历史发展的眼光
而言,宪法的基本权利之规定,无异于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国家滥用之
侵害。
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法权利在本质上,由传统对抗国家之侵害,转变为
要求国家积极给付;从极端抗拒与危惧国家介入私人领域与自
由权利,转变为渴望请求国家积极介入,由此形成给付国家的理念。
现代宪法权利的功能和以往传统见解即将宪法权利当作防止国家公权力
侵犯的防卫权相比已有所不同。
因此宪法权利本质在不改变个人为国家与社会主体之前提下,
可预见的未来内其内容在质或量上都会有所增加。
在
但如何能在宪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响下,使基本权利的
‘实现’及其‘限制性’的问题,能在法律制度内尽可能完善地运作。
这就需要对宪法权利限制法律保留制度进行周密设计,以达到两者的
平衡。
有鉴于此,为了保证宪法确认的公民权益和自由能为公民实际享有,将
来的宪法文本修改应充分参照国际人权公约和德国等国宪法的成功范例,在
宪法权利限制中明确公民宪法权利行使的范围,国家权
力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目的和限度等具体事宜,实现宪法核心价值的回
归。
就宪法权利限制的原则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公民宪法权利行使的范
围,国家权力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目的和限度。
第一,明确公民宪法权利行使的范围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现
象的产生。
正如有学者指出人格尊严的概念同时蕴涵了权利和义务双重意义,因而
使之成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有助于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在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下为界定权利的依据提供依据。
第二,明确宪法权利限制的目的在于确立这样的一种理念为了保障人的
生存和发展,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对个人的合法利益、自由和权利的法律限
制的理由必须是同出于保护其他的合法利益、自由和权利。
正如罗尔斯所强调的,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一项基本自由只能因
其他基本自由而被限制或否定,限制自由的理由来自自由原则本身。
所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并
以对权利进行限制,然而公共利益并不是目的,它仅仅是人实现其自由和
权利的手段,基于公共利益对权利的限制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的生
存和发展,为了实现人的价值。
第三,明确宪法权利限制的限度或界限,强调对国家权力否定性的规
定,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权力对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意侵犯,著名的美国宪
法第1条和第4条修正案的目的正在于此。
虽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权利进行限制,但是权利限制并不是
无限的。
正如米尔恩指出的,有某些权利,尊重它们,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
标准的要求。
皮尔睿也说过,有些基本权利政府是不能侵犯的,即使全国的多数人
积极地拥护也不可以。
因此,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是有界限的,也就是说,限制本
身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权利的基本内核不得限制几乎是世界各国宪法中的共识性规
定,国际人权公约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明确权利限制的目的,树立基本权利内核不得
限制的宪法理念,在宪法中清楚规定具体的限制条款,有利于防止法律对
基本权利作出更多的限制。
因此,宪法必须规定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的具体条件,法律不能违反
这种规定,去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
同时,由于我国对于宪法权利的限制只有法律的一般保留,这样
没有区别的做法过于绝对,也不符合变化的实际。
因此我们亦可对需要限制的公民宪法权利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即依
据权利对公民的重要程度,对其施加的限制也不同。
如德国基本法就是针对其确认的各个权利和自由的不同性质,区
别不同的程度、范围和方式,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限制;这种区分式
保留表现为单纯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概括限制、毫无限制保留。
因此亦可借鉴德国的经验,依据宪法权利的性质对其进行区别限制人格
尊严、人身自由、等使人之为人的自我保存意义上的权利,除非是在必要的
情况下,如抵御流行疾病之危险、处理自然灾害或严重事故、维持自由民主
基本秩序以及国家的存在及安全等特殊情况下,绝对不能限制;选举权、言
论自由、结社自由等这些重要的自我表现意义上的政治权利可以在例外情况
下由法律作出限制;而财产权、受
教育权、劳动权等主要针对人的发展起到物质保证的社会经济权利,可由立
法或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予以限制。
最后,在具体条文的修订中要体现宪法保留、宪法授权、合理限制和程
序限制等内容。
如关于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权利的设定上,鉴于人身自由权和财产
权涉及到人的存在和价值问题,法律应当以最审慎的态度和最公正的程序
对它加以限制。
有鉴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程序性条款都与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
护紧密相联,在将来修宪时在宪法中增加事先且合理补偿的内容和依正当
法律程序的条款。
关于紧急状态相关条款的设定上,比照大多数国家宪法关于紧急状态
的规定,对其的完善问题,至少应当包括三个要素不得限制的权利种类、
紧急状态的期限以及限权行为的审查方式等。
公民宪法权利限制是权利理论和宪政理论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保障不
可分割的一面,也是权利得以具体化从而实现的前提或条件。
因而完善我国宪法权利的限制,使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及其限制性的
问题,能在宪法的最高理念及拘束力的影响下,能在法律制度内尽可能完
善地运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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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标准及
重症肺炎
【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
中排第5~6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尚有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
现,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acquiredpneumonia,CAP),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
炎(hospitalacquiredpneumonia,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careunit,ICU)内
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associatedpneumonia,VAP)和健康护理(医疗)相关
性肺炎(healthcare-associatedpneumonia,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
其中。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
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重症肺炎患者可从
ICU综合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
重症肺炎。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
【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CAP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
广义上的肺间质)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简
单地讲,是住院48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CAP临床诊断依据包括:①新近出现的咳
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伴或不伴胸痛。②发热。③肺实变体征和
(或)湿性啰音。④WBC>10
99X10/L或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
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诊断和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
现:①意识障碍;②呼吸频率>30次/min③PaO25d、机械通气>4d)和存在高危因素者,即使不完
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亦视为重症。
美国胸科学会(ATS)2001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①需要机械通气;②
入院48h内肺部病变扩大>50%;《少尿(每日177卩mol/L(2mg/dl)。次要标准:①呼吸频率
>30次/min;②
PaO2/FiO22007年ATS和美国感染病学会(IDSA)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指
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
机械通气②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次要标准包括:①呼吸频
率>30次/min;②氧合指数(PaO2/FiO2)20mg/dL)⑥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v4X109
/L)⑦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v100X10gL)⑧体温降低(中心体温v36C)⑨低血
压需要液体复苏。符合1条主要标准,或至少3项次要标准可诊断。
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AP的定义与SCAP相近。2005年ATS和美国感染病学会(IDSA)制
订了《成人HAP,VAP,HCAP处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HCAP的病人范围:在90d内因急性感
染曾住院>2d;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化疗或者
感染伤口;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因为
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故将其列入HAP和VAP的范畴内。
【临床表现】重症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
外,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意识障碍、休克、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统表现。少部分病人甚至
可没有典型的呼吸系统症状,容易引起误诊。也可起病时较轻,病情逐步恶化,最终达到重症肺炎的
标准。在急诊门诊遇到的主要是重症
感嗜血杆菌等,其临床表现简述如下:
⑴肺炎链球菌为重症CAP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70%。呼吸系统防御功能损伤(酒精中
毒、抽搐和昏迷)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链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
切除或脾功能亢进的病人可发生暴发性的肺炎链球菌肺炎。
病毒感染
和吸烟可造成纤毛运动受损,导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充血性心衰也为细菌性肺炎的先兆因素。脾
多发性骨髓瘤、低丙种球
典型的肺炎链蛋白血症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疾病均为肺炎链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
人中肺炎链球菌的临床表现隐匿,常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典型的肺炎链
球菌肺炎的胸部X线表现为肺叶、肺段的实变。肺叶、肺段的实变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症。肺炎链球菌
合并菌血症的死亡率为30%~70%,比无菌血症者高9倍。
⑵金葡菌肺炎为重症CAP的一个重要病原体。在流行性感冒时期,CAP中金葡菌的发生率可
高达25%,约50%的病例有某种基础疾病的存在。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较普遍,死亡率为64%。
胸部X线检查常见密度增高的实变影。常出现空腔,可见肺气囊,病变变化较快,常伴发肺脓肿和脓
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为CAP中较少见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确诊断,则应选用万古霉素
。
⑶革兰氏阴性菌CAP重症CAP中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约占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杆菌、不
动感菌属、变形杆菌和沙雷菌属等。肺炎克雷白杆菌所致的CAP约占1%~5%,但其
临床过程较为危重。易发生于酗酒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人和衰弱者,表现为明显的中毒症状。
胸部X线的典型表现为右上叶的浓密浸润阴影、边缘清楚,早期可有脓肿的形成。死亡率高达
40%~50%。
⑷非典型病原体在CAP中非典型病原体所致者占3%~40%。大多数研究显示肺炎支原体在非典
型病原体所致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2%~30%,肺炎衣原体占
6%~22%,嗜肺军团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体感染所致的CAP其临床表现相对较
轻,死亡率较低。肺炎衣原体可表现为咽痛、声嘶、头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症状,其
他可有鼻窦炎、气道反应性疾病及脓胸。肺炎衣原体可与其他病原菌发生共同感染,特别是
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
重症CAP的最常见的致病病原体有:肺炎链球菌、金黄葡萄球菌、军团菌、革兰氏阴性杆菌、流
30d内有
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
①需要创伤性
球菌肺炎表现为肺实变、寒战,体温大于39.4C,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见于原先健康的年轻人。而老年
肺炎链球菌。老年人肺炎衣原体肺炎的症状较重,有时可为致死性的。肺炎衣原体培养、DA检
测、PCR血清学(微荧光免疫抗体检测)可提示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存在。军团菌肺炎占重症CAP病
例的12%~23%,仅次于肺炎链球菌,多见于男性、年迈、体衰和抽烟者,原患有心肺疾病、糖尿病
和肾功能衰竭者患军团菌肺炎的危险性增加。军团菌肺炎的潜伏期为2~10天。病人有短暂的不适、
发热、寒战和间断的干咳。肌痛常很明显,胸痛的发生率为33%,呼吸困难为60%。胃肠道症状表现
显著,恶心和腹痛多见,33%的病人有腹泻。不少病人还有肺外症状,急性的精神神志变化、急性
肾功能衰竭和黄疸等。偶有横纹肌炎、心肌炎、心包炎、肾小球肾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助于军团菌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
50%的病例有低钠血症,此项检查有
军团菌肺炎的胸部X线表现特征为肺泡型、斑片状、肺
叶或肺段状分布或弥漫性肺浸润。有时难以与ARDS区别。胸腔积液相对较多。此外,20%~40%
的病人可发生进行性,约15%以上的病例需机械通气。
⑸流感嗜血杆菌肺炎约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COPD病人常为高危人。流感嗜血
杆菌肺炎发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起病可急可慢,急性发病者有发热、咳嗽、咳痰。
COPD病人起病较为缓慢,表现为原有的咳嗽症状加重。婴幼儿肺炎多较急重,临床上有高热、惊
厥、呼吸急促和紫绀,有时发生。听诊可闻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湿性罗音,但大片实变体
征者少见。胸部X线表现为支气管肺炎,约1/4呈肺叶或肺段实变影,很少有肺脓肿或脓胸形成。
⑹卡氏孢子虫肺炎(PCP)PCP仅发生于细胞免疫缺陷的病人,但
热和在几周内逐渐进展的呼吸困难。病人肺部症状出现的平均时间为
进展缓慢可区别于普通细菌性肺炎。
PCP仍是一种重要
4周,PCP相对
CD4淋巴
的肺炎,特别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诊断AIDS的依据。PCP的临床特征性表现有干咳、发
PCP的试验室检查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
细胞减少,低氧血症,胸部X线片显示双侧间质浸润,有高度特征的“毛玻璃”样表现。但30%的
胸片可无明显异常。PCP为唯一有假阴性胸片表现的肺炎。
【辅助检查】
1.病原学:
⑴诊断方法包括血培养、痰革兰氏染和培养、血清学检查、胸水培养、支气管吸出物
包括经皮
BAL)。
培养、或肺炎链球菌和军团菌抗原的快速诊断技术。此外,可以考虑侵入性检查,
肺穿刺活检、经过防污染毛刷(PSB经过支气管镜检查或支气管肺泡灌洗(
无菌法静脉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
①血培养一般在发热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药物,则在下次用药前采集。采样以
10~20ml,婴儿和儿童0.5~5ml。血液置于无菌培养
瓶中送检。24小时内采血标本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
在大规模的非选择性的因CAP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前的血细菌培养阳性率为5%-14%,
最常见的结果为肺炎球菌。假阳性的结果,常为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
抗生素后血培养的阳性率减半,所以血标本应在抗生素应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血症高危
因素存在时,初始抗生素后血培养的阳性率仍高达15%。因重症肺炎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病
原菌极可能是金葡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其他革兰氏
阴性杆菌,这几种细菌培养的阳性率高,重症肺炎时每一位病人都应行血培养,这对指导抗生
素的应用有很高的价值。另外,细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
病的病人、白细胞减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症,也应积极行血培养。
②痰液细菌培养嘱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导或辅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脓性痰送检。约40%
病人无痰,可经气管吸引术或支气管镜吸引获得标本。标本收集在无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细
菌〉1ml,真菌和寄生虫3~5ml,分支杆菌5~10ml。标本要尽快送检,不得超过2小时。延迟将减少葡
萄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检出率。在培养前必须先挑出脓性部分涂片作革兰氏染
,低倍镜下观察,判断标本是否合格。镜检鳞状上皮〉10个/低倍视
、慢性肝
野就判断为不合格痰,即标本很可能来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细胞数量对判断痰液标本是否
合格意义不大,但是纤毛柱状上皮和肺泡巨噬细胞的出现提示来自下呼吸道的可能性
大。
痰液细菌培养的阳性率各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痰液培养阳性时需排除污染和细菌定
植。与痰涂片细菌是否一致、定量培养和多次培养有一定价值。在气管插管后立即采取的标本不考
虑细菌定植。痰液培养结果阴性也并不意味着无意义:合格的痰标本分离不出金葡菌或革兰氏阴性
杆菌就是排除这些病原菌感染的强有力的证据。
性应停止针对金葡菌感染的。
③痰涂片染痰液涂片革兰氏染可有助于初始的经验性抗生素,其最大优点是
涂片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结果并根据染的结果选用针对革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的抗生素;
革兰氏染阴性和培养阴
细菌阳性时常常预示着痰培养阳性;涂片细菌与培养出的细菌一致时,可证实随后的痰培养出的细
菌为致病菌。结核感染时抗酸染阳性。真菌感染时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丝。痰液涂片在油镜
检查时见到典型的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有诊断价值。
④其他在军团菌的流行地区或有近期2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规的培养外,需要用缓
冲碳酵母浸膏作军团菌的培养。尿抗原检查可用肺炎球菌和军团菌的检测。对于成人肺炎球菌肺炎
的研究表明敏感性50%-80%,特异性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响。对军团菌的检测,在发病的第
一天就可阳性,并持续数周,但血清型1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诊。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检
测阳性可考虑抗病毒。肺活检组织细菌培养、病理及特殊染是诊断肺炎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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