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而平等
--------谈中国公民宪法权利平等权的保护与实现问题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使学生掌握宪法关于平等权的有关规定、公民应自觉履行的相
关义务。
2、能力目标:使学生理解平等权与合理差别的关系,提高学生的辨析能力;
使学生学会运用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宪法权利平等权的学习,引导学生关注身边的事情,初步培养学生在
平等权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初步培养学生关注生活、学以致用、知行
统一的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
1、平等权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2、宪法有关条文
【教学准备】
1、通过广泛阅读报刊杂志、借助丰富的网络资源搜集相关图片资料。
2、通过上网等方式查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教学方法】
合作探究式教学法、小组辩论法
【教学过程】
相关案例
1、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看到成都市一家报
纸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公务员的启事,其中一个条件使他陷入难
堪境地。在这则启事中该行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
1.55米以上。”而蒋韬恰好只有1.65米,因不符合招聘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
这使他感到自己“受到歧视”。他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考国家公务
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违反了我国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
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他以中国人民银
行成都分行为被告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受到社会各界
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2、“大头”女孩遭遇相貌歧视----上班第一天就被退回,要求仲裁坚决维权。
(《每日新报》2007年2月8日)
3、江苏公务员考试因先育后婚被淘汰者提起诉讼
(中国普法网,2009年9月9日)
案例评析与法理链接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权利斗争的历史。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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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巩固胜利成果,先后制定了《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就宣布:凡是权利无保障和侵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
有宪法。美国在其宪法修正案中对公民权利作了全面的规定。列宁也指出:“宪
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的价值是通过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来
实现的。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来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
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物质保障、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
在我国,关于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散见于宪法的各个条款中,如宪法序言和
第4条规定了民族平等,第33条第3款规定了权利义务间的平等,第5条第4、
5款规定了公民与一切社会组织的地位平等,第48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第34
条规定了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平等,第36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宗教信
仰上的平等。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
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
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宪法第三十三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
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
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
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
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关于平等权
1、平等权的含义
平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
务,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第二,任何公民享有的平等权都不是绝对的,受
到法律的约束;第三,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
等;第四,在我国理论界,平等权通常是指适用法律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
的平等。
平等有以下几种情况: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程序性平等和实体性平等;
表面平等和实际平等。现代国家的宪法要求一般限于机会平等。平等原则不应
限于程序性平等,而应进一步要求实体性平等。与平等相对立的是歧视,不符
合表面平等的法律构成了“法律上的歧视”,符合表面平等但不符合实际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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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或措施则构成了“事实上的歧视”。
早期的平等权着重形式上的平等,强调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因种族、民
族、性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存在差别待遇。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
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
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
福的权利。”又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
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
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后来,世界各国逐渐注意到
对公民实质平等权的保护。
2、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各国宪法在规定平等权的同时,一般根据个人在自然的、生理的和社会的
不同情况,作出了差别待遇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弥补平等原则对不同的情况、
不同的人不作区别对待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界定给予什么样的人以及给予他们什么样的差别对待
才是合理的,也就是合理差别的限度问题。界定“合理差别”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对什么样的主体给予差别对待?二是差别对待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即给予
什么样的差别才是合理的问题。总的来说,差别对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
是歧视,一种是优惠。歧视显然是一种不平等,然而优惠也要有一定的限度,
而不至于构成“反向歧视”。
我国宪法中“合理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根据履行特定国家
职务而对公民行使某些权利方面采取合理差别措施。2、根据人的生理自然差异
上的不平等而采取合理差别措施。3、根据民族、性别等原因造成的事实上的不
平等而采取合理差别规定,如基于对女性特殊情况所给予的特殊照顾和保护,
选举中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性照顾等。4、根据特定职业需要对任职资格所采取的
合理限制。5、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情况进行的合理区别对待,如税法中要求高收
入者纳税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1、“身高限制”并非合理差别,而是区别对待,是歧视。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广告以“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
155公分”为标准,确实存在身高方面的招聘歧视对待,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就
业平等权的侵犯。在我国存在着不少类似的法律现象,如公务员招考中存在的
性别歧视(只招男不招女)、年龄歧视(一般规定35岁以下)、户口限制(只
招非农户口,或本地户籍)、健康歧视(不招带乙肝病毒者)、学历歧视、毕
业出身偏见(只招某些名牌大学毕业生)、长相歧视等,这些都侵犯了公民的
就业平等权。
2、该案不能适用《劳动法》。因为《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调整对象是已
经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蒋韬与成都分行显然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该案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虽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确实违反了《公务员条例》(如今为《公务员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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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生效)第2条规定的公务员平等公开择优的选拔原则;但正如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为不是
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
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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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6:0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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