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曲阜师范大学函授

更新时间:2024-11-06 08:16: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我国奴隶社会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和

()。

2、宗法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

来的一种以()为纽带、以()统治为核心

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1、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儒家所提倡的()

法律规范与法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的矛盾与协调

问题。

2、西汉时代的“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东

汉时代的以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魏晋时代的

()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3、在法律精神上,战国至秦时期的法制,体现了法家的

()精神。在司法上,体现了法家的()

3、据商代资料,商代中期以后,主要是实行兄终弟及或父

死子继,并出现了()继承制。

二、判断题

1、夏礼和殷礼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以神为核心。()

2、中国法起源于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与妥协。()

3、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礼起源于原始氏族的祭祀活动。()

三、简答题: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

一、填空题

1、春秋时期正式公布的成文法有郑国()、晋

国()和邓析的竹刑。

2、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法典,是郑子产所

铸的()。

3、第一次礼法之争的焦点是为国以礼还是()的问题。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2、铸刑鼎3、竹刑

三、简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

一、判断

1、所谓“三不去”包括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2、三不去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

3、奴隶制五刑包括自由刑。()

4、西周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

二、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出礼入刑4、五刑

5、六礼6、同姓不婚7、五过之疵8、五声听狱讼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

简答题

1、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原则。

4、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实现了由

()思想向()思想的转折。

5、中国传统儒家哲学是以()为基础的,而法家哲学是

以()为基础的。

二、判断题

1、《唐六典》的产生是我国立法史上律典分野的界石。()

2、中华法系的法典体系在战国和秦这一时期基本上得以奠

定。()

3、在《晋律》中“八议”被首次正式载入律典。()

4、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就简的代表作是《晋律》。()

5、《魏律》将前朝的“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

篇列在篇首,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

三、简答题:

1、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2、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第六章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

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

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

应受罚

二、多项选择题

1、《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

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

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

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

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

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

法审判职权

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

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

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

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4、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大诰》是朱元璋在位时,为防止"法外遗奸"而制定的

B.《明大诰》强调"重典治吏",其中多数条文是专为惩治贪官

污吏而定

C.《明大诰》对《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了处罚

D.《明大诰》在当时家喻户晓,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

5、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

的?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

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

冲击

三、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2、九章律3、傍章律4、决事比5、泰始律

6、北齐律7、开皇律8、贞观律9、永徽律疏10、《宋刑统》

11、编敕12、《大元通制》13、《元典章》14、《大明律》

15、明大诰16、《大清律例》

四、简答题

1、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2、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4、试析唐律的特点。

5、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6、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7、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表现在哪些方面?

8、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

第七章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身份法律制度

简答题

1、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中国封建社会平民阶层及其法律地位。

3、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第八章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

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

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2、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

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

告。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B.迁刑C.城旦舂D.笞一百

3、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

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

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

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2、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

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B.应被判处死刑C.可以赦免D.不

适用自首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2、准五服以治罪3、十恶4、八议5、官当

6、折杖法7、刺配8、凌迟9、充军

四、简答题

1、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3、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第九章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制度

简答题

1、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3、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第十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2、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

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

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

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

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

财产继承权

3、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

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二、多项选择题

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

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

A.“立继”B.“祖继”C.“嗣继”D.“命继”

第十一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

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

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2.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

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

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

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

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

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3、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

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

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

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4、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

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

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5、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

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

项程序?

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

定案

二、多项选择题

关于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

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B.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

C.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

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D."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

定积极作用

三、不定项选择题

《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

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

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

活者口中有灰。因验夫口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

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

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

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

状断之"的要求

四、名词解释

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2、上请3、亲亲得相首匿4、疑狱奏谳

5、春秋决狱6、录囚7、三司推事8、三司会审

五、材料分析题

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

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

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院长任建新在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

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

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院长肖扬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工作

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

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

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第十二章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人点评

问答题

1、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案点评

问答题:

1、简述汉代张释之的司法思想。

2、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第十四章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事点评

问答题

1、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第十五章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言点评

材料分析题

1、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

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这段话体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

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

为损刑。

这段话体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第十六章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概述

简答题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第十七章清末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2.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

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

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

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

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3.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

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

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

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4.关于《大清新刑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典

B.《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C.《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完全属于资本主义刑法性质的内容

D.《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公布,但没有实施

二、多项选择题

1.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

“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

或陪审

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2.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

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个主线,形

成了'尚古主义'取向的具有保守性格的中华法系。只是到了清末

出现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沈家本之后,

法的民族化受到部分冲击。西方近代以后两大法系基本形成,两

大法系的发达程度之高已被国际公认,其原因不得不归结为法的

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基于这段引文,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

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

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法系的文化

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

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

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了"民族化"特

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

三、名词解释

1、《钦定宪法大纲》2、十九信条3、谘议局4、资政院

5、《大清商律草案》6、《大清民律草案》7、领事裁判权

8、会审公廨9、《法院编制法》

四、简答题

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2、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4、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5、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6、试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第十八章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论《天朝田亩制度》。2、评《资政新篇》。

3、论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

第十九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简答题

1、试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第二十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天坛宪草2、袁记约法3、贿选宪法

二、简答题

简析“袁记约法”的特点。

第二十一章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简述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

第二十二章国民党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多项选择题

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

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二、名词解释

1、六法全书2、不干涉主义原则3、自由心证原则

二、问答题

1、试析《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2、试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主要内容。

4、概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特点。

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第二十三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二五减租3、马锡伍审判方式

二、简答题

1、试析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2、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3、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4、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及意义。

5、概述民主革命时期土地立法的历史发展。

6、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7、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8、试述民主革命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二十四章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制名人、名案、名事、名言

简答题

简述沈家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贡献

参考答案

第一章中国奴隶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礼刑2、血缘关系家族统治3、嫡长子继承制

二、判断题

1、错2、错3、对

三、问答题: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

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

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

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

来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缘为纽带的,调

整家族内部关系与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

规范。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

序,适应封邦建国的需要,以及确立等级从属的体制,建立了一

套相当完备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答:西周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制度。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

的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

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生的第一个儿子,而不

管他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的妾的第一个儿子,

而不论其年龄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

先的权利。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

是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的继

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

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第二章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

一、填空题

1、刑书、刑鼎2、刑书3、为国以法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运动首先发生于郑国。公

元前536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郑国执

政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的常法,

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举遭到了晋

国大夫叔向的强烈反对。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领兵在汝滨筑

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用以筑成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

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新兴势力

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3、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之“竹

刑”。邓析是比郑国执政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因其对

子产公布的刑书不满,而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将其刻之于竹

简之上,史称“竹刑”。“竹刑”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

后经过国家的认可并向全国公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三、问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律

意识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春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

“礼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是立法

权的拥有者,也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的情况,“礼

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律标准。春秋以来,随着生产

力的巨大发展,推动社会的日益变迁和进步,要求一种新的,适

应生产力水平发展和时代要求的规范体系替代以前的礼法体系,

以确认新的社会秩序。于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和相

对公正的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说,成文法的公布正适应了

这样的时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和晋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

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

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

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是这一时

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义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

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使客观的

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的

舞台;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的

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

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的

公布对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

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

一、判断题

1、对2、错3、错4、错

二、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简

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

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

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

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2、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

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

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

“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

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3、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

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

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

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

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4、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

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

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

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

弃市等。

5、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

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

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

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

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

“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

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6、同姓不婚: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的禁止性要件。该原则的确

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

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二是政治上的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

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所谓“娶于

异姓,附远厚别也”。

7、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

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

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8、五声听狱讼:指西周时期的案件审训方法。“五声”具体指

“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

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

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

来,司法官可以据此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

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蕴含了生理

学、心理学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是重

大的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

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的作用又各有侧重,

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

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

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诉人

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

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

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

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在于:一、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着

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

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

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

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

“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

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

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

刑”。夏商西周三代的庶人也有需要遵循的礼,而贵族也并非不

受刑的制裁。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民不能享有只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

贵的,用以区别贵贱等级的“礼”,他们只能遵守那些与其日常

生活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

“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

而不以刑惩,而是指贵族犯罪后,在审判和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

肉刑处罚的特权,比如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诉讼上的特权和执行

方式方面的优待等等。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答:西周的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

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

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

的实际上是平民。

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不予承认。此外,

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来看,主要是“同姓不婚”。此举一是

基于优生学角度的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

衍,二是基于政治和伦理角度的考虑,即所谓“附远厚别”,通

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

部的伦常关系。

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符合婚姻缔结的条件外,

还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也就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

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

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

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即“六礼”:“纳彩”即男方托媒人

向女方提亲;“问名”即南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

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

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

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看

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大致相

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

诉讼费;“讼”大致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

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

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首先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

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其次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

“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气、耳、目”

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实性;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

用“盟诅”、“盟誓”的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再次,从证据

方面来看,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

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

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

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

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

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

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第四章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

简答题:

1、简述周公在中国奴隶制法制史上的地位。

周公制礼与“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纵观先秦

诸子,他们几乎是异口同声地称道周公,都或多或少地吸取了周

公的思想。尤其以孔子为首的儒家代表人物,对周公更是推崇备

至。可以说,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

诛、宽猛相济、刑罪相称等主张大都发端于周公。因此,周公的

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

重要的历史地位。

2、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最为深远。他所提倡的

“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等

思想,经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与封建纲常礼教

融为一体,从西汉起,就被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长期影响着封

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第五章中国封建制法

概述

一、填空题

1、差别性、同一性2、引经入律3、刑无等级、信赏必罚

4、法家、儒家5、性善论、性恶论

二、判断题

1、对2、错3、错4、对5、错

三、简答题:

1、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而最

终完成。

(1)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索

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

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陆贾提

出的“文武并用”的思想已经初步包含礼法结合思想的萌芽。

汉文帝时博士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

人。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集

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2)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

家化的司法开端。

虽然在基本法律方面,汉律未能实现对秦律的根本突破,但是,

通过其他途径,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

家化的司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儒家化。在秦汉时代,在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司法

与行政合二为一,司法从属于行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长官

也就是各级司法长官。因此,各级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

意味着各级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第二,引经决狱。所谓“引经决狱”又被法史学家称为“《春秋》

决狱”、经义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

司法活动。

第三,汉朝在律令中已经开始直接掺入礼的规范。例如“亲亲相

隐”原则就是在汉代开始确立的。

(3)东汉时代“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到了东汉时代,儒家已经不满足这种司法实践而不从根本上改动

汉律的局面了。东汉儒家通过“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

释法律,向汉律发起了儒家化进攻。“引经注律”的实质是在汉

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

(4)魏晋时代“引经入律”,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到了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来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

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

2、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为什么必然要走儒家化的道路呢?这是由中3、傍章律:《傍章律》是叔孙通受汉高祖刘邦的命令制定的,

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第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

合。它综合

了道德教化和刑法镇压的两种统治策略,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更适

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第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

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第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

社会的家族制度。

第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

官僚地主阶级的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

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体现出来。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需要运用儒家学说来

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第六章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D2、D

二、多项选择题

1、BC2、ABCD3、ABD4、ABCD5、ABC

三、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这是刘邦率军破秦入关至初,为争取民心,以废

除秦朝苛繁严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其与秦的法律相比,的确大大地简省了,使得

“兆民大悦”,是两汉的立法开端。

2、九章律: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

势使汉朝统治者意识到汉初的“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国,因

此,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这部法典即是著名的《九章律》。

《九章律》参照、借鉴了李悝的《法经》和秦律,并在它们的基

础上进行了修正和扩充。《九章律》在继承《盗律》、《贼律》、

《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

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

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

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是汉代的基本

律典,汉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对后世王朝也

影响巨大。

是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定的十八篇有关礼仪制度方面

的专门法律,因为其“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有

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称为《傍章》。

4、决事比:又称“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

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根据的典型案例,也就是

判例。“决事比”源于秦代的“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两

种:一是由特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而来;二是由官府汇编整理的

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召令册而来。汉代“比”的数量很多,由于

其形式灵活,又能阐发律令精神,随时修正和充实律令,因此为

汉司法官所乐用,“比”对促进汉代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

用。

5、泰始律:《泰始律》制定于曹魏末年,前后历经四年,是

司马昭为晋王时,因感到前代法令繁杂,而命令贾充、羊祜、杜

预等十四人重新制定的律典。他们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

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称为《泰始律》

或《晋律》。《泰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注

释,以统一对法律的解释,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

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泰始律》视为一

体,称为“张杜律”。《泰始律》与前代法典相比,有了重大的

进步,表现在:(1)法典编纂更为合理,其就汉《九章律》新

增十一篇,并改魏《新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仍置于

篇首,并对篇章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得体例更加合理;(2)删

繁就简,《泰始律》仅有620条,比汉律、魏律显得更为“宽简

周备”;(3)减少了重法条款,废除了汉以来贵族官僚犯罪不

许出仕的禁锢之法及军士逃亡妻子收孥等规定;(4)引礼入律,

形成了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5)增加律

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晋律》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通

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

最长的一部法典,另外,《泰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

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6、北齐律:《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历15年的时间,于武成

帝河清三年完成。《北齐律》共949条,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

(1)合晋律刑名两篇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

此确立;(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12篇篇名

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

捕断、毁损、厩牧、杂律;(3)确立“重罪十条”制度,惩罚

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4)设立了“权令”、“别

格”,与律并行,开隋唐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北齐律》

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封建立法经验,使得封建法典的体系合内

容进一步完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

建法制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7、开皇律:隋开皇元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

制定刑律,他们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刑典的经验和成果,制定了

《新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审阅刑部的奏报,发现年断狱至万

数,认为律文还是太过繁密,又令苏威、牛弘修订刑律,削除死

罪81条,流罪154条,杖罪1000多条,定名为《开皇律》。《开

皇律》确立了12篇500条的律典体系,创立了“十恶”制度,

确立封建五刑制度,继承并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关了得

特权制度等,是隋朝法制成就的集中体现。

8、贞观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唐高

祖时期的《武德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元637

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

更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

法,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的处死范

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法制较以往的显著进步;二是创设加役流

刑,取代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三是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

同时还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贞观律》

使唐律基本定型,以后各朝对唐律虽有修改,但删改幅度不大。

9、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

其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

并将《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

害”改为“情理切害”。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

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

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

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

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

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

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

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

最完整的、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总结了中

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

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

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

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

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产

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上占有最重

要的地位。

10、《宋刑统》:建隆四年(963年),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

祥定“刑统”。同年七月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

称《宋刑统》。

11、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

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行整理编

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

12、《大元通制》:元仁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在“延佑

律书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令公布

施行。

13、《元典章》:元英宗时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

《元典章》,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

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大类共373目。

14、《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典,由明太祖朱

元璋亲自主持制定。这部法典经过吴元年的草创,洪武六年的更

定,整齐划一于洪武二十二年,到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历时30

年才最终完成。

15、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

公的情况,警戒臣民,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搜集

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其中包括

《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四篇共236

条。

16、《大清律例》:乾隆元年,在《大清律集解》的基础上,修

订新律,以《大清律例》为名正式公布。《大清律例》是乾隆朝

以后清代的基本法,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

体的封建法典。

四、简答题:

1、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答: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

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

从体例来看,《法经》共有《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

方面的法律)、《贼法》(主要是关于政权稳定与人身安全方面

的法律)、《囚法》(涉及审判、断狱方面的法律)、《捕法》

(关于追捕罪犯方面的法律)、《杂法》(对狡诈、越城、贪污、

赌博、等行为惩治的法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

通例与原则)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将

《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的《囚法》、《捕法》

其次,整治其他犯罪行为的《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

惩予以加、减。

其内容根据明董说《七国考》中所载,主要有:“杀人者诛,籍

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

膑,拾遗者刖,日萌盗心焉。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

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

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

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

罚,不诛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

则宫。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大夫之家有

侯物,自一以上则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

主阶级权利和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

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

的影响。

2、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变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的

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的

成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的一次。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剥夺旧贵族特权。首先是废除奴隶制的“世卿世禄”,规

定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

身份,有功的人才能享受尊荣,没有功劳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

受优越的物质生活。其次是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商鞅建

议秦孝公施行“刑无等级”,不论谁触犯了了国家法律,统一按

法律规定治罪,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再次是奖励军功,规定不

论贵族或是平民,只要有军功,就能按照军功大小获得爵位、田

宅和官职,打破了“贵贱不愆”的原则,使得广大中下层民众能

够通过为国立功的方式获得政治地位和经济财物,激发了社会活

力,扩大了新兴地主的社会基础。

第二、发展农业耕织。首先是奖励农耕,先后颁布《废井田》、

《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等法令,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

业进步;其次是奖励纺织,,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布帛生产

多的农户免除徭役,进行奖励;再次是加强赋税,颁布《分户令》,

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

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

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源,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强化中央集权和基层控制。一是推行郡县制,在地方进一

步完善郡县制度,设郡首、县令为长官,由君主直接任免,进而

由国王控制全国的行政权、军事权;二是推行基层连坐制,从法

律上将民户之间建立起连带责任,户与户之间有罪要相互纠举,

奖励告奸,惩罚隐匿者,一户犯罪,同一什伍里的民户皆要承担

责任,以此来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

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

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

其他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的强国,为秦

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论和

“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

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也具有深刻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

个方面:

(1)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

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的

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

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

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官当制度。官当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

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以官抵罪始于西晋;《北魏律》对官当做

了进一步的规定;《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

期继承了官当制度。

(2)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

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

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

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

“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

教。再则如“存留养亲”制度。即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

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

皇帝法外开恩,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

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

其次是“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

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

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

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

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

观。

4、试析唐律的特点。

答:唐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臻于完备。

首先,法律形式的体系化。律、令、格、式在唐朝有明确的界定,

且四种法律形式是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封建法律由庞

杂、界限不明到唐朝发展为完备周密的体系。其次,法律内容空

前完备。唐朝的法律内容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

审判等各个方面,且各方面的制度规定也比较完善全面。再次,

法律解释的精当。《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

“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分别对律文进行解释、补

充、阐释、答疑,对律文采用限制、扩张、类推、举例、辨析、

创新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

调律文间的关系,言简意赅,逻辑性强,表现了极高的律学水平。

(2)礼法合一

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儒家的精神原则已经完全融合到法律中,两者

水融,合而为一。唐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了这点。

首先,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

来。如八议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矜恤原则等等。其次,唐律的

修订一准乎礼;再次,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

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最后,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

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3)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对犯罪的处罚最为宽大,表现如下:

第一,重罪条款大为减少;第二,废除了酷刑、肉刑,无论和秦

汉相比还是和明清相比,都显得最为平允;第三,株连范围最窄。

5、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

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

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

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而且唐律的内

容成为了这些国家修订法律时的参照典范,有些国家甚至直接照

搬唐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仅做小的修改。这样,在唐律的影响下,

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

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

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

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

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

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

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

《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6、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答:唐朝在继承前代法制的基础上又做了变革,终使其法制集秦

汉以来立法的大成,而成为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它不仅对唐朝

的繁荣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后

世立法的蓝本;另外,唐律还传到东南亚各地,对中华法系的形

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以后的几代立法都深受唐律的影响,其主要刑法典都是以唐律

为蓝本制定的。宋最主要的刑法典《宋刑统》对唐律律文和疏议

进行了全部抄录;金《泰和律义》的篇章结构和唐律相同;元、

明、清三代的法制尽管与唐律有一定的差异,但内容变动不大。

因此,唐朝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在法制史上占有

重要地位。

(2)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

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

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

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

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

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

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

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

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

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

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

《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7、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蒙元法制在仿行唐、宋、金制度的同时,保留了加多的蒙古

游牧民族文化的传统。起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在元代始终没

有形成,有明显的兄终弟及倾向。

第二,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及其弊端。元代蒙古贵族多信奉佛教,

尤其是统治者更是将佛教置于显赫的地位,并给予僧侣以种种特

权。

第三,婚姻家庭制度深受蒙古旧俗的影响。蒙元社会以男性为中

心,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婚姻习俗,如有利于蒙古种族繁衍的一夫

多妻制。

8、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

答:清末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发展的末期阶段,随着封建君主

专制制度的进一步的极端化,社会矛盾日趋突出,为维护腐朽的

封建制度,法律日趋严酷,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立法上,不仅体例僵化,而且内容也日趋严酷,法律形

式也日趋复杂化。清代立法在体例上基本是承袭明代,没有太多

的突破;内容上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法律形式方面,除继续沿用律、令、格、式等之外,例的地位突

出,显示出皇权的加强。

第二,在刑事法律方面,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

的处罚。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直接威胁到皇权的统

治和封建社会经济关系,为此,必须加重对这些犯罪的处罚力度。

第三,为控制社会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大兴,加强对社

会思想文化的控制。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不仅动摇了满清的统

治,而且直接冲击着封建正统思想,威胁到封建制度。清代自顺

治时起屡兴,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的垂危现状。

第四,为维护腐朽的封建经济制度,打击与海外的商业往来,通

过经济立法,厉行禁榷制度,限制民间商业资本的发展,并直接

扼制商品商产,限制和摧残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和发展。

第五,继续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等礼教秩序。礼教秩序是封

建社会社会关系的基础,清代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的萌芽,

这直接冲击着封建社会的根基,为此,清代通过一系列严苛的法

律加强对违反礼教秩序的调整和处罚。

第六,司法权力日趋集中,中央司法权力不断扩大,实际上是专

制皇权的极端发展的表现。

第七,民族统一融合的日趋加强,清代的民族立法相对发达。

第七章中国封建社会社会身份法律制度

1、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古代的贵族阶层有血缘贵族、异姓贵族、官僚阶层以及士大夫阶

层。他们属于法律上的特权阶层。这种特权身份称之为“贵”,

和表示拥有财富的“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具有特权的士大

夫,有的家境并不富裕,是所谓的“贵而不富”;有些商人、地

主拥有大量财富,却不具有社会特权地位,是所谓“富而不贵”。

2、简述中国封建社会平民阶层及其法律地位。

平民阶层包括没有官职或爵位的地主、自己有士地的自耕农、耕

种地主士地的雇农、佃农以及工商业者。西周的平民分为“国

人”和“庶人”两部分,春秋时期,“国人”和“庶人”之间的

差别不复存在,都成为受制于国家法律的个体农民。商鞅变法时

规定成年男性一律编为“士伍”,秦朝统一全国后,平民称为

“黔首”。唐朝称“凡人”,与贱民相对称,也称为“良人”、

“良”,俗称百姓、白丁等。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曾将平民分

为士、农、工、商“四民”,且必须世袭,这一划分对后世有深

远的影响。

3、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贱民是指受到法律歧视,并被法律认定为低人一等的社会阶层。

古代法律所认定的贱民又可分为两个等级。地位稍高的是隶属于

官府的官户、杂户等等名目的贱民,以及隶属于私人的荫附、部

曲、客女、雇工人等等名目的贱民;其主要特点是没有独立的户

籍,依附于官府机构或其主人,但具有相当的人身自由,可以获

得并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在底层地位最低贱的,则是官私奴

婢,在法律上一般被视同为财物,没有人身自由。此外还有一种

贱民虽具有独立户籍及人身的自由,但因其从事的职业如倡(妓

女)、优(戏子)、皂卒(衙役)等等,而在习俗及法律上受到歧视,

如不得与良民通婚、子孙不得充当官吏等等。

第八章中国封建社会刑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2、BD

三、名词解释

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夏朝就有“不孝”最的记载,代皆有沿习,秦律有谋反、诽谤、

犯上等罪名;汉律出现了大逆无道、大不敬、恶逆等罪名。《北

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

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

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

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后来为隋《开皇律》所继承,形

成“十恶”制度,并未唐、宋、元、明、清刑律所沿袭。

2、准五服以治罪: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

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

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

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

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

罪”制度,其使用原则是:尊长杀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

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卑幼杀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服制

愈轻,处刑愈轻。若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则服制愈重,处刑愈轻,

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准五服以治罪”的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

被隋唐继承,延续至明清。

3、十恶:隋《开皇律》首创“十恶”制度,严惩危机封建皇权、

政权和违反伦理纲常的十种重罪的制度。唐律予以继承,并加以

完善。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十恶分别是:(1)

“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2)“谋

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

陵和宫殿;(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

投降敌国或伪政权;(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

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6)“大不敬”,即指侵

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骂

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

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

侵犯行为;(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

“内乱”,即家族内部的行为。“十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

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

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

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其具体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

常赦不原,三是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特权。

4、八议:“八议”制度是指八类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不

得擅断,需将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八

议”特权的主体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

即皇亲国戚;“故”即皇帝的故旧,多指布衣之交;“贤”指大

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国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经为

国家立过大功劳者;“贵”即大贵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

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为国家勤勤恳恳工作且经涉艰

难的人;“宾”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别尊为国宾者。上述八类

人犯死罪,司法官吏交由皇帝后,皇帝将其交中央司法机关集体

评议,列具应适用的法条,再交由皇帝裁断,按照通例,一般死

罪均可降为流罪,但若犯“十恶”罪的,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5、官当:指官吏犯徒流罪可以以官品抵当刑罪。唐代的官当制

度非常完善,其规定,五品以上官犯私罪,一官当徒二年;九品

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则各当一年。若犯流罪可折成徒刑,

唐律还将赎刑作为官当的补充,即若罪大官小,不尽其罪,余罪

收赎,若官大罪小,则流官收赎;官吏以官当罪后,一段时间后

仍可以当官。

6、折杖法:宋代将原有笞杖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罚,从而使

刑罚有所减轻。

7、刺配:宋代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

役或军役的刑罚。

8、凌迟:凌迟是一种用利刃碎割罪犯的身体,使其在痛苦中缓

慢死去的死刑执行方法。凌迟始于五代时期,至宋仁宗时开始适

用。

9、充军:明代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是

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

四、简答题:

1、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答:汉朝立国之初,天下凋敝,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人民四处

流亡,无以为生,因此,弃乱思治成为了时代的要求,而秦帝国

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也促使统治者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寻新的

统治方略,因此,“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顺应了此时的时代

和统治要求成为汉初的治国方略,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也正是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汉文帝即位后,黄老思想得到了更好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

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气良好,为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创造了

良好的环境。其改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废肉刑,定刑

期。将黥改为髡钳城旦舂,劓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

斩右趾改为弃市,即将黥、劓、刖刑改为了笞、徒、死刑;其次

是规定了岁刑刑期。规定了髡钳城旦舂为五岁刑,完城旦舂为四

岁刑,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隶臣妾分别为一岁刑

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为一岁刑。

汉景帝在汉文帝改革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了刑制改革,其于汉景帝

元年颁布《箠令》,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的弊端(“加

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继续改革,《箠令》

对笞刑的刑具“箠”的规格以及笞刑的执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

规定,更加强调“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

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汉代的刑罚体系主要变化在于身体刑和徒

刑,肉刑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得到了废除,徒刑的使用逐步占据

了重要地位,另外赎刑的使用也规范扩大起来。总的来讲,汉文、

景两帝的刑制改革,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存了劳动力,适应了封

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

奠定了基础,使汉代的刑制向文明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2、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唐律继承了隋五刑制度,仍然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

五刑,其他还有连坐、缘坐和籍没等。

笞刑是主要用荆条抽打犯人的腿、臀部的刑罚,从10下到50下,

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刑罚,有耻辱和教育结合使用的

性质。

杖刑是用竹木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刑罚,分为五等,从60

下到100下。

徒刑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强制服

劳役的刑罚,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

流刑是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方,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刑

罚,分为三流、加役流、长流等三种。三流即普通流行,也称为

“常流”,分为流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服役期均为

1年;加役流即流3000里并服劳役3年;长流即是无期流放,罪

犯非经特赦,不得返回原地。

死刑,分为绞、斩两种。绞是用绳索将罪犯勒死,斩是用斧钺将

罪犯的头斩断,因绞可以保全尸,故比斩刑轻一等。

另外,唐律也规定了五刑的收赎制度,即疑罪、官僚贵族及其亲

属,以及老、幼、废犯罪的特殊情况,除“十恶”和少数犯罪外,

均可以收赎,自笞10到斩,分别收赎铜1斤到120斤不等。

3、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答: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有:

第一,严禁官员结党,维护君主专制。为防止官员结党导致皇权

旁落,朱元璋多次颁布禁令,禁止宦官干政以及大臣结党,并在

《大明律》中创设奸党专条。

第二,严惩贪墨之吏。严刑惩贪是明朝刑法的主要原则,也是重

典治吏的主要方面。重典惩贪首先是在立法上有充分的体现。如

《大明律》在《唐律》的“六赃”罪名的基础上,将六种非法攫

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调整为:监守自盗、常人盗、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六种。

第三,在处理官吏犯赃案件时,朱元璋一方面要求对涉案人员要

层层追查,不许遗漏。另一方面,对涉案人员,不论贵贱,一律

严惩。

第九章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制度

简答题:

1、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汉承秦制,在秦的“三公列卿”制基础上发展为“三公九卿”

制。汉代三公仍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人组成,丞相、太尉

总揽政、兵大权,御史则负责监察,他们共同组成国家的中枢机

构。三公之下设九卿,分掌礼、乐、税、法、财、警、府库等事

项。

2、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隋唐时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门下、

尚书;六部是指尚书省所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1.中书省。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中书省的长官是中书令,参

与军国大事,负责审理尚书省及其它机关的奏章公文,并根据皇

帝的指示起草诏令及下行文书,送交门下省审核、副署,付诸施

行。

2.门下省

门下省除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外,还审阅上行文书,有权审定中

书省草拟的诏书,如认为不可,则封还重拟。凡中央各机关和地

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都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

后才能送到中书省呈请皇帝裁决。门下省的长官是侍中(隋朝叫

纳言),地位与中书令相等,有权参与国家机密事宜,并被赋予

“参议朝政”的头衔。侍中负责审查诏敕,纠正朝政得失和审阅

各种上行文书,提出供皇帝裁决的意见,因而起着皇帝的重要参

谋作用。

3.尚书省及六部。

隋唐时期皆以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凡中书草拟的诏诣经门下

审核后,皆移送尚书省发到中央各部及地方州县,并可以根据诏

诣精神制定具体政令,下达有关部门,这叫做“施行制敕”。其

他中央机关向各州发送有关符、稿、关、牒等也要经过尚书省发

遣。随着封建国家事务的日益繁杂,为了加强行政管理,尚书省

的组织机构显著扩充,形成了完整的系统,成为实现封建国家职

能的重要机关。尚书省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

分辖四司,共二十四司。

3、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行政法内容丰富,形式完备,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时间上看,中国古代行政法源远流长,时间非常久远。

中国至少是世界上最早制定行政法律法规的国家之一。

第二,规范详细周密。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国家统治历史,与此相

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得到充分发展。行政管理制度非常严密,

行政法规也极为繁多。

第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明显特点,行政法

也毫不例外地混合在一起。我国历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都是刑

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混合在一起,在刑律中夹杂着行政处

罚的内容,而在行政法中又有许多刑法的规定。

第四,礼法结合。统治阶级通过宗法伦理关系把父权引进行政领

域,并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使伦理与行政结合,家与国紧密

相联,从而使皇权、吏权、行政权成为牢不可破的一体,从而巩

固统治阶级的统治。中国古代行政法实质上就是礼与法紧密结合

的产物。

第五,从行政法的编纂来看,不仅有单行法规,而且有许多完整

的法典。我国古代有很多完整的行政法典,这在国外是罕见的。

不仅如此,在行政法的编纂方面还有一定的科学性。

最后,法与专制相结合。专制主义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从夏

商奴隶主贵族专政和秦汉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开始,中国的

专制主义绵延数千年。因而行政法也只能与专制主义相结合,反

映专制主义精神。

第十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C

二、多项选择题

AD

第十一章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A2、B3、C4、D5、B

二、多项选择题

报的案例的。疑狱奏谳制度对于统一适用法律,慎重处理案件,

减少冤狱具有重要作用,对整顿司法秩序也有积极的效果,但该

制度到东汉时期逐步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5、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

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

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的还有《诗》、《书》、《礼》、

A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

ABC

四、名词解释:

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告”即向官府告发犯罪。公室告与非

公室告是秦代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身份所做的划分。“公室

告”即向“公室”(官府)检举揭发“贼杀伤,盗他人”之类的

形式犯罪的诉讼行为,告发人可以是知情人、受害人,也可以是

官方代表,受害人告发犯罪,类似今天的“自诉”,官方的代表

纠举犯罪,类似今天的“公诉”,公室告属于强制告奸的范围;

“非公室告”是“公室”(官府)不予受理的案件,一般来讲,

“子告父母”和“臣妾告主”之类的以低卑告贵尊的案件属于

非公室告,非公室告属于一种限制亲属相告,侧重保护父权家长

制的诉讼制度。

2、上请: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以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也是对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

护。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经宣帝、平帝、

东汉光武皇帝等,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县长、郡首、皇帝宗室、王

公、列候及其子嗣、廉吏等等,不遵循上请原则的司法官吏要承

担刑事责任。

3、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随着儒家经学正统地位

的确立而逐步得到承认和确立的一种制度,简而言之就是一定范

围内的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是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汉宣帝时

期以诏令的形式对此予以正式确定,其认为亲属之间(祖孙三代

亲属和夫妻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

道的,对这重行为,法律不应该追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亲亲

得相首匿是对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是孔子“亲亲相

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令文中的直接体现,其意义在

于维护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国家的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

秩序的稳定,该原则被唐律所吸收,进一步发展成为了“同居相

为隐”的律条。

4、疑狱奏谳:奏谳是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制度,“谳”

即评议刑罪,早在秦代的时候就有萌芽,疑狱奏谳到汉代得到了

系统化、制度化,疑罪奏谳制度要求对于疑狱,地方官吏不能确

定的必须逐级上报,直到皇帝,当然也有出土文献中记录越级上

《易》等经典,所以也称为“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

决狱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汉初,到汉武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

尊地位和统治者的提倡,《春秋决狱》开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将

任职诸侯王相时期引经断罪的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编成《春秋决事

比》,对当时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春秋》决狱的基

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

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

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的,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

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春秋》决狱与承袭秦律而制定的《九

章律》相比较而言,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的积

极作用,但由于其随意性,对司法也肯定有负面的影响。《春秋》

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是“礼法并用”的早期表现

之一,在《春秋》决狱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

神的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为后世的封

建法典所吸收,从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的礼法结合。

6、录囚: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

度,为汉代所首创。西汉时期就有州太守与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

录囚的制度,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汉明帝、和帝等都在京城洛阳

诸狱录囚,有时平冤后还会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录囚制度

是受儒家“天人感应”、“仁政恤刑”等学说影响的后果,对于

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

用,为后世所沿袭。

7、三司推事:唐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合称为“三司”。唐朝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

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三司推事”。对地方不方便解京的重

案,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

称为“小三司”。三司推事司明清会审制度的起源。唐三大司法

机构既有分工,又有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及皇

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

8、三司会审:三司指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

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第十二章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人点评

1、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以“仁”为核心的德治思想,提出了“省

刑罚、薄税敛”、“制民之产”的“仁政”学说,主张“以德服

人”,反对“以力服人”。孟子“仁政”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

善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人生下来就有仁义礼智这些品

质。孟子还提出了著名的“民贵君轻”的思想。他说:“民为贵,

社稷次之,君为轻。”他痛斥暴君为民贼、独夫,认为像夏桀、

商纣这样一些暴君,人人得而诛之。他十分注意民心向背。他说: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

和”。这些论点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战国时期的“人治”

与“法治”之争中,他坚持儒家的“人治”观点,主张“贤者在

位”、“能者在职”、“惟仁者宜在高位”。

1、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著名的变法运动,它不但使秦国实现了

“富国强兵”的目标,而且它所体现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

深远。

(1)变法前夕,商鞅与当时秦国保守派代表甘龙、杜挚进行了

2、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以儒学为理论基础,杂以阴阳学家、法家以及

黄老学派的观点。他强调法制应当以理论思想的统一为基础。他

提出以“三纲”作为立法基本原则,他说:“君为阳,臣为阴;

一场是否要变法的论争,商鞅力排众议,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

且反对保持现状,明确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变法

主张,认为“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统治者制定法律,

必须从实际出发,“明世俗之变”。只有“因世而为之治,度俗

而为之法”,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礼法以时而定,

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这种阳尊阴卑的从属关系

是封建社会的纲常,一切活动,包括立法、司法活动,都应当遵

循纲常,并以阴阳学说论证,“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提倡

“引经决狱”,即要求审理案件用儒家经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

犯罪性质的理论依据,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第十三章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案点评

简答题

1、简述汉代张释之的司法思想。

张释之认识到了执法者公正执法对于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他

认为,“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

所措其手足?”作为最高司法官员的廷尉,如果不能带头公正执

法,依法办事,对天下人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廷尉处理案件失

衡的后果是执法机关的失范,最高法官的举措会引起各级司法官

吏的仿效,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从而导致整个司法秩序的混乱。

2、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汉中期以后流行

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法。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等

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使儒家经典法

律化。其基本特点在于以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重。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

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

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盐铁论·刑德》篇中也说:

“《春秋》之治狱也,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

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入于律之外者。”也就是说,在审

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事实,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只要有犯

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处,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

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第十四章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事点评

简答题

制令各顺其宜”,才能治理好国家。这种法随时变、与时俱进的

变法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后世改革家反对保守派、进行

变法的重要思想斗争武器。

(2)商鞅变法的基本内容是围绕着“农”“战”进行的,尽管

他为了实现利农和利战的改革目标而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措施,但

在结果上确实成效显著,基本实现了“富国强兵”的国家目标,

为后世弱国变强之道提供了重要借鉴。

(3)商鞅变法前先取信于民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先秦法家重

“信”的法价值追求。法家不仅重“法”,重依法治国,而且还

重“信”,重“信赏必罚”,强调法的公信力,这种思想无疑对

于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商鞅强调“一教”,反对民众“议令”,认为思想的统一

对于国家法令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他主张“燔诗书

而明法令”,主张用法家思想统一人们的言行。这种思想对于维

护政治上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箝制了思想,不利于

思想的繁荣。

2、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经过汉初七十余年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到汉武帝时期,

社会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中央政权实施的“削藩”政治,大

大削弱了地方诸侯王的势力,中央政权日益稳固,封建大一统的

政治局面逐渐形成。汉初相对消极的“黄老”之学已不适应汉中

期政治经济形势的状况,而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董仲舒

新儒学便应运而生了。

经过董仲舒改造后的新儒学,强调君权神授,政治上维护封建大

一统和专制皇权,法律思想上主张“德主刑辅”,非常适应当时

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因此受到了汉武帝的青睐,才有了对后世

影响深远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通过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确立了学术

霸主地位,并成为了影响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的正统思想。伴

随着法律的逐步儒家化,儒家思想逐步向立法和司法领域渗透,

逐渐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第十五章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言点评

材料分析题::

1、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

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这段话体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此为商鞅的重刑主义理论。商鞅认为,重罪轻判,人们就不重视

犯法、不害怕刑罚了,只有轻罪重判,人们才不敢以身试法,既

然民众连轻罪都不敢犯,那么重罪就更没有人敢犯了,这样最终

会消灭刑罚。显然,商鞅的极端的重刑主义刑罚思想违反了刑法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种做法短期内在打击犯罪方面可能成效

显著,但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

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

为损刑。

这段话体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商鞅认为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该具有普遍的平等

性,刑罚应该不分贵贱等级,不因人而异。显然,商鞅的“刑无

等级”思想与奴隶制时代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同罪

异罚思想相比,有明显的进步性,但在君主专制的古代社会,要

让君主放弃特权,是难以办到的。要做到“刑无等级”,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也是不可能的。

第十六章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概述

简答题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指传统的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诸法合体的中

华法系逐步衰亡,法律制度向着体现近代民主的建立在部门法基

础上的新型法律制度转化的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包含着两大

方面的基本内容。首先,从法律形式上看,传统的“以刑为主、

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逐步向着近代化的部门法体系发展变化。

其次,从法律本质与法律精神上看,传统的维护封建专制、等级、

特权和宗法制度、封建礼教的法律制度逐步向体现民主、平等、

自由的新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过程是从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开始的,

这一历史过程虽然没有真正完成,但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

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这就是清末修律阶段、辛亥革

命阶段和国民党南京政府统治时期。与此相适应,在对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改造的过程中,有三种基本模式,这就是清末修律模式、

辛亥革命法制模式和国民党南京政府法制模式。

从形式意义上讲,近现代中国法制变革所带来的变化是显著的。

首先,这种显著变化表现在法律结构体系基本上完成了形式改造

过程,建立了门类齐全的近代部门法体系。

其次,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方面的显著变化表现之二是司法过

程的程序化方面。

从法律精神和法律本质上来分析,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不彻底、

不完全的,甚至远没有达到法律近代化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章清末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D2、C3、D4、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2、BC3、AD

三、名词解释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立宪派人物张謇以“预备立宪

公会”的名义,邀请各地立宪团体代表汇集北京,向清庭请愿,

敦促清政府速开国会,加快立宪进程。清统治者为稳定局势,缓

和与立宪派的矛盾,遂于1908年8月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

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

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

成,共计23条。其基本精神是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形式,确

认君主立宪政体。它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法律

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在客观上承认了君主专制

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势,而必须加以改革。首次在条文中

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为人民参与某些政治

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十九信条: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浪潮席

卷全国,清政府为挽救自己即将覆灭的命运,于10月22日匆匆

召集资政院会议讨论对策。于11月3日,颁布由资政院通过的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3、谘议局:1908年7月,清廷批准了宪政编查馆拟定的《各省

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督抚自奉到章

程之日起,一年内办齐谘议局。到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

先后完成了选举议员程序,陆续成立了谘议局。谘议局的职权包

括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宜、预算决算、税制、公债,修改法规、

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项,公断和解本省自

治会之争议事件等。谘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权限,实为督抚控

制下的咨询机关。

4、资政院: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决定成立资政院作为立

议院的基础,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正式开幕。按《资

政院章程》规定,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派总裁、副总裁及钦

选和民选议员各100名组成。其职权包括议决国家岁出、岁入的

预算决算,通过或修订法律,决定其他奉旨交议的事项等。资政

院虽不具有民主宪政国家代议机构的权限,不算是民意机关,而

是强权压制下的中央议事、咨询机构。但其活动表明,它是西方

议会民主在中国最早的试验。

5、《大清商律草案》: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

学家志田甲太郎起草商法典,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完稿。

其内容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编共1008

条。这部商律草案直接抄袭日本商法,多与中国国情不符。

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专制

大国沙俄,给清廷朝野以很大的震惊,立宪之议迅速遍及全国,

有力地推动了宪政运动的发展。清政府于1905年决定派载泽、

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宣告“预备立宪”开始,

1907年8月,将考察政治馆改制为宪政编查馆,隶属军机处,作

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

厘定官制是清廷举办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清末预

备立宪的切入点。1906年11月清廷发布厘定中央官制上谕,针

对旧官制权限不分、职任不明、名实不符等弊端,改革中央官制。

6、《大清民律草案》:1907年,清廷采纳民政部的建议,令修

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等主持修订民律。1911年10月,《大清

民律草案》全部完稿,其体例仿照1900年《德国民法典》,分

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是我国历

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

7、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

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

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

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

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8、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内

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

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产

物。

9、《法院编制法》:为准备将新的司法组织体系推行到全国,

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从1907年开始,参照日本《裁判所构成法》

起草了《法院编制法》,经宪政编查馆核议后,清政府于1910

年颁布施行。其内容包括审判衙门通则、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

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司法

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等16章164条,是一部统一适用于全国法

院的组织法。

10、四级三审制:清末司法改革,废除了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

等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的新审级制度,即初级审判厅、地方审

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个审级,采用三审终审制。

四、简答题

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答:中国的立宪思潮发端于清代中后期,早在同治年间,

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对西洋的议会政治制度产生了浓厚

的兴趣。而中国鼓吹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宪政运动

则发端于1898年戊戌变法。这场企图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政

体的宪政运动,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集团的镇压而宣告

失败。

在地方,在保留固有行政建制和官制的基础上,增设新的行政机

构。

1908年,立宪派人物张謇以“预备立宪公会”的名义,邀请各

地立宪团体代表汇集北京,向清庭请愿,敦促清政府速开国会,

加快立宪进程。清统治者为稳定局势,缓和与立宪派的矛盾,遂

于1908年8月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仿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

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由正文“君上大权”

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共计23条。其基本精神

是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形式,确认君主立宪政体。它作为中国

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

合法性,在客观上承认了君主专制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形

势,而必须加以改革。首次在条文中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享有一

定的自由权利,为人民参与某些政治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08年7月,清廷批准了宪政编查馆拟定的《各省谘议局章程》

和《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谕令各督抚自奉到章程之日起,一

年内办齐谘议局。到1909年10月,各省除新疆外先后完成了选

举议员程序,陆续成立了谘议局。谘议局的职权包括议决本省应

兴应革事宜、预算决算、税制、公债,修改法规、选举资政院议

员、申复资政院和督抚咨询事项,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之争议事

件等。谘议局不具备地方议会的权限,实为督抚控制下的咨询机

关。

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决定成立资政院作为立议院的基础,

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正式开幕。按《资政院章程》规

定,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派总裁、副总裁及钦选和民选议员

各100名组成。其职权包括议决国家岁出、岁入的预算决算,通

过或修订法律,决定其他奉旨交议的事项等。资政院虽不具有民

主宪政国家代议机构的权限,不算是民意机关,而是强权压制下

的中央议事、咨询机构。但其活动表明,它是西方议会民主在中

国最早的试验。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浪潮席卷全国,清政府

为挽救自己即将覆灭的命运,于10月22日匆匆召集资政院会议

讨论对策。于11月3日,颁布由资政院通过的《宪法重大信条

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活动,随着清朝的灭亡而告一段落。但它在中国近

现代史上的影响不可忽视,客观上开创了中国政治的近代化进

程,同时,预备立宪广泛宣传了宪政知识,给国人进行了一场深

刻的民主政治启蒙教育,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

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答:《十九信条》仍然坚持“大清帝国皇帝统万世不

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它与《钦定宪法大纲》比较,无

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所发展。

第一,《十九信条》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皇帝为

国家元首,内阁总理是政府首脑,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对国

会负责;皇族不得担任总理、国务大臣各省行政长官。

第二,《十九信条》援引英国制宪原则,对皇帝的权力

予以限制,同时扩大国会职权。皇帝之权、皇帝继承顺序等都以

宪法规定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决议,由皇帝颁布;宪法修订

提案权归国会;官制官规都由法律来规定。

第三,《十九信条》是一部具有宪法效力的临时宪章。

1911年11月9日,资政院根据《十九信条》的规定,重新选举

袁世凯为内阁总理,由清廷任命。

然而,《十九信条》颁行之时,清王朝已经危在旦夕,

它甚至没来得及规定臣民权利义务的条文。

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答: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如

下特点:

第一,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传统的深刻影

响。西方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事刑事法律

体系及法典化的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

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

第二,清末修律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突破了

2000多年来传统旧律以刑为主的编纂模式。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

一大进步。至此,中国的“六法体系”已初现端倪。虽然由于辛

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清末许多法律尚来不及审议颁布施

行,但其多数为后来历届政府所承袭沿用。

第三,清末立法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司

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强调

审判衙门独立执法,行政各官不准违法干涉。当然这只是法律上

的规定,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

第四,清末民商法及其他立法,承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

性,鼓励兴办工商业,打破了千百年来重农抑商的旧传统,促进

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

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神和规范。因此,尽管新律在体例

结构上仿效近代西方国家相关法律,但其内容乃是外国法律和中

国传统旧律的混合物。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标志这古老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开

始向近代法制转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促使中国法制

走上了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4、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答:《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基础上,经“删

除总目,厘正刑名,节取新章,删并例文”编纂而成。其体例和

内容大体上没有脱离旧律的窠臼,但作为清末仿照西方模式进行

法制改革的产物,与旧律相比较,它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

部分内容。其特点有:

第一,在律典结构上,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

刑、工六部职掌而设立的总目,律文分名例、职制、公式、户役

等30门389条,另附条例1327条以及《禁烟条例》12条和《秋

审条例》165条。

第二,区分民刑,确定旧律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

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不再科刑。

第三,改革刑制,废除旧律例中极其残忍的凌迟、枭首

等死刑方法,以及戮尸、刺字、缘坐等酷刑,死刑只留斩、绞两

种;取消充军刑,将极边、烟瘴充军改为遣刑等。将原律例中笞、

杖、徒、流、死五刑制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刑。标志着

中国刑罚制度开始向近代刑法以自由刑为主的刑制过渡。

第四,删修律文。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法条,同时为

了适应当时政治、经济的发展,增设了妨害选举罪、毁坏铁路、

电讯罪等。

由此可见,尽管《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并无

多大差异,但这部经过改良的刑律无疑是集清末旧律改革之大成

者,是中国封建王朝颁行的最先进的过渡性刑法典。

5、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在新旧势力激烈斗争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是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制定的新型刑法法典。

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体例。《大清新刑律》采

用总则、分则的结构形式,创立了中国刑法的新体例。《总则》

虽然无异于旧律典的《名例》,但是其内容却更加丰富完备。《分

则》以罪名为纲领,按犯罪客体分章规定各类犯罪及刑罚,抛弃

了传统旧律典中章名既不概括罪名,又不便于检索的缺陷。它还

将民事、狱讼等法条剔除出来,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

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典,缩小了中国自古以来以刑罚手段调整社

会关系的适应范围,使刑法从此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发展起来。

第二,采用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原则。以罪刑法定原

则否定了古代王朝依诏敕断罪的罪刑擅断传统。此外,新刑律还

吸取了西方刑法的罪刑等价原则,废除了“八议”等特权制度;

并确定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犯实行感化教育,首开我

国对青少年犯罪施以感化教育的先河;引进缓刑、解释、时效制

度等。

第三,更定刑制。新刑律仿效近代西方国家刑法,确定

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由主刑和从刑组成的刑罚体系。主刑分死刑、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等五种,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

收。

第四,更新罪名。与清末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相适应,

新刑律厘定了一些新罪名,其中包括,将旧律中谋危社稷,危害

封建君主家天下的谋反罪,改为意图颠覆政府等罪,增设反映清

末政治近代化趋势的妨害选举罪、妨害投票罪等。

第五,保留部分传统法律制度。尽管《大清新刑律》仿

效日本、德国刑法,吸取了大量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从结构到

内容都突破了传统旧律体系保守封闭的藩篱,标志着中国已经初

步建立起新型的近代新法体系。但是,由于固守传统礼教的旧势

力的阻挠和抵制,新刑律仍然保留了一些传统旧法制度。

6、试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独立拥有完全主权的封建帝

国,中国政府对外国侨民都无一例外地行使司法管辖权。1840年

战争后,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

等条约,破坏了中国独立主权的完整。在司法上,清政府被迫承

认外国侵略者强行攫取的领事裁判权,标志着中国独立司法主权

遭到破坏,中国司法制度开始半殖民地化。

第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

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公廨特权。它

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

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

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

年,美国利用清政府在战争中战败后的困境,以武力相威胁,

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夏条约”),

继英国之后取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后,法国、意大利、俄国、

日本、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19国,通过不平等条约,

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第二,会审公廨的设置。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

国政府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

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

国司法主权的产物。1863年底,英国驻上海领事为使其在战争期

间攫取的租界华人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合法化和永久化,要求在租

界内设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

告以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

派人陪审。经清政府同意,上海地方政府,于同年5月派员到公

共租界建立了“洋径浜北首理事衙门”,即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

廨,会同英国副领事审理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轻微刑民事案

件。1868年,由上海地方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订立的《洋径浜

设官会审章程》,经清廷核准咨行,会审公廨制度正式确立。

第三,辛亥改革爆发后,外国领事团乘机接管了上海会

审公廨,行政和人事任免权由外国领事掌握;承办的一切案件,

包括华人之间的案件,均由中外会审官员会同办理。管辖案件的

范围扩大,除囊括一切民事案件外,刑事案件可判处20年徒刑;

适用外国法律,不再按中国律例审判;废止案件的上诉制度,使

公廨成为终审机关。从而造成了在中国领土上“外人不受中国之

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裁判”的奇怪现象。加深了中国司法制度

的半殖民地化。

第十八章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论《天朝田亩制度》。

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

天国前期最重要的纲领。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业经济制度。为达到农民阶级理想的大同境界,《天朝

田亩制度》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均天下田给农民耕种。

第二,政治制度。包括军政体制、乡官保举制度、各级官员的保

升奏贬制度、“天下婚姻不论财”的新的婚姻制度及官民考核制

度等。

第三,诉讼审判制度及其他制度。《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普通

诉讼的管辖、审判及复核程序,确立了天王独揽终审裁判权的审

判体制。

《天朝田亩制度》集中体现了农民阶级反封建的革命精神。首先,

它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均田的纲领,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地主阶级

的土地所有制,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平等要求,这在历史上是空前

的。其次,它所创立的基层官吏保举制度,带有农民民主主义性

质,是对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冲击。再次,它所规定的官吏考核

标准及婚姻制度原则等,都与封建制度针锋相对,符合当时农民

的迫切愿望。《天朝田亩制度》的制订和颁布,鼓舞了广大众,

对于推动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但是,《天朝田亩制度》不能不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和明显的落后

性。首先,它为农村社会所构想的模式,是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

思想的产物。它所追求的在小生产的基础上,采取平均一切社会

财富的手段来达到人人平等的目标,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是根

本不可能实现的农业社会主义空想。其次,它作为太平天国农民

政权的基本纲领,虽然带有一定的农民民主因素,但它没有也不

可能完全摆脱专制主义的窠臼,它始终贯彻着陈腐的“治民”、

“治吏”的原则,把农民的权利说成是“皇上帝”的恩赐,而不

是人民众进行革命斗争的成果。再次,它所确立的若干制度,

尤其是官吏考核和乡官保举制度,虽然体现了农民革命精神,但

没有明确的阶级路线和必要的众监督措施,使得许多地方政权

被豪绅所把持,领导集团中挟嫌攻讦、结党营私的现象也层出不

穷。

2、评《资政新篇》。

1859年,在太平天国革命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深受资本主义

思想影响的洪仁玕(洪秀全的族弟)由香港来到天京,被封为干

王,总理国家军政事务。他提出了带有一定资本主义彩的纲领

性文件——《资政新篇》。

《资政新篇》的内容分为“用人失察”、“风风”、“法法”、

“刑刑”四部分。在政治上,为了消除太平天国内部的宗教分裂

活动,它主张“禁朋党之争”,“权归于一”;为了加强政权建

设;它提出必须严禁私门请谒、卖官鬻爵,推行地方自治;为了

发扬公议,他要求创办报纸,设立意见箱,及不受一般官吏节制

的新闻官;设立“乡官”和士民公会,推行地方自治等。

在经济上,它借鉴西方经验,制订了一套发展方案,包括开采矿

藏,修水利,修建铁路公路及浚修河道,兴办邮政,发展金融事

业(如兴办银行、推行保险等)以及保护专利等。

在法制方面,它强调“宜立法以为准”,认为应该“昭法律、别

善恶、励廉耻、表忠孝”。并主张改革刑罚,善待轻犯等。在人

与法的关系上,它认为要建立一个强盛的国家,“惟在乎设法与

用人之得其当耳。盖用人不善,适足以坏法;设法不当,适足以

害人,可不慎哉!”强调两者并重。

在社会改革方面,禁止封建迷信,凡庙宇寺院和阴阳八卦均应废

除,僧尼道士一律还俗,不得执信风水;为了整顿风尚,它主张

必须禁骄奢之习,禁溺杀子女,禁烟酒,为了使人民安居乐

业,消除疾苦,它提倡兴建医院,“不受谢金”并筹设“跛盲聋

哑院、鳏寡孤独院”等社会福利设施。

在文化教育方面,它主张办学校。

在对外关系方面,主张自由通商,平等往来,既反对以大国主义

自居,也不允许别国干涉中国内政,不准诽谤太平天国的国法,

不准擅入中国内地等。但对帝国主义本性仍然认识不足。

《资政新篇》在某些方面是对《天朝田亩制度》的发展,它提出

的一系列政治、法律改革措施,特别是集中权力,反对分裂以及

避免乱杀滥罚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认真总结太平天国革命

经验教训的结果,是相当必要的。它所体现的政治、法律,尤其

是经济方面的资本主义倾向,既吸收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

验,又是当时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在意识形态里的反映。但

是,由于没有必要的社会条件和阶级基础,由于完全忽视了土地

问题而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也由于当时所处的激烈战

争环境,《资政新篇》没有能够认真实施,也没有能够挽救太平

天国的败局。

3、论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

(1)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是中国由古代向近代社会转折时期农民革命

战争的产物。具体的历史条件使它与以前农民政权的法律制度有

许多区别,主要是纲领更明确,内容更充实,实行时间更长及后

期出现了资本主义倾向;但它毕竟是农民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

斗争中创立的,因此具有农民政权法律制度的鲜明特。具体来

说,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太平天国的立法,主要是以西方原始基督教的某些教义与

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农民的平均、平等观念结合起来的思想作

为指导,后期在一定程度上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

第二,太平天国法律的内容具有两重性,既具有反封建的和在一

些方面体现出民主、平等精神的进步性,又具有浓厚的封建制法

律因素的落后性。如繁复的封建制和领导层的特权制,与封建制

无任何差异。这是农民阶级受封建意识形态影响的突出表现。

第三,太平天国法律是宗教教规、军法和普通法律的混合物。宗

教教规、军法都是法律,具有普遍的效力。这是太平天国政教合

一、军政合一的反映。特别是宗教具有特殊的作用。如天父的传

言具有最高的效力,即是天王也必须遵照执行。杨秀清还经常假

借天父下凡审讯某些重大案件。所以,太平天国法律又具有神秘

的宗教彩。

第四,太平天国诸法中,军法、刑律较为详多,刑罚也很严酷。

如对敌人,特别是对谋反、通敌叛变分子常处以“点天灯”、“五

马分尸”等酷刑,以至诛连“通馆通营”。这有封建刑罚的影响,

也与当时敌我斗争尖锐、复杂、军事斗争胜负关系较大有密切的

联系。

(2)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具有反封建的革命性,这是其本质和主流,应

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它又有农民阶级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

为以后的革命法制提供了有益的教训,其局限性表现为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经济制度上的绝对平均主义。

从《天朝田亩制度》的精神上看,太平天国的土地所有制实际上

不是农民所有制,而是实行天国所有制。其一,产品不归己,而

归国库;其二,经济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取消私有。由于《天

朝田亩制度》中的这些规定完全脱离实际,又处于战争环境,所

以《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土地制度,事实上是不能实现的,

只能是一种平均主义的空想而已。

第二,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体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华民国资产阶级民主共

和国的国体。从而否定了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国体,体现了资产

阶级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树立了帝制自为非法,民主共和合法

的观念,促进了中国人民民主主义觉悟。

第三,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权

体制。《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

第二、维护等级森严的封建特权。

它确认“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讲尊卑”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

3、具有浓厚的宗教迷信彩。

洪秀全等人创立的拜上帝教被奉为太平天国的国教,强迫所有人

民一体信奉,该教教义便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而维护宗教教义

便成为太平天国法律的重要内容。

第三、不能正确区分敌、我、友,对内刑罚过于苛严残酷。

第十九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

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全文分为临时大总统、

副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共4章21条。主要内容包

括: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的产生办法及临时大总统

的职责权限;规定参议院的构成,议员的产生办法及参议院的职

权;规定临时政府所设各部;规定国民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大纲的

时效。其重点在于解决政权组织问题。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1912年3

月由孙中山签署公布的具有临时性的宪法性文件。分为总纲、人

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共7

章56条。

二、简答题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试析的内容。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强调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针对当时列强企图分

裂中国的阴谋,总纲明确宣告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22个行省、

内外蒙古、青海、西藏。这一规定,第一次向全世界宣告:中国

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体现了孙中

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反映了中国人

民反侵略、反卖国政府、争取国家独立的强烈要求,促进了中国

人民的民族觉醒。

国务员、法院行使其权力。其中,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

督府推选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

第四,确认中华民国人民的基本民权。中华民国人民的

基本民权包括三个方面:平等权、民自由权、政治权利。这些规

定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的

精神,是对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以及民族压迫的否

定。

第五,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临

时约法》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宪法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

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这一规定对资本主义

工商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规定约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法律地位及其效力。

第七,规定了严格的的程序。

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和颁行于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它是资产阶级革命派、

立宪派和袁世凯为代表的反革命派之间围绕政权问题而进行尖

锐复杂的斗争中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首先,在确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体的

前提下,于权力的分配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

总统的权力。

其次,在行政权的配置方面,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目的就是以内阁牵制总统,以防止总统个人独裁,并为将来实行

政党内阁打下基础。

最后,临时约法对于其修改程序的规定,较一般资本主

义国家的宪法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一般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经

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就可以修改。而临时约法,则从修改

约法的议案的提出,到修改约法会议议员的出席和修改内容的表

决都规定了较严格的百分比。

第二十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天坛宪草:1913年10月,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三读程序,

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亦称“天坛宪草”。由于该草案

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因而

为袁所不容,最终因其破坏而流产,并未得以公布施行,只能以

草案相称。因宪法起草委员会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史称“天

坛宪草”。

第二十一章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简述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

孙中山在中国共产党及第三国际的帮助下,决定改组国民党,并

2、袁记约法:根据袁世凯提出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案》七条,

约法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由袁

世凯签署施行,同时宣布废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约法

完成是按照袁世凯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故在历史上被称为“袁记

于1923年11月12日发表了《中国国民党改组宣言》,1924年

1月20日,召开了第一次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

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在《宣言》中,孙中山将其

倡导的三民主义,重新解释为具有反帝反封建内容的,实行联俄、

约法”。

3、贿选宪法:1922年11月15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35次会

议,开始制定宪法,1923年10月5日,曹锟以每票5000元代价

向国会议员行贿后“当选”为大总统。随后,受曹、吴控制的国

会通过宪法草案,并于10月10日曹锟就任大总统时正式公布,

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由于完成这部宪法的中华民国第一届

国会第三届常会受曹锟、吴佩孚的控制,部分议员接受了曹锟为

当选大总统而给予的贿赂。因而这部宪法一开始就蒙上了贿赂的

阴影,时人讥之为“贿赂宪法”。

二、简答题

简析“袁记约法”的特点。

答:“袁记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在内

容上主要变化有:

第一,扩大总统的权力。在国家权力的配置方面,《中

华民国约法》虽然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的权力

地位。但实际上赋予大总统超越三机关之上的权力,从而动摇了

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规定大总统对外代表中华

民国,对内为国家元首,其统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人事权、

军事权、外交权、财政权、戒严权等。

第二,取消责任内阁制度。在行政权力的配置方面,《中

华民国约法》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

制。国家行政机关实际上只是执行总统个人意志的办事结构。

第三,取消国会制度,以“参政院”行立法之职能。《中

华民国约法》取消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两院制,

同时规定设置设置立法院作为立法机关。并规定大总统可依任意

否决其议定的法律案,甚至大总统有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

会、闭会的权力。

“袁记约法”虽然在形式上拼凑了美、日、法、英等国

的一些宪法条文,但从内容上看,它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

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了总统集权制,实际上是确认了

袁世凯个人专制独裁制度。

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并提出了国民党的具体

施政纲领。

关于民族主义,《宣言》确定对外反对帝国主义,主张“中华民

族自求解放”。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由双方重新订立平等的互相尊重主权的条约。对内反对民族压

迫,主张“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并于反帝反封建革命胜

利后,组成各民族自由联合的统一国家。

关于民权主义,《宣言》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民权制度,提出要实

现平民大众的民权,并具体规定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

权,以及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确认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

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以及在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

社会上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宣言》的基本精神,即实行各革

命阶级的民主专政,要保障革命人民的民主权利,剥夺一切与帝

国主义封建军阀相勾结的反动分子权利。

关于民生主义,《宣言》提出两项主要原则:一是“平均地权”,

二是“节制资本”。在政纲中规定要制定土地法、劳工法,改善

劳动者的生活状况。

总之,在这篇宣言中,确定了与国际国内革命势力合作,而向帝

国主义封建势力进行坚决斗争的革命原则。这个《宣言》,是国

共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

第二十二章国民党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多项选择题

ABD

二、名词解释

1、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一系列的修订和制订法

律活动,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至此,从晚清修律开始,

中国宪政和法制的进程已近百年。《六法全书》作为百年宪政和

法制进程的结晶,折射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是中国法

制进现代化最早的阶段性成果,其体系包含了大陆法系知识传统

对于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解,体现了现代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特征。

2、不干涉主义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为了与民法的“契约自由”

原则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上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即从民事

诉讼开始到终结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诉讼资料的提出,都依照当

事人的意思进行,法院不得干涉。

3、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

法律并予设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

则。

三、简答题

1、试析《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答:《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进一步确立训政时期“以党代政”,由国民党行

使统治权的“党治”原则。“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继续确认

《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规定的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

裁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

第二,规定国民政府体制实行五院制,并规定国民政府

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较大的权力。“约法”第七章“政府组

织”规定国民政府由“五院”行使五项统治权;国民政府主席、

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这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个

人独裁统治服务的,是《训政纲领》的核心内容的又一发展。

第三,虽然对基本民权采取间接保障措施,但同时规定

政府可以依法加以限制。“约法”第二章“人民权利义务”规定

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通信等自由权利,但同时又通过附加

“依法”限制或停止的条件,限制或剥夺其民主自由权利。

第四,表面上为增强国力、改善人民生活而确立了各项

制度,但由于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少数官僚垄断集团手中,因

而,并无实质意义。

2、试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答: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分为

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

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

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共十四章175条。其主

要内容有:

第一,全面确认总统专制的政治体制,南京国民政府虽

然仍然标榜宪法是“依据孙中山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制定的,

而且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

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这些规定似乎表明国民党政府已经还政于民,但在实际上宪法所

确认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仍然是在总统独裁制。首先,总统有至

高无上的权利。其次,总统控制五院。再次,最大限度地限制国

民大会的权力。此外,还规定国民大会每六年召开一次,在其闭

会期间又无常设机关,根本没有起到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还规

定总统不对国民大会负责,反而有权召集国民大会。另外,在1948

年,南京政府还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宪法的补

充,它还赋予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有不受宪法限制的“紧急处分

权”,上述规定都清楚的反映出,虽然在名义上,规定中央政权

的组织形式上是所谓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但实际上是采取法西

斯的总统独裁制。

第二,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从法律条

文的内容上看,它对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的规定是较为全面详细

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保障国民人身自由权,即除现行罪犯外,

对于国民的身体,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

拘禁、审问和处罚。但实际上,它在罗列上述公民权利后,仍然

用专条作出明确规定,即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紧急危难、维

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外,不得以法限制之。

第三,维护垄断资本的经济权益。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

制的合法性。

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主要内容。

答:南京国民政府民商事法律体系由民法典和其他单行

民商法规组成。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继受和移植西方法律。这主要表现在民法立法原

则方面:以西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有权社会化、契约自由修

正、过失责任等原则为其民法的基本原则;以西方的自由、平等、

博爱等精神,排斥中国传统的等级、身份等观念。

第二,保护财产私有权。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对保护私

有权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首先,规定了所有权的概念。其次,

规定了所有人的收益权。再次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即所有人

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第三,确认永佃权、债权和典权,维护封建半封建剥削

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在继承传统永佃权制度的基础上,将永

佃权界定为: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无限期耕作或牧畜之

权。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其民法赋予了债权人广泛的权利。其一,损害赔偿权。其

二,迟延赔偿权。其三,替补赔偿权。

第四,维护封建性婚姻家庭制度。确认包办、强迫和变

相买卖婚姻制度;维护封建性半封建性的家庭制度;确认封建宗

法的继承制度。

4、概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特点。

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较以往刑事立法更为完整,

它以刑法典为核心,并辅之以大量单行法律法规、刑事特别法及

其他司法机关关于刑法方面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相对完整的体

系。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事法律原则指导其刑事立

法。罪刑法定主义、刑罚人道主义、罪刑等价主义等资产阶级刑

法原则,是针对罪刑擅断、等级差别、滥施酷刑的封建法制提出

来的,反映了资产阶级对自由、民主、平等的追求。但国民党的

党规党法,蒋介石的手谕和命令等,虽然不是刑法,却具有刑法

效力,这即是违背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好证明。

第二,罪名繁多,法网严密。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

设置明目繁多的罪名,构成严密的司法镇压之网。如:在刑法典

中设置多达35种罪名;在特别刑事法中设置种种针对革命党人

和革命人民的罪名。

第三,增设“保安处分”制度。所谓保安处分是指为了

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司法机关对那些不能矫正

而对社会有重大危险性的罪犯施行长期关押隔离,预先剥夺有犯

罪危险者的自由,以及实行各种强制措施,使其改恶从善,回归

社会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1935年国民政府在修定刑法典时,效

法德意日等国家刑法,增设了“保安处分”专章。“保安处分”

的设置,反映出国民政府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显的法西斯化。

第四,继承封建法律传统,维护宗法家族制度。承袭封

建法律中维护“尊尊”“亲亲”的宗法家族制度的精神,确立对

侵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的原则,以强化其统治

的社会基础。维护夫权和一夫多妻妾制。法律确认了一夫多妻妾

制,为买办、地主、官僚公开重婚纳妾,提供了方便之门,从而

使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带有浓厚的封建性。

第五,压制人民反帝爱国斗争,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侵

略利益。南京国民政府继承清末、北洋政府以刑事立法来维护帝

国主义在华利益的传统,继续在刑法典中设置“妨害国交罪”专

章。

尽管如此,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

法与过去相比较有较大的发展。其刑法典在体例和形式上更加合

理与完善,在刑罚方面,从刑进一步完善,在易科制度中增加易

以训诫的规定,在主刑、从刑之外另设保安处分。

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标榜司法独立原则。南京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

国家制度,把司法独立作为其国家体制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

则。中国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官须超越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

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这些只是一种掩饰,总统的控制、警

察、宪兵、特务组织和各级党部等不仅直接参与案件侦查,而其

有权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秘密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在《法院组织

法》中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原则,但同时又规定:“若有妨害公共

秩序、善良风俗之虞者,经法院之议决,得不公开。”这即为秘

密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秘密审判成为国民党统治者镇压革命志

士的工具。

第三,在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自

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律并予设规定,而

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的审判原则。这一原则较之封建

时代的法定证据原则来说,是一种历史进步,但是,由于国民党

法官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偏见,决定了他们的世界观和法律意识,

从而使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自由心证必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第四,限制自诉。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限制被害人的自诉

权利。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规定,既实行国家追诉主

义原则,即由代表国家的监察机关掌握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又

同时确认被害人可以行使自诉权。但是,对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又

作出了许多严格的限制。主要有:被害人享有的自诉权,是以被

害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的;凡经监察官终结侦查的同一案件,不

得再提出自诉;凡是法定的告诉或请求,若超过告诉期限的,不

得再提起自诉;被害人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第五,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特殊审判机关实行特殊的审判制度。《特种刑事

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中央特种刑

事法庭负责复判高等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

门管辖犯有“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罪”的非军人案件。

第七,国民党各级党部和特务组织参与司法活动。在国

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下,国民党的各级党部拥有参与司法审

判活动的权力。

第八,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严格民事案件受理条

件;设置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实行“不干涉主义”

原则;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二十三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1946年政

治协商会议关于“省得制定省宪”的精神,4月23日,陕甘宁边

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确

定新时期的施政方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政权组织”、

“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

2、二五减租:所谓二五减租,即以抗日前夕成立的租佃契约的

约定租额为准,“一律减少百分之二十五(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并且根据租佃关系发展的情况及租佃形式的不同,对不

同租佃形式的减租额作出规定,并禁止法定租额外的剥削,对积

欠地租的处理也作出规定。

3、马锡伍审判方式:“马锡伍审判方式”是抗战时期在陕甘宁

边区形成的。1943年,马锡伍在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边

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经常深入基层,依靠众,从根

据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拘形式却又合理公平地处理了许多长期

缠讼不清的疑难案件。马锡伍所创造的这套审判方式被称为“马

锡伍审判方式”。

二、简答题

1、试析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答: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

第一,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遵循的最基本原则,是把马

列主义的法律学说与中国革命的实践和各根据地的据日情况紧

密结合。这是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艰苦的探索过程,

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历史的经验证明,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

只有在马列主义、思想指导下,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和作用。

第二,法制建设必须围绕并服从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

任务。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和最高原则,是从立法和

司法两个方面,为实现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总任务而斗争。因此,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

义革命时期各个阶段为实现上述总任务而制定的纲领、路线、方

针、政策,都是各根据地立法和司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法制建设必须服务于革命战争的需要。中国革命

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人民战争作为革命

斗争的最高形式,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过程。这就决定了

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所遵循的又一基本原则,是直接或间接地为

革命战争服务,以革命的需要为出发点。

第四,法制建设必须促进根据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村根

据地,是实现人民战争战略目标的依托和争取革命成功的坚固基

地。经济建设与革命战争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要求革命法制建设必须把保障和推动根据地经济建设的发展作

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

第五,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人民民主原则。新民主主义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所创立的,体现了广大人民众

意志和利益。因此,坚持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是革命法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上述基本原则,是由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也

是根据地立法和司法工作经验长期积累的产物。在这些原则的指

导下,新民主主义法制成为中国有史以来的一种完全新型的法

制。

2、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由前言和17条正文

组成,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苏维埃政权的任务和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

任务,在于保证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在全国的胜利。苏维埃政权

的政策主要包括: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政策、保障工农利益的经

济政策、提倡婚姻自由、保障妇女参加社会生活的婚姻政策、实

行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的。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

的对外政策。

第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宪法大纲》规定:

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第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宪法大纲》规定的

基本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主要包括:身

份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其他民主

自由权利。

第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制度。苏维埃的经济由

国营经济、私人经济、合作社经济三部分构成。苏维埃政权的政

策是:尽可能地发展国营经济,大规模地发展合作社经济,奖励

私人经济的发展。

《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

性文件,是中国宪政历史上第一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

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政治

纲领,是党的民主革命纲领的具体化。

3、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答: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为挽救民主危亡,提

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并于1937年8月25日发布

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据此,各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先后制

定了施政纲领。这些纲领总的来看,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他们

的基本内容有:

第一,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各边区《施政纲

领》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全国一切人力、物力、财

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第二,确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三三制”原则。所

谓“三三制”,即在边区政府和参议会人员的组成上,共产党人

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党外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

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

级和开明绅士。该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主统一战线政

策。它的实施既保证了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团结了其

他抗日力量,有利于调动更广泛的力量进行抗日。

第三,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经济政策。各边区《施

政纲领》都规定了保护抗日人民土地财产所有权;实行减租减息、

交租交息;调和劳资关系,改善工人生活,也维护资本家的利益;

大力发展农业、林牧业、手工业生产等。

第四,保障抗日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各边区施政纲

领规定的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

名投票的选举制度;自由权,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

人权、财权及言论、出版、结社、集会、居住迁徙、信仰自由等

权利;诉愿权,人民有以任何方式对公务人员的非法行为进行控

告的权利。

4、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及意义。

答:1947年10月10日颁布施行的《中国土地法大纲》

共16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彻底改革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彻底改革

土地制度,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没收地主阶级的

土地对农民所有,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土

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

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途径是平分土地

和财产。

第二,规定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土地法

大纲》宣布:“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

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

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等。

第三,团结中农和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依靠贫农、团

结中农,有步骤地、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是党和解放区进行的总路线。《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坚

持了团结中农的原则。不是一般地消灭资本主义,因而

对一般工商业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确定的合法执行机关和保证的

措施。的合法执行机关是“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

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

会,区、县、省等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

第五,规定了若干特殊的土地及其财产的处理办法。如

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等的处理办法;名胜古

迹,应妥善保护;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

资财、粮食等物的处理办法等。

第六,规定了土地分配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如

对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家居乡村的人民解放

军、民主政权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及其家庭、地主及其家庭、家居

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后其

他人员、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等的土地分配原则和办法都做

了详细的规定。

5、概述民主革命时期土地立法的历史发展。

答: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农民的土

地问题。领导农民开展土地革命是夺取民主革命胜利的重要保

证。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开始,中国共产党就领导人民开展土

地革命,在以后的各个历史阶段,又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

土地政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关于土地问题的方针政策,决议、

法令和法规,共同构成了让人民民主政权的较为完整的土地法律

体系,对新民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发

挥了重要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

一次全国代表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共14

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即所有地主、

豪绅、军阀、官僚及其他大土地私有主的土地、房屋、牲畜、农

具,没收富农的土地和多余的房屋、农具、牲畜。废除一切口头

和书面的租佃契约,一切债务无效。规定了分配土地财产

的对象、原则和方法,即一切贫农、雇农、苦力及乡村其他劳动

人民,不分男女,均有同等分配土地的权利,实行平均分配土地

的原则,并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关于土地权属的

规定,即一切水利、江河、湖泊、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

以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鱼塘等,和

稻田、麦田一样,分配给农民使用。

第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为了贯彻和实现抗日民主统一

战线的方针,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政策进行了调整。中共中央于

1937年2月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宣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

之政策”。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

代替土地革命时期的没收地主土地和财产分配给农民的政策。根

据党的新土地政策和原则,各根据地民主政权先后制定了土地法

规,如1938年《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39年《陕

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40年《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1941

年《晋西北减租减息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规主旨相同,主要

内容是:一是保护公私土地所有权;二是规定减租交租的原则和

办法并保障佃权‘三是规定了减息交息的原则与办法并保障低

利借贷。

第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

发布《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

决定把“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

政策,要求各级党委和解放区人民政府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作

为“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环节”。但是由于当时国共谈判尚未

公开破裂,因而该指示带有某些温和彩和不彻底性,对于开明

绅士和一般地主给予了较多的照顾。1947年7月至9月,全国土

地会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于同年10月10日颁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共16条,其

主要内容是:第一,彻底改革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第二,规定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第三,团结中农和

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第四,确定的合法执行机关和保

证的措施。第五,规定了若干特殊的土地及其财产的处

理办法。第六,规定了土地分配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如

对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家居乡村的人民解放

军、民主政权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及其家庭、地主及其家庭、家居

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后其

他人员、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等的土地分配原则和办法都做

了详细的规定。

6、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答:中央工农政府于1931年12月制定了《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婚姻法》,在此基础上经过修订,又于1934年4月颁布

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六章21条。实现了根据地婚

姻家庭立法的统一。这是土地革命时期通行个苏区的最完善、最

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规。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确立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

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多偶制,禁止重婚。

第二,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婚姻法》规定,不论

是结婚还是离婚,均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不得

干涉,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

第三,规定了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关于结婚,该

《婚姻法》规定,男子年满20岁,女子年满18岁即可以结婚。

三代以内亲属及行为人患有性病、麻风病、精神病等禁止结婚。

结婚须向苏维埃政府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关于离婚,该《婚姻

法》规定,婚姻双方均同意离婚,向苏维埃政府登记后即可离婚。

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也可离婚,但为了稳定军心,保证红军的

战斗力,规定红军官兵之妻要求离婚,须征得其夫的同意,只有

丈夫经2至4年无音信,妻子才可以离婚。

第四,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该《婚姻法》有关于:

离婚时,对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平分,若有小孩,按人口平分;婚

后共同债务,则由男方负责偿还等等一系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

规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婚姻制

度,它第一次使广大妇女在人身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提供了

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激发了她们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7、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答: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及时打击一切破坏抗日的违法犯罪活

动,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出现了如下一些

变化:

第一,在管辖方面:公安机关对于汉奸罪、盗匪罪、烟

毒罪、破坏坚壁清野财物罪等特种刑事犯罪,行使侦查、逮捕、

预审和起诉权,在紧急情况下对武装敌特分子的处决权;检察机

关仍负责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起诉。审判由法院和司

法处、科负责。关于军民诉讼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军事案件

归军法机关审理,其他案件一律归地方司法机关审理。

第二,起诉方面:抗日战争期间,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提起自诉;对通奸、重婚等妨害婚姻家庭的

行为,以及略诱妇女意图与自己或他人结婚或为猥亵、奸淫等妨

害自由行为,只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才有告诉权,告诉才处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人无论在判决前后均可撤回告诉,其诉

讼有效期间为自知道事实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此外,

众也可以代原告人起诉。

第三,在审判方面:审级上抗日民主政权一般采用三级

三审制。县一级所设司法机关为第一审级,第二审级在有的根据

地为专署司法机构,有些边区为省级司法机构,第三审级在有些

根据地为边区(省)级司法机构或边区政府,在有的根据地则在

名义上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判一律采取公开审判、人民陪审

制,对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有广泛的众参

加的审判方式,即人民公审。普遍建立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

推广马锡伍审判方式。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各根据地的法

律都规定,除战时特殊情况外,对死刑判决,不论被告人是否上

诉,都须报经上级司法机关复核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调解制度

从组织形式到内容、程序都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人民调解的制度

化和法律化。

8、试述民主革命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变化。

答:人民调解工作发端于大革命时期的工农运动,如海

丰总农会中就设有仲裁部,行使一般民间纠纷的仲裁调解职能。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民主革命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一步步走向

完善。

第一,土地革命时期,人民调解有了进一步发展,法律

赋予某些政府组织民事调解职权,如1931年11月颁行的《苏维

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

决未涉及犯法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

第二,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了重大发展,从组织形式

到内容、程序都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人民调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首先,颁布了关于调解工作的单行条例和专门指示。各根据地在

系统地总结了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适应本地区的

有关调解的指示和条例。这些法规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制度化的

重要标志,它使得调解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大大加强了

其法律地位。其次,建立了各种调解组织,采用多种调解方式。

各抗日根据地所采用的调解方式大致有四种:民间自行调解、

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法院调解。第三,规定了调解工作的范

围,各根据地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精神是以一般民事纠

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为调解的范围。第四,关于调解工作的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合法原则。第五,关于调解的具体办法,大

多采取座谈的形式,以快捷、简便为基本的出发点。第六,关于

调解的效力,一般规定,调解不是一个单独的审级。

第三,解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解放战争的后期,随着大城市

的解放,人民调解发展到城市。

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法制中的一项实效明显的制度,它具有及

时排解民间纠纷,息事宁讼,促进人民内部团结,教育众爱国

守法等作用,是人民司法的重要补充。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调解

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为建国后人民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积

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二十四章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制名人、名案、名事、名言

简答题:

简述沈家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贡献。

他在遍阅、精研中外法制的基础上,主持了清末修订法律的工作。

他认为,修律必须坚持“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原则。他

既反对数典忘祖、一味推崇西法;也反对门户之见,一概摒弃西

法。他认为不论在法律方面还是在法学方面,中西各有所长,因

此,在改法修律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学习西方法律,要以“模范列

强为宗旨”。他主持修订法律馆工作时,曾大量翻译东西方法律

书籍,聘请各国法律专家为顾问,派员调查外国法制。一方面,

他又强调指出,修订法律也应以中律为本原和根据,修律如不深

入研究中律的本原,考其得失,而就以西律杂糅之,必将如“柄

凿之不相入,安望其会通者?”

沈家本的“会通中西”的修律宗旨,是在对中国传统旧律作了深

刻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他通过对中国传统旧律的研

究,写了《历代刑法考》一书,对传统旧律作了全面的整理与总

结,既从总的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又从不同的门类进行具体分析,

充分肯定了旧律中合理和进步的一面,又批判了残酷野蛮的一

面。从而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立法、执法的主张。这为修律作了

准备,提供了根据和借鉴。他认为,传统旧律必须修改,才能适

应时势的要求。在奉旨修订《大清律例》过程中,他提出了五方

面的修改意见:一是删除总目,简易例文;二是废除重法和附加

刑;三是停止刑讯、酌减死罪、虚拟死罪改为流徒、删除比附、

死刑唯一;四是更定刑名;五是同一刑制,提倡满汉、良贱在法

律上平等。由他主持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充分体现他的思想。

沈家本不仅在理论上深入阐述了中西结合的修律原则,而且致力

于将这原则贯彻到修订新律的活动中去。在修订新律过程中,他

坚持“模范列强为宗旨”,吸取了不少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精

神,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对少年犯实行惩治教育;二是另

立专条,增设新罪名以适应新的时势和维护社会秩序;三是改变

了传统旧律中民刑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混合的传统;四是建立

陪审员和律师制度;五是坚持司法独立,改良监狱。在修订法律

中大量吸收资产阶级的法律精神,无疑是对封建法律的批判与否

定。法分民、刑,又分实体法与诉讼法,更设陪审员与律师,使

立法更具完备,执法更趋持平公允,也改变了中国数千年来民刑

不分、实体法与诉讼法混合的局面。而司法独立,改良监狱,这

对于中国司法行政不分,监狱黑暗野蛮的传统是一个否定,也为

建立立宪国家创造了条件。

在“会通中西”、“模范列强”的宗旨指导下,沈家本所领导和

主持的修律活动,是在地主阶级革新派“师夷长技以制夷”、资

产阶级改良派传播西方思想文化和改革政治基础上的发展和提

高。尽管沈家本负责修订的新法,由于礼教派的反对和清政府的

覆灭而大多数没有颁布实施,但它却是传统法律迈向近代化的第

一步,也为后来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的

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据和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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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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