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_公众演讲完整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0: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冯光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_公众演讲

利”的法律观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向前发展的动力。因此,社会

冲突,更进一步说,根植于古代社会环境的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

社会环境的冲突,亦能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实现社会的现代化。

但是,这种推动作用的发挥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还需要人的行为

去主动调整,把“冲突”逐渐调整为“适应”,从而实现这种推动作

用。否则,不仅会延缓社会现代化的进程,还可能会阻碍社会的

向前发展。因此,必须调整冲突,使法律文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

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

同志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

念形态上的反映。”“一定形态的政治和经济是首先决定那一定形

态的文化的;然后,那一定形态的文化又才给予影响和作用于一

定形态的政治和经济”。①法律文化亦是如此。法律文化不仅能

传承法律知识,还能教化人民,即人民创造了法律文化,法律文

化又塑造了人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和

全国人民必须从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

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里所说的“文化建设”理应包

括法律文化的建设。因此,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法律文化

的建设是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已不同于古代社会,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但是,这种社会环境仍不是完全的法治社会,这种

社会环境下的法律文化也不是现代的法律文化,有时还不失传统

的彩。这些仍会延缓或阻碍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当代中国

虽然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它仍存在着一个传统

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问题。

如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总体来说,应当从

两方面入手,即一为思想观念,二为法律制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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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①_公众演讲

公正。

其三,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有效。

法律监督制度自古就有,早在西周就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

古代的法律监督制度具有从属皇权、机构发达等特点。但是,古

代社会大量腐败现象的存在则证明了这种监督制度并未真正起

到有效的作用,实效性并不理想。在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

若想进一步深入,法律监督制度则显得日益突出。我们不仅应该

要完备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还要在制度的实效性上下工夫,真

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着重指出,在当

代中国,加强宪法监督,建立违宪审查制显得势在必行。宪法的

地位虽然与其它法律不同,但它毕竟是法。既然是法律,就存在

一个监督与责任的问题。然而,当代中国宪法监督的力量却很薄

弱,对于违宪现象并不能追究宪法责任,进行宪法制裁,有的学

者甚至还明确提出宪法具有不具体的惩罚性。笔者认为,这一提

法虽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但在理论上却不够科学。宪法虽然带

有很强的政治彩,但它毕竟是法。既然是法,就存在监督、责

任与制裁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违宪就是违法,违宪就要负责,违

宪就要制裁。无论是所谓的恶性违宪,还是所谓的良性违宪,都

必须要实现这一点,否则,对构造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是极为不利

的,因此,当代中国需要违宪审查。

制度是法治社会的ITERET。任何一种社会邪恶都来源于

制度的缺陷,但任何一种社会邪恶的惩治还得靠制度。实现传统

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仍需要制度的保证。制度也是一种资源,传

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正是利用这种资源作为燃料产生推进力

的结果。

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应注意的问题

(一)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西方化

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发达的近代法律发展史,并

在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几百年的近代

法律发展史上,这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这些

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是全人类的财富,可供其它国家借鉴与吸收。

当代中国正在构建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但决不意味着法律文化的

现代化等同于法律文化的西方化,决不意味着要把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转换成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国和西方有着不同的文明,不同

的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不同的国民心理素质,因而具有不同的

社会环境。如果强行地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完全嫁接到中国的土壤

上,势必会引起中国法治建设的畸形。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可

能含有西方化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构成其全部,剩下的还有

一部分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果。换言之,西方化会影响中国法

律文化的现代化,但它不会完全取代。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现代转换并不等同于西方化。

(二)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战后,随着政治、经济等领域区域集团化和全球一体化的发

展,特别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经贸关系、科技和文化合作与交往的

不断增长,许多国家间的法律不断靠拢,逐渐趋同①,并形成了

一条国际轨道。因此,各国在进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越来

越注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

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

此,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也应配套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实现社

会的稳定与发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建设法治

国家,其终极目的仍是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而在法律文

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应注重道德文化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得

好,不得了——会加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

了不得——会延缓甚至阻碍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为此,党中央提

出了“以德治国”的方略。“以德治国”的方略是一种全新的思路,

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其一,“以德治国”并不意味着德

治要取代法治。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二者不可偏废。既不能像

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像中国古代社会那样

轻法律而重道德,道德与法律要并重,要并举,这样才有利于社

会的稳定与发展。其二,要注意德治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中国

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国家,这种“德治”是旧道德之治,结果

导致了人治和专制。而“以德治国”中“德”的内涵是与旧道德存在

本质区别的新道德,这种新道德之治在理论上是不会导致人治

的。但是也应当看到,虽然新旧道德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但旧道

德之治的传统所具有的人治倾向性可能在现实上会影响新道德

之治。其三,要完善德治的可操作性。什么是道德?很少有人能

给出一个十分具体和明确的答案。这是因为从旧道德到新道德转

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道德具有时代性,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道德;

就是在同一时代,某些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还存在着争议。因此,

推行“以德治国”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其可操作性。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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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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