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随笔】中国古典法律文化为何不能自发进入现代化

更新时间:2024-12-24 11:37: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中国通和是传销吗)

【法律随笔】中国古典法律文化为何不能自发进入现代化

中国的社会是乡土性的,在乡土社会中,无讼一直是人民秉持的观念。

一说起“讼师”,大家联想到的是“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做刀笔吏的在

这种社会中是没有地位的。可是,在当今现代化社会中,好好的公司个人

都要请律师做常年顾问。法律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

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事实上,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成了专门的

知识。不是道法律的人去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现代社会中,

在法律之外生活就会捣乱社会的共同安全。

在中国的古典文化中,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礼是其立身之

根本。如果不知道礼,就是没有规矩,简直就是没有的道德。一个负责的

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时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

非由官司打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秩序。生活各个方面,

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悉,

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经把这种外在的规则化为了内在

的习惯。维持礼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

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

而现代的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被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

利,所以定下了许多的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

并不在教化人。刑罚的用意已经不再是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

和社会的安全。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

利。现代的社会中也并不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固定的规则了,法律一定得随

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也因之,并不能盼望各个在社会里生活的人都能熟

悉这与时俱进新的法律。

中国出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之中,原有的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

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和会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

现行法律里的原则有些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差别很大。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

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

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的看人们怎样去用这些设备。

在看,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

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这种格局和现代的社会逐渐趋向的“团体格局”

是不同的。在团体格局中个人之间的关系靠着一个共同的架子,在他们,“团

体”是生活的前提。可是在一个安居的、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中,每个人

可以在土地上自食其力的生活时,只要偶尔的和临时的与周围的人发生交

易。在他们,和别人发生联系是次要的,而且在不同的场合下需要不同程

度的结合,并不显著地需要一个经常的和广被的团体,立基于这种观念之

上的法律文化呈现出不同的理念。在“团体格局”中,团体对个人的关系

就象征在神对于信徒的关系中,是个有赏罚的裁判者,是个公正的维持者,

故有两个派生的观念:一是每个个人在神的前面是平等的;一是神对于每

个个人的公道。由此而建立的法律蕴含着平等与公正。团体格局的道德体

系中于是发生了权利的观念。人对人得相互尊重权利,团体对于个人也必

须保障这些个人的权利,防止团体代理人滥用权力,于是发生了宪法。宪

法的观念是和现代和会的法治观念相配合的。国家可以要求人民的服务,

但是国家也要保障部侵害人民的权利,在公道和爱护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而中国的乡土社会中,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达成的网

络。这网络的每一个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因之,传统的道德里不再另

出一个笼统性的道德观念来,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

存在了。这一差序格局的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

问清楚,对象是谁,和自己有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故

此,在中国的法律观念中,平等的观念是少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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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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