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8: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实质重于形式)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中国

商检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卞耀武

现行的中国商检法律制度形成于中国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其标志是于1989年初制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这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

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国内情况

和所处的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商检工作经验的积累,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也将继续发展,逐

步完善,2002年4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中国商检法做出重要修改,这是完善中国商检法律制

度的重要举措,使这项制度更能适应中国当前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新的需要。

一、确立和完善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取得最初经验的基础上,以制定中国商检法

为主要标志,确立中国商检法律制度,是完全必要和积极适时的,其后的大量实践也作出了有力

的证明。当然,在此前也是存在着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并且有一定的制度和机构,比如1950

年由当时的中央贸易部公布的《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54年由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输出输入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84年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而由国

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对进出口商品检验予以调整,则是始于198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也是几经易名,1952年称为商品检验总局,1980年国务

院决定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1982年改称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到了近几年,随着机

构改革的进行而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仅从上列一些事实和过程也可看出,现行的商

检法律制度是在发展中形成的,它有长期积累的经验作为基础,同时又是以适应当代的需要为条

件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是与国与国之间的货物贸易密切联系的。其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以

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前提,有国与国之间的商品交换才有进出口的商品检验;其二,在国与国

之间的商品交换表现为货物贸易关系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体现国家利益的管理行为;其三,进出

口商品检验是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活动,需要遵循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确定的规则;其四,

进出口商品检验必须制度化、规范化,最基本的是应当形成法律制度,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原则、

对象、体制、标准、程序、方法中的基本的部分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根

据,即依法检验。

中国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是在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中形成的,反映了中国扩大开

放,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需要,但是这项制度应当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加以完善充实,

在内容上作出若干调整,这也是正常的,表明在制度上有了新的进展。当然,这次修改中国商检

法更是完善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进展,它的主要根据和背景是:

1.近十几年来,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需要在总结的基础上

将这些经验中成熟的部分以法律形式做出反映;

2.中国的对外联系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

工作,适应这种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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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着中国国内改革的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体制、机构都有了若干调整、变化,需要在

法律制度方面作相应的考虑,以推动、引导进出口商品检验整体水平及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和素质

的提高;

4.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在有关规则方面进行衔接,适应入世后对一些法律有关

条款作出修改的要求;

5.中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承诺了国际义务的,其中有些内容涉及商检制度,需要将实

现承诺与国内的规范连接起来;

6.中国国内法制建设日益推进,近十几年陆续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对原有的若干法律也作

出修改,在新情况下商检法需要与其他法律作制度上的衔接协调。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对中国商检法律制度加以完善,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制定若干新的规

则,同时对原有的一些规则加以修改补充,便是有其必要的。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只有不

断发展,才能更加符合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更能适应国内外环境变化的新情况。

二、中国商检法修改的主要事项

当前完善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主要举措是对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做出重要修改,将发展的

需要、改革的决策与立法的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既是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战略的具体体现,也

是改进中国商检工作最为有力的手段和权威的方式。

这次对中国商检法所作的修改共有三十二项内容,修改的条文占全部条文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修改后的条文为四十一条,比原有条文增加九条,修改的事项关系到中国商检法的立法目的、重

要指导原则,商检体制的构成、商检主体、商检行为规范等,使中国商检法律制度在实践的基础

上内容日益充实完善,迈向了新的水平。修改的主要事项为:

(一)强调中国商检立法的规范作用,揭示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实质

首先,在修改的中国商检法中明确规定,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

为,使中国商检法律制度更明确地发挥规范作用。这样,有利于在法制的轨道上加强中国的进出

口商品检验的工作,建立健全商检法制,增强商检活动中的法制观念,通过规范的商检行为,以保

证实现商检立法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维护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

顺利发展的目的。

(二)明确界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

对于哪些是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主体,修改后的中国商检法作出了明确界定,这与商

检既为国家把好大门,又能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相适应。中国商检法中所规定的商检主体,一是

由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简称商检机构;二是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

机构。这种检验机构原先是由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来加以指定,现在改为经过许可的方式,这实

际上是一种体制上的变化,反映了市场机制的要求。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同时,经国家商检部

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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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通行原则

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中,是如何确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原则的,商检法修改时对此作出了回答,

即采用国际通行规则,增加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

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这五项商品检验的原则,

就是中国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是商检的法定目标。它比原有商检法所规定的“根据对外

贸易发展的需要”更为全面地反映了商检的基本目标,考虑了社会经济在商检方面的全面要求,

而不仅仅是一种商业性的目的。

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标从法律上作出上述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的要求也是一致的。这使世界贸易组织该项协定中的有关规则与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目标

两者之间得以协调。

(四)关于法定商检目录的规定

依照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要求,对进出口商品应当划定一个必须进行检验的范围,对属于这

个范围内的商品所实施的检验称为法定检验。原有的中国商检法规定,由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

贸易的需要制定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修改后的中国商检法对其有两项新的规

定,一是对原有的种类表名称,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改称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二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上述商品目录时,它所依据的是前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五项原

则,也就是根据法定的检验目标确定法定的检验范围。这样,确定法定检验范围的依据,不仅仅

是一项商业性的目的,而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在中国法律上做出反映的保护人类健康和

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国家安全等五项目标。

(五)完善法定检验和免予检验的规定

法定检验和免检制度都是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制度,在修改中国商检法时均得以完善。

首先,在确定法定检验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实施法定检验的法定检验机构做出明确规定,即: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这样,比原有的关于法定检验范

围的商品实施检验的机构的规定更为明确,体制上更有确定性,即法定检验只由商检机构实施检

验,不再规定由其他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第二,关于可以免予检验的制度,在修改后的中国商

检法中仍然保留,并加以完善,即:明确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进出口商品,收货

人或者发货人才可以申请免予检验,国家商检部门才可以据以审查批准。这样,就可防止滥用免

予检验的制度,违背免予检验的宗旨。

(六)从法律上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界定

原有的中国商检法对商检内容所作出的规定,单纯地考虑了贸易方面的要求,将商品的质量、

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列为法定检验事项,或者说是将商业性条件列为法定检验内容。在修

改中国商检法时,考虑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也考虑了中国已作出的承诺,将法定检验的内容

规定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

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

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这样规定,使中国商检法律制度得到了充实,并增强了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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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定活动与合格评定程序是中国商检法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后所使用的概念。合格评定活

动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否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活

动。合格评定程序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确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否满足国家技术法规的

强制性要求的程序。上述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合格评定程序来源于合格评定活动。

对于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在中国商检法中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它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

贸易壁垒协定》的规则是相同的,这样有利于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抽样,

一般是指取出部分物质、材料或者产品作为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测试或者校准的规定过程,样

品的抽取应遵循一定的规范。检验,在合格评定程序中一般是指通过观察和测量、测试、度量等

手段,判断某个产品、过程或者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检查,在合格评定程序中一般是指对

每个单项产品的评估,或者说这是一种严格的达标评估方式。在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一般是指

通过检查和提供论据来证实规定的要求已得到满足;合格保证,则是对产品、过程或者服务满足规

定要求的置信程度采取一定的方式作出说明;注册也作为一种程序,包含在合格评定程序中;认可,

是指由权威的团体对团体或者个人执行特定任务的胜任能力给予正式的承认的程序;批准,是指允

许产品、过程或者服务按照其说明的目的或者按照其说明的条件销售、使用。合格评定程序内容

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在实际运用中有些是单项运用,有的则是几项形成一个组合。

(七)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

这是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中国商检法对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

据所作的规定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

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这项规定是既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要求和中国的对

外承诺,又按照中国商检的实际需要作出的,可以分为以下的层次:

一是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采用了“技术法规”和“标准”两种表述,即技术法规

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而所称

的标准则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

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这表明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中国的标准

化法一概称之为标准,然后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这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中的表述不同,因而我国作出了相关的修改,采用了“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这种表述,

表明了技术法规的含义,以作为法定检验的依据。

二是在中国商检法中要求,对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

其目的是使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都有可以凭借的依据,这是一种积极的要求。

三是考虑到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需要与实际进程之间会有一定的时间上的差

距,因此在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但是这种参照的标准不是自行选择的,

而是由国家商检部门在可参照的标准中作出指定。

四是原有的中国商检法中将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作为商检的依据,这与法定的检验

是国家行使其职能的性质不相符合,因而在修改时将其删去。

(八)规定了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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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于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检工作中执行职务时,有必要也有可能知悉接

受检验的对象的商业秘密,对于这种秘密,他们应当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在履行进出口商品

检验职责之外,有任何泄露和利用这种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商检工作人员的重要行为准则,也

是保护接受商检者利益的必要措施。

(九)增加和补充了关于报检主体的规定

在完善中国商检法律制度时,根据已有的经验和实际的需要,增添了关于报检代理人的有关

内容,使之成为合法的报检主体。一是明确了报检代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

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二是明确了对报检代

理人管理的要求,规定了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

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十)完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期限的规定

原有的中国商检法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在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

毕的规定,被实践证明是较为复杂,不易操作,因此,对其作出修改,即改由国家商检部门统一

规定检验完毕的期限,具体规定为,依法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或者是对

出口商品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

单证。

(十一)完善了关于出口商品通关验放的规定

修改后的中国商检法对出口商品在检验后的通关验放制度作出了改进,使之完善并更为准确。

具体规定为两项,其一是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这

表明商检机构是签发货物通关证明的法定机构,所签发的证明有规范的名称;其二是经商检机构检

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

报检。

(十二)修改完善了关于抽检的规定

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除了法定检验外,对其他进出口商品并不是完全的不管,而是可以适

用抽检的方式。这也是一种依法进行的检验,它是用抽查的办法,对检验结果的处理也不同于法

定检验的出具检验证单。具体的规定为,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

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在这项规定中应当注意的是,实施抽查检验也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要

根据国家规定进行。

(十三)关于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中,根据已有的经验和现实的需要,将出口商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出厂

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作为一项特定的措施,因此增加规定,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

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这项规定表明,

它的目的是为了对外贸易的需要,它的范围限于是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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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代替商品检验,而只是有利于实现商检的目标;至于出厂前的检验,按通行的规则只应限于

是对产成品质量的检验。在增加这项规定的同时,中国商检法中原有的商检驻厂员制度的规定被

删去。

(十四)增加了关于认证管理、验证管理的规定

实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需要对有关认证管理和验证管理的事项作出规定,其内容为:一

是明确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二是明确商检

机构依照中国商检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十五)增加了关于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

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实行,需要对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及商检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作为实行这项制度的必要保证,因此明确规定:

1.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

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2.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

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

行职务。

3.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4.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5.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

离、相互制约。

6.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

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十六)补充和增加了对违法者处罚的规定

为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秩序,惩处违法行为,同时考虑了与中国刑法等其他法律的

衔接,对逃避商检、非法从事商检业务、进出口商品假冒、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等行为,中国

商检法增补了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处罚的规定,具体是:

1.违反商检法的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

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商检法的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

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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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

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三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

中国商检法的修改,除上述内容外,在提供商检信息、申请复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商检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商检费用等方面,都有若干补充或者改动。总之,中国商检法律制度通

过中国商检法的修改而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当然也应当承认,法律的完善是一个目标,但它又是

相对的,即使一项制度在一定的时期是趋于完善的,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和

社会进步,又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这也是正常的、必要的。

三、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要点和基本规范

中国商检法在作出多处重要修改之后,使中国商检法律制度在当前的条件下充实完善起来。

它是进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依据,各项条款是指导、规范进出口商品商品检验的法定的行为

准则。其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已在前面作过分析,但对包含这些内容的新的商检法律制度,仍需阐

述其要点,强调其基本规范,以有助于研究掌握中国商检法的整体内容和主要规范。

在中国商检法中应当重视并把握下列内容:

(一)立法目的

在中国商检法中明确规定: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共有四项,即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

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

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在这四项目的中,规范的出发点是加强商检工作,维护法定的权益,促进外

贸顺利发展,但要实现这几项要求,又必须以规范的行为作为保证,没有依法实施的规范的行为,

其他的立法目的就难以获得其实现的可靠保证,所以作为一部法律而言,必须根据其特点重视其

规范作用,用法律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在规范中体现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法定体制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体制是由法律确定的,在这个体制中机构的设置或取得认可以及各自

的地位和职责都由法律规定。这一体制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

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二是国家商检部门在各地设立商检机构,管理各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

品检验工作;三是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

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这三个层次、三种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在法律上有清

楚的界定,不能混淆,也不应交叉。

(三)商检的法定目标和范围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所要达到的目标或者遵循的原则不是任意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作出

规定,共有五项,即: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

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这五项目标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法目标,是在全面考虑了国家的利

益和社会经济的需要的基础上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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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法定检验商品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

验的进出口商品,这部分商品的范围,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前述的五项法定目标,通过制定、调

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来划定;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则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

验。

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均由商检机构实施,因为这两种检验都属于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

监督管理。

(四)商检的内容和根据

中国商检法作出修改之后,在这两方面都有重要变动,具体的在前一部分已作叙述,主要为:

一是商检的内容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合格评定活动。

二是确定了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这里所表述

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表述的技术法规、中国标准化法

中表述的强制性标准相对应的,即相同的内容不同的表述,所以如此表述,实质上是为了作好衔

接。

(五)进口商品的检验

在中国商检法中,对进口商品的检验与出口商品的检验分别作出规定,因为两者各有一些特

殊性。至于共同的规则,都集中在这部法律的总则和监督管理两章中作出规定。

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法对有关事项主要作如下规定:

1.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2.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

接受商检机构对该商品的检验。

3.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单证。

4.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5.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

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在出口国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可以

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六)出口商品的检验

中国商检法对出口商品也是根据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法目标的规定进行检验,除在这部法

律的总则中所作规定外还有以下几项规定:

一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商检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

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

规定都是针对商检工作人员在商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者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接受

监督。

(九)关于法律责任

中国商检法经过修改后,法律责任共有六条,其内容在前面都已经述及。其立法目的在于通

过依法追究责任,惩处违法行为,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秩序,规范执法行为,使中国的商

检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改,其修改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时,

共有128人参加,其中投赞成票的125人,有3人弃权,无人反对。表明新的商检法得到了立法

机关的绝大部分组成人员的关注和支持,这部法律的修改适应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新情况、新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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