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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行政立法
第一部分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是需要我们掌握的内容。首先要记住历朝历代法律形式的名称,其次要明
确区分不同名称所代表的具体含义。
(一)夏朝的法律形式是誓,商朝除了誓外,还有诰和命等。
(二)西周在夏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礼、遗训和殷彝。
1.誓,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所命令。
4.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多种规范内容。
5.遗训,先王发布的誓命。
6.殷彝,商朝法律规定中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三)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自秦始。律是秦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的法典化奠
定了基础。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
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
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管理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作解
释,类似后世的律疏,是我国古代注疏法律的滥觞。
5.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例。
(四)汉的法律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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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
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
3.科,即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也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五)唐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
1.律,是基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
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都以律所
规定的刑罚处理。
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
令。
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六)宋朝的法律形式比较有特,需要我们重点掌握的有:
1.断例,即判案的成例。
2.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有
约束力,往往与敕、令并行。
3.申明,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
4.看详,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赦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七)明朝的法律
形式包括律、诰、例、典。
1.律,明朝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以法典形式将诸法合为一体。
2.诰,由皇帝钦定同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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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就是判例或事例。
4.典,规定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第二部分行政立法
(一)皇帝制度
1.秦朝
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同时,也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
秦始皇在灭六国之前,称为“秦王”。秦王政统一中国之后,“王”的称号与自己
的身份已不再适合了。经过讨论,决定兼采三皇的“皇”、五帝的“帝”,号曰“皇帝”。
秦王政认为自己是历史上第一个皇帝,所以自称“始皇帝”。
秦始皇确立了“皇帝”的名号之后,“皇帝”就成为封建地主阶级最高政治代表的尊
号,也是封建君主统治的象征。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有官吏都要
无条件地效忠皇帝,皇帝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法律。从秦始皇开始,皇帝的“命”为
“制”,“令”为“诏”,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也可以一言废法。自称为“朕”,臣民
称其为“陛下”。皇帝印由玉琢成,专称为玉玺,皇帝驾临曰“幸”,所在之处为“行
在所”,所居之处是“禁中”。
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
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
2.汉朝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加强皇权出发,以
“天人合一”思想为皇帝制造一套理论,这就是“君权神授”说。“君权神授”理论把
皇帝神秘化,皇帝便由人转化为上帝神的代表了。皇帝是上天派到人间的代表,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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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之间的关系,他掌握的生杀予夺的大权是“受命于天”的。汉朝将秦始皇创建的皇
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二)
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1.秦朝
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
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由战国时期“国
尉”发展来的。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由战国时期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
主要管理记事。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
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
正;治粟内史;少府。
(三)职官管理
1.秦朝
秦朝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要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第二,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
第三,必须忠君。
第四,必须通晓法律。
秦朝除了在选任职官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而且还重视对职官的考核。“课”指
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
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具体
考课的内容是“五善五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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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朝
汉代大致从四种途径选拔统治人才和任用官吏,其中包括征辟和察举。征辟是对特
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与辟举。察举制度始于西汉而盛于东汉,由郡国每年向中央
推举一定数量的人才选用为官。
汉朝的考课基本沿袭秦制。
汉朝的致仕年龄一般规定为七十岁。官员退休后,朝廷往往给与一次性的很高的赏
赐,以示敬老尊贤。有些德高望重的老臣退休后,仍可按时朝见皇帝,皇帝有重大事情
还向高级官员咨询。3.隋唐朝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尚书
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中书省为最高法令机关,门下省有权审定
中书省草拟的诏令,尚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隋唐时期官吏的来源有多种途径,但主要是通过科举考据考试进入仕途。科举,分科取
士。由国家设立科目,定期进行统一考试。隋朝考中后,根据成绩,授予不同官职。而唐朝
考中只获得出身,即取得任官资格,仍需经吏部考试,如果吏部考试通不过,则空有出身,
并不得做官。唐朝考试根据四项标准:一,体貌丰伟;二,言辞辩证;三,楷书遒美;四,
文理优秀。科举制度的实施,打破了魏晋以来的“门第”界限,从而改变了由与世家大族垄
断仕途出身的“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权,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
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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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4:3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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