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11-08 03:43: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民房倒塌房东被拘)

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

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

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

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

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

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

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

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

想。编辑:11665。

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

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与加役流,死刑

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

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

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

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

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

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以与爱护老

幼的人本彩。

2.在民事法律中

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一向不发达,这与儒家主张的息讼有很大关

系,但儒学还是深刻的作用着传统民法的发展。孟子是儒家学派中对

法律与经济关系把握最好的。他提出的“薄税产”“制民之产”,告

诫统治者不要暴敛,重赋。后世的明君都把其作为民事的基本原则和

富国之策。

儒家思想毕竟是与封建大一统相适应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也要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具体到土地所有制度上就是坚决贯彻

地主土地私有制,并制定严格的户籍赋税制度。本着重农抑商的原则,

在商业发展中也有大量限制。即使在封建社会最为发达开放的唐朝,

集市也只能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开放。在婚姻继承制度上,女

人的地位也低于男人,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变。

3.关于行事法律

中国的官僚制度是封建法律的特,其本身却饱含了儒家的特

。从选官制度看,汉代举孝廉强烈的体现了儒家重孝对社会的影u

向,而魏晋的九品中正制也是儒家重门第,区分,维护封建等级制的

表现,隋唐后科举的出现不仅体现了儒家“为政在人”的思想,科举

其本身也促进了儒学的发展,巩固了儒学的统治,因为国家以儒学考

生,举人都是因儒学而致世。而在为官之上,儒学影响也颇大。举例

.

来说,官员的品级不论多大,父母去世都要弃官守丧,否则有悖伦常,

遭人谴责。连明朝首辅张居正也不例外,其不为父守丧虽有皇帝夺情,

也不免他人非难。

(三)对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1.在法律解释上

儒学并不是一开始就获得统治地位的,其在法律上的确立经历了

很多过程,而其中法律解释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我们知道一种学

说成为法律思想,不单单是一部法律就能达到的,它必须通过解释使

大多数人了解,接受,并通过此使法律更好的适用于实践。儒学在汉

代确立后,就是通过以经断律和以经注律使儒学法律化,再经过后世

纳礼入律最终到《唐律》一准乎礼,法律的儒家化告成。

2.在司法实践中

儒学对司法实践影响的最大体现就是《春秋决狱》,将儒家经典

直接作为律文案例指导实践。此外,儒家思想讲究天人合一,运用到

司法实践中,从刑狱时令到灾异赦宥,都有浓厚的对自然与和谐的考

虑。另外,秉承儒家一贯的等级观念,封建法律大多都规定了特权制

度,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平等的原则。而且行政与司法不分,这

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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