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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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身份证过期补办需要什么资料)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

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自

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

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

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

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西周初

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

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

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

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

行为都有详细规定。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

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

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

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此后,中

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

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

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在这种侍奉鬼神

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

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

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许多内容为后世

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

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

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周公制礼后,礼在西周就具备了

法得性质,因为它完全具备了法得三个基本特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

与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起着实际得调整作用。礼被认

为就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得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

领域。

礼与刑就是西周法得两个基本方面。在中国法得起源过程中,法

与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就是相通得。最早以祭祀习俗形态出现得礼,

经过夏、商、周得不断发展与改造,成为西周习惯法得重要基础,礼同

样发挥着法得功能与作而且它也有法得强制性。礼就是以刑得强制力

为后盾保障其贯彻实施得,其本身也包含着刑得规范要求,这就就是所

谓得“寓刑于礼”。礼与刑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各有侧重,它们共同起

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得作用。礼就是刑得基础与渊源。礼

从积极方面来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刑则从消极方面来规定人违礼

以后如何处罚。

总之,可以认为,“礼”就就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得、维护

血缘宗法关系与宗法等级制度得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得总

称。而“礼”与“法”得关系,就就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得课题

之一。中国古代得礼有两层含义,一就是抽象得精神原则,二就是具体

得礼仪形式。

二、西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开端。汉代法律儒家化得主

要特征就是首先从司法实践中儒家化,由点到面逐渐渗透,而且大多体

现于司法实践,再由司法实践逐渐向立法实践过渡。具体体现在司法

实践中得春秋决狱,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为引经注律,在具体法律部门中,

一方面体现在刑法原则上,确立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原则得原则,另一方面,在婚姻家庭强调父权、夫权等。

(一)司法实践中得儒家化

春秋决狱,又叫引经决狱、经义决狱,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

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得经义(《易》、《诗》、《书》、《礼》、《乐》与

《春秋》六经)作为定罪量刑得依据,其首倡者为董仲舒,就是“罢黜百

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得必然产物。有学者认为,儒家对汉代法

律得影响,最初便就是从司法领域开始得。

其基本原则就是“论心定罪”,即依据犯罪者得主观动机定罪量

刑。据流传下来得董仲舒亲自决断得案件来瞧,所说得“心”基本为

儒家所倡导得“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得儒家伦理纲常。

春秋决狱将礼得精神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得依据。引法入礼,

在一定得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得不足,纠正了法律得僵化。这时儒家经

典便开始法典化了。

(二)、立法过程中儒家化

引经注律。汉代儒家对法律有关广泛解释权,她们将儒家经典注

入法律之中,以经释律,使每一条法律条文都打上儒家得印际,把封建

法律纳入儒家得轨道,使法律演变为儒家思想得载体,这便就是引经注

律。汉代律学在中国开创了引经注律得法律系统。汉代儒家之所以对

法律发生如此浓厚得兴趣就是由于她们已经深刻意识到法律在政治

上具有得重要作用。她们可以用儒家得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

文得意义与内容,通过以经释律、引礼入法,把封建法制与儒家理论密

切结合起来。可以说,引经注律得发展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得儒家化提

供了重要得理论依据。

(三)、具体部门中法得儒家化

1、刑法原则得儒家化

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汉朝统治者以儒家宣扬得“仁政”思想为

指导,标榜“以孝仁治天下”,确立了矜老怜幼得恤刑原则。汉律规定:

某些老弱妇孺病残者犯罪,可以减免刑罚或区分对待。

亲亲得相首匿得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

互相藏匿或包庇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刑法原则,源于儒家得伦理道

德观念,且始终为后世封建政权所沿用。

2、婚姻家庭中强调父权与夫权

在家庭关系中强调父权。在家庭关系方面,汉朝法律确立了“父

为子纲”得父权家长制体系。

在夫妻关系上强调夫权。汉朝推行法律儒家化措施,婚姻制度确

立了“夫为妻纲”得男尊女卑得原则。这种婚姻制度及原则,不可不

谓就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得一块糟粕,为当今法律制度所抛弃。

三、魏晋南北朝——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继春秋战国后中国历史上有一次大动荡时

期。这段时期虽然政权跌宕变换,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得到

了巨大得发展,同时,法律制度儒家化得以加强。

首先,晋朝统治者认为礼治就是法制得灵魂。其次,晋朝统治者认

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得优劣,完全由礼决定。统治者认为,断狱不可

呆板地引用法律条文,而应当以礼得原则去裁判就是与非、罪与非等。

再次,晋朝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法合一得思想得以

充分体现。礼法融合就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得重要内容。晋朝统治者

将维护士族利益得礼大量融入法律之中,使礼直接成为法律得条款,礼

律合一不再仅仅就是一种主张或者局部得实现。礼法合一在晋朝中得

到了充分得体现,如“准五复以制罪”完整地实现了礼治中得“亲亲”

原则。因此,晋律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得法典,在中国法

制史上占有重要得意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是法律儒家化得第二阶段,就是儒家思想法律

化比较活跃得阶段。其特点就是:儒家思想开始对封建立法发生影响,

主要表现在“纳礼入律”。“八议制”与“官当制”、“五服治罪制”以

及“重罪十条”在律法中得出现,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得渗透。

四、隋唐——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得成熟

隋唐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得鼎盛时期,唐代得政治、经济、文化都

达到了历史得顶峰,后人冠以隋唐盛世得美名。《唐律疏议》得制定完

成标志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得融合过程,即“礼法结合”基本完成。

成文法典中巧妙地吸收了儒家得基本主张,充分体现了“法律道德化、

道德法律化”得特征。

总之,唐律实行“一准乎礼”得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得基本精神。

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得指导思想与定罪量刑得理论依据,基本完

成了封建法律儒家化得进程,为后世得封建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唐

律》使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融为一体,从而完成了儒法合流得法律体

系,它就是中华体系得楷模,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律得蓝本。儒家思想

贯穿于中国封建法得始终并决定着中国法得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得影响既就是全方位得,又就是深

层次得,体现在法律方面,便就是传统法律儒家化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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