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蓝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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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车船使用税在哪交)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通关蓝宝书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框架是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

国际条约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

XX地方XX条例

名称特征

宪法

XX法,民法总则除外

XX条例

制订单位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

及常委会

签署主席令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省级由人大主席团发

布,其它由地方人大常

委会发布公告

人大常委会发布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省长、市长签署命令

公布形式

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

盟约

政府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1

地方政府规章

2、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三、审计

1、审计的性质

审计机关的性质

法律关系

审计生效

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仅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

2、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丞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二有在①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②合

同约定不明确③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3、审计结论不能影响合同关系,不能屈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阶段的依据。

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

司)。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统;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法人的分类

不同类型法人

营利法人

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获得法人资格的时点

登记成立;菅业执照签发日

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一依法登记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成立之日起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

特别法人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众性自治组织法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

法定机构成立之日起

2

1Z301022/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

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

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4、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设立的一次性生产组织。

5、小项目,可以不设立项目经理部(但再小的项目都必须有项目经理)

6、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

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7、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8、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

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特别要注重理解)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如果仅是代为传达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没有任何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则不是代

理,只能视为传达意思表示的使者。

2、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雅果的行为。如果是代理人请朋友

吃饭、聚会等,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是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修輛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安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特殊: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安

3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號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的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③当事人

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底僅法建五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

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行为终止条件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委托代理行为终止条件第(1),(2),(5)三种情况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即可),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①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

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②未经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代理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代理行为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

无权代理

权,但以他人的名

义与相对人进行法

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如果行为人自

效力

(1)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

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就以他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

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

律行为。(无权,效(2)超越代理权。超越了代理权限。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

4

力待定)(3)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虽曾力,并不会发生代理人的赔偿

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责任。

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2)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

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

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

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

人造成的损失。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

行为人虽无权代

理,但由于行为人

的某些行为,造成

了足以使善意相对

表见代理

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的表象,而与善意

相对人进行的、由

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的代理行为。(无

权,有效)

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

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2)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

人表达了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授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

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

之间产生民事法律软。

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

本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抗辩。

相对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

(3)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

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

见仙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

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

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

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

不构成表见代理。

的损失。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

理人不履行职责

①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贵任;

②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

责任。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

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

违法代理行为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1、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煎国实行土地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众集体所有制。

5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辇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耕地承包匾期限为30年。(16多)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①农用地②

建设用地③未利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

含义

设立

建设用

地使用

取得方式

流转

续期

国有(城市市区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享有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的权利,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且自登记时设立

出让(卖的:有偿有期)或划拨(送的:无偿无期)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且地上附着物一并处分

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依法律规定办理

1、①工业②商业③旅游④娱乐⑤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⑥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釆

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

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鶯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登记时设立,地役权是合同生效时设立)

3、供役地转让,转让后仍要供役;需役地转让,转让后仍有地役权。即使用权转让,其设立的地役权

仍与使用权捆绑。(地役权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一并转移。)

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

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役权)。

2、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

权效力和合同效力无关,如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登记,则合同有效,物权尚未设立了)

比如甲将一套房屋先签合同卖给了乙,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可。这种情况下两份

合同均在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只有与丙的买卖具有物权效力,房子归丙。

3、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

6

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四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

1Z30105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有:①施工合同债②买卖合同债③侵权之债。

2、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

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①著作权,包括邻接权;②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12

单选)

3、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①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一民事权利中只有知识产权兼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②专有性一绝对的排他性。

③地域性一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

④期限性一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灭。

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1、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①发明②实用新型③外观设计。

发明(主要对象)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实用新型

①与发明相似,都是一种新的技术

外观设计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形状、图案、彩或者其结

合的设计;

(2)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具有美感;

(4)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方案,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水平要

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

思;

(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

案;

高于实用新型。

②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机构,

或者两者的结合。

③方法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7

(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④没有固定的形状的产品或者是材

结果。料本身,也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

体。

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应当具备①新颖性②创造

性③实用性。

计。

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①新

颖性②富有美感③适于工业应用。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

戳日为申请日。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

展览会上首次展出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3、实用性不能是纯理论,必须能够应用于生产领域。但不需要已经产生积极效果,只需要将来有产生

积极效果的可能性。

二、商标权

1、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

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屈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

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

期为10年。

4、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厶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5、商标专利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著作权(等同于版权)——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

1、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著作权作品有:①文字作品②建筑作品(有审美意

义)③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2、著作权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

易混淆点概念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

单位作品

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法人或者完全归单位所有(是指制作该作品的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其他组织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位)。

作者著作权归属

8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

职务作品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设计师与设计图纸

公民个人

一般情况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特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1)通过合同约定。

(2)无约定或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

勘察设计文倦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

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5、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

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Bo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

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

同约定。

2、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

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1Z3010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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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1、担保方式为①保证②抵押③质押④留置⑤定金。保证是建设工程最常用的方式。

2、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成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3、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3)保

证方式;(4)保证范围;(5)保证期间等。

5、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帯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默认)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

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证。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

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资格: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没有法人授权)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③损害赔偿金4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

7、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①主债权及利息②出有法人书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

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8、保证期间,债权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9、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而同意.保歐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娘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但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①发生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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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确定性②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③鼻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2、保险涉及四方:①投保人②保险人③被保险人④受益人。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①人身保险合同②财产保险合同。

4、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的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

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转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5、保险索赔的条件:①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怔明②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

赔③计算损失大小。

6、索赔的证据包括:①保单②建设工程合同③事故照片④鉴定报告⑤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8、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全部损失,应当按照全损进行保险索赔。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财产没有全部损失,应当按照部分损失进气保险索赔:

财产虽然没有全部毁损或者灭失,但其损坏程度已达到无法修逾,或者虽然能够修理但修理费将超过

赔偿金额的,也应当按照全损进行索赔。

如果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药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司,

提出索赔要求。

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建设工程活动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

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

监理责任保险等。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

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M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2、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段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在施工工地上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

11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建设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5、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等人力不可抗拒的

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6、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甲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

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等;(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

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

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网辰懲檢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7、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

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

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魏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

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

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

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的长短一般根据安装工程合同

中的约定进行确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安装工程一切险对

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

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强制性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

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最大区别是: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

品。保险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保险客户)委托,根据客户风险情况,为其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

计划,横以比史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优劣,帮助投保人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

1Z301092企业增值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2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

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

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3、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

5、销项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发生

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6、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三、销项税额的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子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團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1Z301094其他相关税收的规定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0.6元至12元。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

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

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4、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房产税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末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

使用人缴纳。

5、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

13

6、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7、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8、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双免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免缴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免缴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9、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

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

10、免纳印花税的凭证:(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

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1Z30110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1Z30110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

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的种类:(1)瞥告;(2);(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

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3、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暮、、没晟违法所得、责令限

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

证等。

4、行政处分种类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14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

定金。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贵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民事责任

(民-民)

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官-民)

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撒职:开除。

刑事责任

(国家-罪

犯)

主罚

附加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Z3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施工许可的三种情形:

施工许可证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

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篇工许可证。有两层

开工报告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

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不需要办理施

工许可证

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

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③有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3、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5、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发改委所颁发的开工报告与建设监理开工报告的区别

政府部门核发的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的开工报告

15

性质不同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向政府申报

审核建设单位具备开工条件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

审核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

延伸:开工报告属于特殊方式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方式注入的特殊情况项目;注意:法律上

“开工报告”不等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

1Z302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

的。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

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Z3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戸、主旻人员、技术装备和巳完成的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

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企业净资产一企业申请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主要人员指:①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②工程技术人员;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④技术工

人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等人员的指标考核。

(3)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

等级。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

等级资质。

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对提出资质行政审批申请的申请人,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制

度。

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瓣蓬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正书原件,企业资质

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16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

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单位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单位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

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旳

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

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撤回(合法取得)撤销(非法取得)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注销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

应资质条件,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应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捋业资法申请延续的;②企业依法终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质许可的;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止的;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

改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企业整改质许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建销、撤回或吊销的;④企业提

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者质的升资质许可的;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出注销申请的;⑤法律、法规

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⑤依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

达到要求的,撤回资质证书。法可以撤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

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咨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

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至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时应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

承担个人连带赔偿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父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毫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

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5、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

17

上1%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在接受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资格制毬専験筑师剤度。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

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3、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

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注册申请。

4、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

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5、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

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6、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

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7、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8、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9、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

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

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刘: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8

11、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篆,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12、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

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13、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但是,如果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14、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

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5、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

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6、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交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7、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邛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

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18、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

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19、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

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20、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

19

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

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1、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

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

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

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

当予以撤销。

2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

25、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身熊J贵闢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

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

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1Z30301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无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

行项目审批手续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一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一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一资格审查

一开标一评标一中标一签订合同一终止招标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豊织形瓷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3、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

20

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

提供咨询。

7、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

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8、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

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9、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0、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

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

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

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2、国直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髙投标限价;韭胃疝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

信息等编制。

1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

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4、招标人釆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1

15、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6、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7、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8、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

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

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

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釆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

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5、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

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队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煮愈崎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22

26、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

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7、禁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釆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其他方式(只通知部分投标人踏勘现场)。

总结提出异议的时间

分类

①对资格预审文件提

岀异议

②对招标文件提出异

③对开标提出异议

④对评标结果提出异

⑤其他事项

异议时间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

止时间2日前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开标现场当场提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违法事实

之日起10日内

异议处理办法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日答复,

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日答复,

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勘场回复并书面记录

招标人收到気议后3日答复,

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直接向招标办投诉

招标人不答

复或投标人

对招标人答

复不服的,可

以向招标办

投诉

投诉

1Z303013投标人、招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

23

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

2、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②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

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

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注意不是废标)

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一招标人)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

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

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投标人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

4、招标人最退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1Z30301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24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

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

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属于招标人相互投标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

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投标人相互投标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串通投标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釆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

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

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账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处)不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3)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示向交易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

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5

6、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Z3030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

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

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招标人应当在洛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

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7、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8、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麻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酝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2、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釆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旬单位

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形式

①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③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为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者申

请未核准的;

违法发包④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⑤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

单位的;

⑥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⑦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①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转包给他人;

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承包的行为;

特征

26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麻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

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釆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

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

违法分包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

质等级髙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③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

发包单位的除外;

④劳务发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⑤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

挂靠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的;

⑥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

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

材料证明的;

⑦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釆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

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釆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

有关釆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1Z3030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

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

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

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方进行追偿。

1Z3030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27

1、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

业完成的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①专业工程分包②劳务作业分查。

专业工程分包

相同点:应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

需要总承包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

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

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再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

5、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6、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

当依法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

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

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

者釆用的选择。

连带责任通常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

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Z30303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

资质不良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

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承揽业务不良(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

28

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

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

工程质量不良

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

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验

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拖欠工程款或工

人工资不良

工程安全不良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除了以上4种,其他的都是。

合同的分类:

判别标准合同类型

有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

明文规定可一

定合同的名称

无名合同

特征

(典型合同),《合同法》中所规定両谷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

程合同等。

(非典型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名合

同是有效的。

无名合同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然后可以比照相类是的

有名合同规则,确定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是指定当属人双方互付带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

根据合同当事

人是否互相独

有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法国的合同义务,彼此行程对价关系。

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如

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大多

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供合同等。

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釆取特定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

29

根据合同的成

立是否需要交

付标的物

根据法律对合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同的形式是否

有特求

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是否存在

对价

无偿合同

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釆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釆取

口头方式,也可以釆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

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

同,如赠与合同等。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

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

间的关系

主合同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为确保该主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

履约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

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釆购。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釆

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会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3、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例如坐公交投币,属于以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也

称默示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釆用书面形式(包括3个: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但注意:监理

合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几十检测隐蔽工程;4、及时验

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无偿修理。

1Z30401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赔偿损失的特征:(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形式。(2)赔偿损失具有

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

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

的金钱。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

30

则。

3、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

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4、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

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

业额。

5、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在确定了适用约定赔偿损失还是法定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原则上约定赔偿损失优先于法定赔偿损去。

作为约定赔偿损失,一旦发生违约并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不必证明其具体损害范围即可依

据约定赔偿损失条款而获得赔偿。

7、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8、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釆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0、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1、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

(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

(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31

(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

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在追认前撤销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

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可以在追认前撤销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

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

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可撤销合同(违心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

于无效的合同。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则

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请求撤销。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的行为放弃撤

销权。(撤销权在知道1年内向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行使)

五、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接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2

2、合同的解除分为两大类:(1)约定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交易能够继续的,应当继续。无法继续的,才可以

单方提出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

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的。

6、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吿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

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Z304021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2、劳动合同期限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3、①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②且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①出现了法定的解除情形(如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或者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僵连

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3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

7、(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角工之日起建立。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9、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

商;②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③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

同酬;④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亲或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0、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①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②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①以最后一方签字或拜鷲7时间为准;②如果一方没

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1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辛孽袈晶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②人民法院确认。

1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Z30402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通常包括三个部分:(1)货币工资,

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艳供给劳动者的

各种物品和服务等;(3)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的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等保险金。

2、劳动报酬的支付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4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

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拒

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6、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

位继续履行。

①劳动合同的解除: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①

协商解除;②法定解除;③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②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法定情形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

力消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用人单位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②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

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5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

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

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经济型裁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

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型裁员的程序。需要①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②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

人单位提前300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

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

减人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

裁减人员。

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当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

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1、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僭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36

高不超过12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

协商解除

劳动合

劳动者辞职

同解除

单位辞退劳动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单位不提出续订

劳动者先提出

单位先提出

单位无过错

单位有过错

劳动者无过错(包括经济

性裁员)

劳动者有过错

1Z304024劳务保护的规定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

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毎周至少休息1日。

2、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非在一个单位连续)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或者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

抢修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晚上加班150%)

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周末200%)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春节300%)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

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6、虽然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如何安排年休假却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7、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

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

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

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9、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

随时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预告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随时通知解除或无通知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预告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7

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咨的,由建设单位或施

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10、①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

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

事的劳动。

③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1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程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有第三方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3、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都有单位缴纳,职工不缴。

14、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呼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

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6、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1Z304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

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

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咨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

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4、人社部对巳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38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参加或不缴纳社保费,情节严重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Z304033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1、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0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

果没查预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供借款、不得预扣利息。

贷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造成借款人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的义务

提供担保、提供其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

还本金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止爰萩收回借疝看

3、金融机构借款是诺称合同,自然人借款是实践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旬含利率本教)。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金融借款(书面)一自然人借款(可书面,可口头);

(2)金融借款(诺成)一自然人借款(实践一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3)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未约定利息的无息;利息≤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

(4)不得预扣利息一否则按扣除后的实际金额计算。

1Z3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1、承运人的主要权力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2、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必须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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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

分的运输费用。

4、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将货

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事件责任人

承运人。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

运输过程中货

物的损毁、灭

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為运

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1)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2)该区段的承

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运输过程中因

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Z304037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1、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称合同一一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称合同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3、存单是提取仓储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

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4、存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

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1Z30501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排放限值。

昼间W70dB(A),“昼间”是指6:30至22:00之间的时段;

夜间W55dB(A),“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

不得高于15dB(A)。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

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40

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釆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

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Z305013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

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2、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

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

染。

4、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5、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正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萩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

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6、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揑瞞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单

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

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1Z30501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数日连续处罚。前提规定的

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

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2、施工企业在城市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未釆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由县级

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处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一律由环保局处罚)

3、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隐匿的,县以上环保局

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釆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1Z305021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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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施工节能则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

建筑节能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

2、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3、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4、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而应当按实际用量取费

5、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

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6、施工图设计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7、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8、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

造措施。既有建筑一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9、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

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10、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11、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12、结构材料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技术特点是:

(1)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结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2)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

(3)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

(4)优化钢筋配料和钢构件下料方案。

(5)优化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方法。

(6)采取数字化技术,对大体积混凝土、大跨度结构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

13、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济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釆取有效的节水

措施,(1)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2)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3)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分别确定

用水定额,分别计量;(4)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应分别确定用水定额,分别计量。

14、非传统水源利用:

(1)优先釆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釆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

生活用水。

(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釆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

42

政自来水。

(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

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15、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16、临时用地指标:(1)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

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2)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

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90%。

17、临时用地保护:(1)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

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2)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

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恢复原地形、地貌,使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对。(3)利用

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植被。对于施工周围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

场地新建绿化。

1Z3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吿和保护的规定

1、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

占。

2、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政府文物行豉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

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

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時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

处理意见。施工单位要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在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

工。

4、确因建设工期紧张,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1Z3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

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

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卉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3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一一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一一对本单位的安全全面负责。

(2)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董事长、

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

岗双责”。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6、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8、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一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一一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

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一一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0、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1人;50人-200人的,2人;200人及以上的,3人以上,

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工程项目进行超过

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

44

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

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1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

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1Z30602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项目经理是B证)

(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2)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负责,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

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2)

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恿,

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①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施工作业人员主要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①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知情权:(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②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④紧急避险权;

⑤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⑥请求民事赔偿权。

1、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撤离危险区域。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③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45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①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②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项目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

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安全生产费用的一般规定

项目

提取主体

(1)施工单位

(2)实行总包,总包单位提取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用途

列入工程造价,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计提依据建造安装工程造价

(1)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此项费用

限制性规

(2)投标中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

总额的90%

1Z3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

(4)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2、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类

综合应急预案(企业)

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

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

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

专项应急预案(分部分项)

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了种

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

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右险

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现场处置方案

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

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置

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

内容

内容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墅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施工单位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46

案体系的总纲

3、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1)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2)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总承包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和设备

4、应急预案的修订:每修订一次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

职责发生调整的;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

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7)编制单位认为

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总结】

种类

施工企业安全培训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一次

频率

每年至少一次

1Z30604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

导或其它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吿;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7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也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当补报。

5、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

事故级别及情况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调查主体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调查

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调查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调查

县级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有关部机关、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60日。

6、事故的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2)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3)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Z3070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①法律、行政法规②有关的技术标准③设计文件④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

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项目的规划、

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项目釆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4)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项目釆用的导则、指南、手册、

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管:

监管主体(官)

48

监管阶段

规划审查机关

施工图审查单位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指住建部)

规划

勘察、设计

施工

施工、监理、验收

1Z3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

体责任。(注意区分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

2、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

位项目负责人。

3、质量终身责任是指: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1Z30702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实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瀨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是供导致

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工程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1)总承包质量责任。无论是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还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釆购

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或工作向建设单位承

担总体的质量责任。

(2)分包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

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分包单位还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总分包连带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即分包工程

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

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1Z30702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①建设单位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构。

2、施工质量检验,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或称为过程检验)包括①预检②自检③交

接检④专职检⑤分部工程中间检验⑥隐蔽工程检验等。

49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1、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①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过程②竣工验收不

合格的建设过程。

2、返工: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

3、修理:是指工程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

求。

4、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

负责返修。

5、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

方负责。

1Z30702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

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追究办法类似)。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在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2、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单位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4)向社会公布曝光。

1Z30703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的七项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依法承揽过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②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③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④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作的基础工作,工作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

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

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⑤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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