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序标准
号(名称/发行
日期)
保护臭氧层
1
维也纳公约
经修订的关
于消耗臭氧
2
层物质的蒙
特利尔议定
书
联合国气候
3
变化框架公
约
中华人民共
和国
4宪法
(2004-3-1
4)
中华人民共
和国
5民法通则
(2009-8-2
7)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一、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
火器。
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二、各缔约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小引起变化的
原因,并缓解其不利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
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产生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治在生
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
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
危害。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
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
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三
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
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6
中华人民共
和国
环境保护法
(2015-1-1)
1/18
序
号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中华人民共
和国
环境影响评
价法
(2003-09-
01)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
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7
8
9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
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及处置等进行分
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以下清洁生产措
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
清洁生产促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进法三.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2003-01-0﹔
1)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
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
核。
第三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
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
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
害水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
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香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
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
和国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
法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
(1998-4-2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
9)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
容器。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
弃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
水温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八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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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标准,贮存农药何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治造成
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和倾倒含有
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1
0
1
1
1
2
1
3
1
4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
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
污染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和国
第六条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
水污染防治
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法实
第十九条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
施细则
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当低环境保护部门做出
(2000-03-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
20)
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
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
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
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灯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
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单位)
8978-1996
值6~9化学需氧量()100悬浮物()70
(1998-01-
01)
中华人民共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和国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地表水环境区﹔不同的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类别的标准值。
质量6.水质的监测
标准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
3838-2002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2002-06-7.标准的实施及监督
01)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略)
广东省水污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
染物排放限
表2
一级标准(单位)
值
值6~9化学需氧量()100
(44/26-20
悬浮物()70动植物油10
01)
三、功能区的分类
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五类﹕Ⅳ类主要适
广东省地表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水环四、功能区划分成果及其要求
境功能区划各地表水环境功能按照一控双达标的技术要求衡量是否达标﹐
(试行方案)各水体未列出的上游及支流的水体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以保证主
(1999-11-流的环境质量控制目标为最低要求。
25)允许各功能区的连接水域和点源排污口附近存在混合区﹐其范
围不作具体划分﹐可根据需要﹐在上级政府的批文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文件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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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5
1
6
1
6
1
7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在制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
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入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
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企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生产前三个月内按第六条
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
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保
护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水污染物排第十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放许可证管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放许可证》。
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1988.3.20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无证排放。
第十八条排污口必须编号,设立标志,并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要求配备计量装置,所有的排污口都必须具备采样和统计条
件。
第十九条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当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消减排放良的进度情况,经消减达到排污
总量控制指针的单位,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
放许可证》。
第四条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污水处理设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
施环境保护标;
监督管理办2、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法3、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1988-05-4、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或管
09)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运成、运行费用核算、监视
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当地环
污水处理设
第五条
保部门审查和批准:须暂停运转的;须拆除或者闲置的,须改造,
施环境保护
更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
监督管理办
转的在五日内,其它在一个月内给予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
法
已被批准。
(1988-05-
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
09)
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征收污
一、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均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
水排污费的
部门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具体征收标
通知
(1993-07-
准由各省及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0)
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4/18
序
号
1
8
第五条企业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
个人进行检举合监督。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
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
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
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
和国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然体健康的,必须
大气污染防立即采取防止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
治法位,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调查处理。
(2016-1-1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配合环境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
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
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
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逐步减少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产生,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
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
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中华人民共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和国大气污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
染防治法实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
施细则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991-05-第二十一条运输,贮存,装卸能够散发有毒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
24)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喷淋,覆盖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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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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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量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标准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
2
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0
(3095-199
6)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2016-1-1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关于发布《环
境空气质量
标准》
3095-96修
改单的通知
(环发2000
1号)
(2000-01-
06)
大气污染物
综合
排放标准
16297-199
6
(1997-01-
01)
广东省大气
污染物排放
限值
44/27-200
1
广东省机动
车排
气污染防治
条例
(2000-09-
01)
汽车排气污
染监督管理
办法
1990.8.15
一、取消氮氧化物()指针。
二、二氧化氮(
2
)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3改为
0.08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3改为0.12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
0.123改为0.243。
三、臭氧(O
3
)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3改为
0.16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3改为0.243。
2
1
2
2
表1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执行二级标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
二氧化硫850度(烟气黑度)1
氮氧化物650烟尘100
表2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执行二级标准最
高允许排放浓度(3):
二氧化硫850烟尘100氮氧化物650烟1
第八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九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
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激发动机的单位,
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十四条再用汽车排气必须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娜如初次
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初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
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发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汽车,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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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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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利对造成
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
和国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噪声污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
染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
(1997.03.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01)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内形式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技术
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企
7条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
业厂界噪声
第
的边界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标准
(12348-19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A),夜间偶然突
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A)。
90)
2008-10-1
城市区域环
境噪3.标准值:类别3,
声标准适用于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3096-1993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2008-10-1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7/18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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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和减少固
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
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
的包装物。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
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
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
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其生产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
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
中华人民共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及场所。
和国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污拉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染环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境防治法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15-4-2第四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物经营许可证的单
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废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
取得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
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
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或者不按照经
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
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
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
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04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
国家危险废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沾有农药及除草刑的包装物
物名录及容器。
2016-8-108废矿物油——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的更换油及清洗油(泥),
如:废机油、真空泵油、柴油、润滑油。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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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和污染的土壤及包装物,如:含多氯联苯(),多溴联苯()、
多氯三联苯()的废物。
12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
国家危险废
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含有染料、颜料、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
弃包装物。
物名录
1998-07-01
29含汞及其化合物废物:荧光屏及汞灯制造及使用;含汞玻璃计
器制造及使用。
42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和残余物,如:含丙酮
的废物。
危险废物贮
存污
染控制标准
4.5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18597-200
5.1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1
(2002-07-
01)
环境保护图
标志牌应设在及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形标志固体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楚、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污染或有变
废物贮存场
(1995.11.
化、退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
应每年至少一次。
20)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危险废物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
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当在危险
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
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
移联填写一份联单。
单管理办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
(1999-10-加盖公章,经交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
01)一联自留存盘,联单第二联交易出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
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弃物转移运行。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储存危险废弃物的,其联单保存期
限及危险废弃物储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
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
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广东省固体
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条例
(2004-05-
01)
第八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
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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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序
号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3
4
3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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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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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
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
广东省固体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料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
废物污染环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
境防治条例体的物质;
(2004-05-(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01)(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
为了加强对
淘汰一次性
发泡塑料餐
具执法监督一、2000年底前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工作的通知
(2001-12-
28)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
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和国(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
消防法防安全责任人;
(2009-5-1(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
安全疏散标志。
建筑灭火器第10.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
配置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设计规范第10.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
(2005-10-影响安全疏散。
1)第10.5.1.2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任人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
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五、领导专职,
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和消防队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
仓库防火安组织扑救火灾;
全管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该
理规则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990-04-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
10)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方法,
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
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情况时,
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炮、冒、滴、漏。
10/18
法律/法规/
序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号(名称/发行
日期)
关于在非必
要场所停止
3
再配置哈龙
灭火器的通在非必要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
9
知
(1994-11-
11)
第五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机关、团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
企业、责任人。
事业单位消第十八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
4
防安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
0
全管理规定执行。
(2002-05-第二十三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
01)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置、器材﹐并开展组织消防业务学习
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
中华人民共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
和国
4
节约能源法
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
1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2008-4-1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
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
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产品应当在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
明能耗指标。
中华人民共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和国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
4
节约能源法热性,减少采暖,制冷和照明的能耗。
1
(1998-01-第三十九条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01)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
价廉的节电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第四十条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性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
设备,工艺和材料。
第七条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施行责任制。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
其它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
部门制定的综合能量考核定额和单项靠核定额,定期对企业主要
节约能源管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
4理暂行条例业应当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
2(1986-01-能源使用责任制度。
12)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进行能耗分析,并根据需要开展能源平衡工
作。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的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的用油。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
协调的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
11/18
序
号
一、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
产和建设,施行优惠政策。
二、国家提倡和支持企业施行一业为主,多重经营。
关于开展资四、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施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4
源综合利用九、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资源综
合利用目录》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
3
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的规定,减免产品税。
(1985-9-30)十二、开展综合利用所需要的技术,除重大课题有国务院各部门
机及组织公关外,部门和地方可以组织综合利用科技市场,实行
技术有偿转让,企业也可以专题招标,为头科技机构或社会力量
承担。
4
4
资源综合利
用目录
(1996修
订)
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包括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
品。
五、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包括废电缆、废电线、废电池、废灯泡
(管)等产品。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4
5
4
6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危险化学品(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登记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管理办法(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2012-8-1(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
说明书;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
查。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
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
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
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
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
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
安全设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化学危险品
第二十四条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信道应当有
安全
管理条例
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
(2002-03-
(
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15)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
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
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
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
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
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12/18
序
号
4
7
4
8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常用化学危
险品
分类和标志
13690-199
2
(1993-07-
01)
化学品安全
技术
说明书编写
规定
(16483-20
00)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3分类: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同《危险货
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4
9
5
0
第3条3.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3.2成分/组成信息;3.3危
险性概述;3.4急救措施;3.5消防措施;3.6泄漏应急处理;
3.7操作处置及储存;3.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3.9理化特性;
3.10稳定性和反应性;3.11毒理学资料;3.12生态学资料;
3.13废弃处置;3.14运输信息;3.15法规信息;3.16其它信
息。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
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
工作场所安
第十三条
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全使
用化学品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
规定
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
13690
(1997-01-
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
01)
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
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4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
的储存要求:
常用化学危
4.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
险品
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
贮存通则
防护用品。
15603-199
4.5化学危险品按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同常用化学危险品分
5
类和标志)。
(1996-02-
4.7贮存方式
01)
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b.隔开贮存c.分离贮存
13/18
序
号
5
0
5
1
5
2
7.1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
有无泄漏。
7.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
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
时处理。
7.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8.化学危险品出入管理
8.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
常用化学危
8.2
内容包括:a.数量b.包装c.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
险品
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楚时不得入库。
贮存通则
消防措施
15603-199
9.
9.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
5
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的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1996-02-
9.2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
01)
灾报警系统。
10.废弃物处理
10.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0.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0.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物品,不
得任意拋弃,污染环境.
11.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
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
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第七条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
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
基本资料。
作业场所安
3.(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
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l和第2款做出对化学品加以标识
全使
或加贴标签的要求。
用化学品公
(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约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994-10-
第八条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22)
其中应列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防预措施和应急
处置方法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
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
称应及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
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
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
饮食业油烟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
排放标准分参数见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18483-200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1)基准灶头数≥1,<3≥3,<6≥6
对应灶头总功率1.67,<5.00≥5.00,<10≥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平方米)≥1.1,<3.3≥3.3,<
6.6≥6.6
14/18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序
号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
除效率,按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
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的规定执行。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
5.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
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
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
度。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登记表,
由建设单位的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审批,建设项目有
行业主管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
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
站承担。
第十六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施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过程及项目建成后
产生废水、废气、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它影响自然
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每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的报告制度,必须执行防法污染及其它保护环境的设
施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
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寻址或设计前
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报告表。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
2
饮食业油烟
排放标准
(18483-200
1)
5
3
建设项目环
境保
护管理条例
(1998-11-
29)
5
4
广东省建设
项目
环境保护管
理条
例
(1994-09-
01)
5
5
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办
法
(2002-02-
01)
15/18
序
号
5
6
5
7
5
8
5
9
6
0
6
1
大中型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或制定专人做环境保护
工作,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
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
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的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都必须及主体工
程一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必须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
国务院关于
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
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
进一步加强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工
作的决定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
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
(1990-12-
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已经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
05)
必须正常运转。
国务院关于
环境保护若一、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
干问题的决地方规定的标准。
定二、鼓励机动车采用清洁燃料。
1996/08/0三、要实现垃圾的分类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
3
环境保护行
政处罚办法全文
2010-3-1
报告环境污
染及破坏环
境事故管理全文
办法
2006-3-31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时
间,填报《排污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竣工
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
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
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
排放染物申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等须
报登记管理做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
规定所在地环保普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征得其同意
(1992-10-后,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
01)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
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据报。
第七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
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八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
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
在一个月内予以批额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未经环保部
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为申报的视为据报。
第十条建筑施工噪声的申报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国务院关于
及环境保护
工作的决定
(1984-05-
08)
16/18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序
号
法律/法规/
标准
(名称/发行
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污口,废气排放口,造生排放源和固
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厂所应适于采样,检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
污单位印感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6
2
6
3
6
4
6
5
6
6
6
7
第三条一切企业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实行
征收排污费标准》等有关规定标准,对超过上述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征收排
暂行办法污费。
(1982-07-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的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坑及排放
01)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
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
例全文
(2003-07-
02)
环境管理体
系认证暂行
具体内容详见1997-2001出版的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第418
管理规定
(1998-01-
页的全文。
23)
关于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
具体内容详见1997-2001出版的中国环境保护发规全书第189
收费的通知
页的全文。
(1999-10-
08)
关于在电子
电气设备中
禁止使用某
些有害物质
全文。具体要求详见指令要求。
指令
2002/95
关于报废电
全文。具体要求详见指令要求。
子电
17/18
法律/法规/
序标准
号(名称/发行
日期)
气设备指令
2002/96
执行指南
6
文件
8
(2006-5)
电子信息产
品中
有毒有害物
6质的
9限量要求
(
11363-200
6)
电子信息产
品中
7
有毒有害物
质的
0
检测方法
(11365-2
006)
欧盟各国制
度配
合和情
7形/欧盟各国
1违反
和罚则
(2006-06-
06)
7
新指令
2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内容
全文。第二部分:符合性文件。第三部分:关于制样和测试。具
体要求见法规要求。
表1: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分类。具体要求见标准内容。
表2: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具体要求见标准内容。
5用X射线荧光光谱仪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选
的测试方法。具体要求详见标准内容。
我司适用国别:英国、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法国、德
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具
体要求详见法规内容。
6.1十溴联苯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电子电机产品中
禁止含有。
制作:审核:批准:
18/18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3:22: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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