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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都分为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主要分为:
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
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
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
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
裁决。
2.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主要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特殊的管辖情形。它主要包
括以下五种: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申请管辖。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3:11: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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