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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在《交通安全法》未修改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依据相关规定,针对实
际情况,有选择地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原始的检验鉴定提出重新检验、鉴定。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
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按照规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
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
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对事故认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虽然《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规定申请
重新认定的程序,但公安部200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
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
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
根据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
二款“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这种申请有着明确的依
据,不失为一条可以尝试的救济途径。
3、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服务
众十六项措施》,其中第十四项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
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
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该项举措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4、通过交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纠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根据交管部门
的内部监督机制,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映,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
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此救济途径的依据如下:
(1)《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
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2)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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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
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
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通过获取证据材料,庭审质证,推翻责任认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异,
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
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的规定,积
极获取事故认定的证据材料,了解和掌握事故认定的全部信息。同时,当事人可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交通事故
认定人员出庭,对其作出事故认定的事实情节及疑点进行当庭质询,并针对责任认定结论矛
盾和违反常理之处适时提出反驳意见,争取法官的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3:0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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