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变得越来越常见,债权人可
以是提供贷款或融资的一方,也可以是预付款的一方,而债
务人则是往往是需要偿还的那方,那么在法律规定的债权人
要向债务人行驶的权利有哪些呢?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
因债务人代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
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
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
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
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
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
任何影响。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
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
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
止”。
所谓的债务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
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
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
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
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
债务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
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是单方法律行
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
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
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
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三、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
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
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
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
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
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
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
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
权。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
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
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
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
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
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
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
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
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
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
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
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
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
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
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
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
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
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
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
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
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
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
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
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
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
效。
四、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
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
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
具有以下特点: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
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
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
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
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权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我
们可以发现,法律设计的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
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从而使债权得到充分实现。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
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
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
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
废罢诉权。
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包括债权人代于行使到期的债
权,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债权,免除债务人部分甚至是全部的
债务,或者是在不改变内容和可让与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
第三方,债权人还有因放弃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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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4 13:0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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