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15 16:22: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4日发
(作者: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变得越来越常见,债权人可

以是提供贷款或融资的一方,也可以是预付款的一方,而债

务人则是往往是需要偿还的那方,那么在法律规定的债权人

要向债务人行驶的权利有哪些呢?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

因债务人代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

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

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

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

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

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

任何影响。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

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

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

止”。

所谓的债务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

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

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

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

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

债务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

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是单方法律行

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

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

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

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三、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

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

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

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

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

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

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

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

权。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

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

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

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

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

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

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

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

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

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

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

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

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

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

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

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

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

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

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

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

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

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

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

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

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

效。

四、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

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

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

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

具有以下特点: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

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

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

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其不得与债权相分

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权人放弃其到

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我

们可以发现,法律设计的撤销权,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

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从而使债权得到充分实现。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

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

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

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

废罢诉权。

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包括债权人代于行使到期的债

权,也可以放弃自己的债权,免除债务人部分甚至是全部的

债务,或者是在不改变内容和可让与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

第三方,债权人还有因放弃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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