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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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
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过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预告,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
动者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法律对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劳
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
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实体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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