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入合作社模式的法律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自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
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2月19日修改)
一、合作社经营模式
成员
买卖合同关系
公司合作社社员&合同关系
成员
(一)合作社的性质:
1、合作社是独立法人,以其自有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自有财产主
要来源于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
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
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
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社法》第四条)
2、合作社属性为企业,具有盈利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的规定。(《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机构)类型代码为910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
企业,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190……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还是进
行税务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均将其登记为“其他企业”,作为企业对待,农
民专业合作社明显属于企业。综上,不论从法律属性上看还是从有关行政机关实际操作上
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属于企业无疑。”((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65号戚某伪造企业
印章案刑事判决书)
3、合作社并非合伙企业。两者主要区别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合作社的成员仅在出资额围承担责任,且只有当成员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下才能被要求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人共同设立亳州市谯城区
联盟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经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中
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诉人关于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
((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26号毛顺利等与田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熊静只是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之一,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熊静对川养殖社拖欠的鸡产品
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2015)西民初字第
00582号大汉集团诉西乡县川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二)合作社的成员: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可以有企业加入,但农民应当占80%以上,超过20人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
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
行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合作
社法》第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
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
册,并报登记机关。(《合作社法》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
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合作社法》第十五条)
二、公司是否需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及设立人
(一)若公司作为合作社成员及设立人
1、权利:
a通过合作社章程,利用作为设立人的优势地位设置有利于与公司进行产品交
易的章程条款,以及有利于增加公司附加表决权、盈余分配权的条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
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
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
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围。(《合作社法》第十七条)
b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等,代表合作社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作社
主要以成员为服务对象,成员可以和合作社进行交易)。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
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
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
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
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合作社法》第
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
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
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
c参与盈余分配。可按照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配盈余,获得国家财政补助和
他人捐赠财产的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
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
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
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
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
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
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
2、义务:
a出资。货币出资或者实物出资是成为社员的必要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
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
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合作社法》第十八条)
b在出资围承担亏损。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被告章锡恒、周庆林没有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视为对原告提出的没有出资没有异议,被
告章建平承认没有出资,故应在未出资围承担责任,被告晓峰、徐跃明已经证明缴纳出资,则
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2015)金兰商初字第1730号等诉兰溪市光辉养猪专业合作社等
追偿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作为企业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
资料,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白鹤观鱼业公司、许士刚、永洪、兴国、永旭、邹传
藻、光成应以该清单中载明的出资额对兴农大鲵养殖合作社承担责任。……申请复议人未
按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出资额如实履行出资义务,应在出资额未到位的围承担责任。”
((2015)鄂中执复字第00006号长阳清江大鲵特种养殖诉房县兴农大鲵养殖开发专业合作
社产品质量损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c履行组织设置、财务管理等一系列事务职责。
(二)公司不作为合作社成员,则本质上公司与合作社就是买卖合
同关系
1、优点:无需承担上述义务,尤其是承担亏损责任。
2、缺点:可能在后期失去对合作社的控制权。合作社有其独立的权力机构即成
员大会,以及日常管理机构即理事会,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可以自主决定选择与哪家
产品公司进行交易,因此合作社后期可能不再向公司购买产品,则公司协助组建合
作社的目的无法达成。
3、建议:若公司选择不作为合作社成员,则应当在协助设立阶段从以下几个
方面提高日后对合作社的控制权:
a合作社章程上,比如可以直接规定默认合作社向公司采购产品(基于公司在
合作社前期的投入),只有经过一定数量的成员提出反对意见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对
此规定作出修改。
b理事会上,比如可以选择或者培养与公司公司有直接联系的合作社成员,帮
助其成为合作社理事长,以便于日后公司和合作社的合作顺利进行。
c在前期成员的招募中,筛选优质农户加入,并注重对合作社成员的情况、出
资进行掌握,以评估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减少交易风险。
公司可以依据上述优劣势分析选择是否作为合作社成员。
三、公司在交易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合作社的登记时间。合作社必须经登记才取得法人资格,登记前的行为
不被视为合作社法人行为。故在合作社未经依法登记前不应与其进行任何交易。
根据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
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的
抗辩主成立。((2015)伊营民初字第93号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青乡莫里村鼎诚农机种植专
业合作社诉伊通满族自治县七星生态产业开发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二)合作社的业务围。合作社只能在其业务围进行经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
无效。故合作社的章程及登记应包含产品的购销(应与公司的经营围相对应)。
被告刚及被告天丰合作社均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亦未依法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的经营围,不具有销售种子的合法资格。在此情况下,被告刚以被告天丰合作社名义与原
告周显宏达成的销售种子协议,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由于被告刚以被
告天丰合作社名义销售假德美亚2号玉米种子的犯罪行为,已给原告周显宏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刚及被告天丰合作社的侵权事实成立。被告刚及被告天丰合
作社理应赔偿原告周显宏经济损失人民币346,896.00元。((2015)民初字第290号周显
宏诉吴县天丰农产品生产专业合作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
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业务围由其章程规定。(《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合作社成员情况及出资情况。公司直接向合作社销售产品,合作社再向
其成员销售产品,这是两层法律关系,互不干涉,理论上公司无需过问合作社的成
员问题,但由于合作社的财产主要来源于成员的出资,因此需要对于成员是否实际
出资以及出资总额进行把控,尽量减少交易后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
1、出资总额,基本相当于合作社的最大责任承担能力。故在与合作社交易过程
中,应注意标的金额不要超过出资总额,否则可能导致货款无法被全额追回的后
果。出资总额以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的出资清单为准(《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
条)。
2、成员实际出资情况,需掌握合作社成员是否如实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
出资。若已实际出资,则由合作社承担责任;若未如实出资,则由合作社及未如实
出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应当掌握合作社成员的基本信息以便追
诉)。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
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登记
管理条例》第八条)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1:3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301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