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裁量依据
一、执法执法主体名称及法律依据
(一)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7、《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9、《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10、《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11、《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12、《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1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1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15、《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16、《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7、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2004]69号第二条
1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
19、《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第二条
20、《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22、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24、关于规范全省超限运输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二)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
1、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作为执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
全国内河交通安全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
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
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
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
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
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1、舞钢市公路管理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
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
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
使。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
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
理机构负责。
2、地方道路管理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
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
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
构行使。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
路管理机构负责
3、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道路运输事业。
4、舞钢市地方海事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
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
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舞钢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
号
1
2
3
4
法
律
5
6
7
8
9
10
11
1
2
3
行
政法规
4
5
6
7
1
2
地
方性法
规
3
4
5
6
1
部
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部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工会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豫人常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交通部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省人大
省人大
1995.31
1995.11.
1
2005.3.1
1994.1.1
2005.1.1
2004.8.1
2003.4.1
1996.10.
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国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04.8.28
2004.5.1
1984.11.1
2000.9.1
1996.10.1
2004.7.1
1999.10.1
1995.1.1
2001.10.27
2002.11.1
1998.9.1
2004.7.1
1995.1.1
1993.2.14
1987.10.1
2002.8.1
1987.10.13
2004.2.1
门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部
1995.3.2
0
2000.6.2
7
1996.9.2
5
1991.10.
1
2001.8.2
0
2005.6.1
2005.3.1
2004.8.2
0
1990.10.
1
1998.3.1
4
规
5
章
6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部
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交通部
汽车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
7
8
9
1
0
1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1
9
2
0
2
1
2
2
政
府
2
1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8.1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1993.1.1
1991.10.
1
1991.4.1
0
20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4.1
2000.8.2
8
2002.12.
4
2002.8.2
6
1997.11.
26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交通部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
民政府
省交通厅
2000.1.6
1996.8.30
规
章
3关于规范全省超限运输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
豫价费定
〔1999〕第
145号1999.6.16
4关于实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有关委托事项的通知交通厅
豫交政法
5河南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399
1998.8.21
1998.2.6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依据目录
舞钢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行
政法规
序
号
1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国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7.1
部
门
9
规
章
地
方性法规
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人大常
委会
2007.12.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11.11
1
2
3
4
5
6
7
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2005.8.1
2005.8.1
2005.8.1
2005.8.1
1998.4.1
1990.10.1
2006.4.1
1998.9.1
舞钢市地方海事处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序
号
1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
会
国务院
施行日
期
1984.5.
11
1995.0.
0
2002.8.
1
1993.2.
4
1997.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3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
4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7.12
.3
1998.9.
2
2003.11
.21
1993.5.
17
2004.11
.5
2006.1.
9
1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
部
门
规
章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
3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交通部令
2004年第13号发布
交通部令
2006年第1号
4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三)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
别
法
序
号
1
制定机
关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名称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1.1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6.10.1
1997.5.9
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全国人
大常委会
1999.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1
2000.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2001.10.2
7
1998.9.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1.1
1
2
行
政
法
规
3
4
5
6
7
8
9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决定与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的意见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河南省人
大
河南省人
大
平顶山市
政府
1995.1.25
1998.1.1
2004.2.1
2000.6.8
2000.2.12
2002.1.26
2001.11.16
2001.11.16
2000.5.3
地
方性法
规
政
府规章
11994.1.1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8.1
1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3项〕
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2、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极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4、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
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
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
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6、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
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
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
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
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
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
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
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
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
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9、客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营全国道路运输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容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须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
10、货运经营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营全国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
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营全国道路运
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
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
当向受理之日起15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2、搬运装卸经营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
责。
2、第三十六条,凡在车站、码头、库场、厂矿等货物集中地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按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执行物价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
费目和费率。
3、货主和承运人可以自行搬运装卸。企事业单位的处有搬运装卸力量,对外从事搬运装卸经营
活动应纳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13、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134项)
舞钢市交通局执法局行政处罚(77项)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
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2、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
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3、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
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未经许可进行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第二十七
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
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
偿: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4、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
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没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四十五条:“跨越、
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
偿。”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
偿:第三款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
5、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
的作业的;”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
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
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
赔偿:第二款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
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
赔偿:第四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7、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
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
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
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
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
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
赔偿:第五款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
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规定,损
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第五十二
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
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
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
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
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
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
赔偿:第六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9、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
好、安全和畅通的。
10、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
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
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
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1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
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
12、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
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13、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
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
1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
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5、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
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下的。”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处罚、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
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
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
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1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
视距的处罚
处罚种类:处罚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
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8、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使用伪
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
的。”
19、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未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处罚
处罚种类: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
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
的;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下的。”
20、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
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21、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处罚种类: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
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
22、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
测秩序的处罚
处罚种类: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
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3、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二)采取短途驳
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4、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
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
25、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
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
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26、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
三条第二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27、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
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三
条第三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28、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三
条第四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29、货运源头单位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四
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30、货运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政府2013年第154号令)第三十四
条第二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3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
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
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的;”
32、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
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
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
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
3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
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车辆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3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处
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6、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六条第三
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37、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八条:“违
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8、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
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39、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不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40、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处罚和客运车辆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
运输车辆的;”
41、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9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42、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4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活动的;”
44、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4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
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
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
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
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
4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35号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
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
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
务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
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
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58、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59、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60、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61、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62、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63、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64、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65、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66、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67、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68、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69、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70、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71、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72、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73、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
公路及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4、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
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
75、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
公路及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6、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
公路及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77、在农村公路及用地范围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农村
公路及用地范围内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
以赔偿。”
市地方海事处行政处罚(57项)
1、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
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2、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
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
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
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3、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
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
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4、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
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七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
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6、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航行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
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二)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
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
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7、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
显示信号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
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8、对违反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一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
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
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9、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0、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1、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八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
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2、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九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触犯
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3、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
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4、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处罚种
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一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
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5、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
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
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6、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
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
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7、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
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
三万元以下的;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
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
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8、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
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19、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
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
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
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
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
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
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20、对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
法采砂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
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
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21、对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09号)第六章第二十六
条:“涂改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检验证书的,船检局或者其委托的检验机构
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相应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22、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23、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
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
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4、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
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
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
25、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
务,或者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
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
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
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6、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
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27、对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
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28、对伪造、变造、涂改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9、对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
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0、对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货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
法予以处罚:……(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1、对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
法予以处罚:……(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32、对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
法予以处罚:……(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33、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
保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
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34、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变更信息的处
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
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35、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
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36、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
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
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
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37、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
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
38、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
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
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9、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船
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
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40、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
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
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
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
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
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
录和管理台账。”
41、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
有关情况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七条:“水
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42、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
管理责任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船
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
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3、对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
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
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
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44、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
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
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
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45、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46、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员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47、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依法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48、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49、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
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
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
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
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
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0、对船长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
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
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
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
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
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未在驾驶台值班的;(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1、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
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
籍船员担任船长;(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
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
救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2、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3、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
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
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
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5、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
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6、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
以上1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7、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
处罚。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
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第六
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海事局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强制〔共20页〕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行政强制(8项)
1、拆除非法标志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
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
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
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
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
妨碍安全视距的。”
2、强制拖离车辆或扣留车辆(措施)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
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
避超限检测的。”
3、对车辆超载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
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
卸货。”
4、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
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
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5、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
政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
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扣留车辆、工具(措施)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
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7、对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遗洒物的代履行(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
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
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
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
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
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8、加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
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或者滞纳金,加处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
人。加处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市地方海事处行政强制(12项)
1、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
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
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2、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
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条:“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
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
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3、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
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
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
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
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4、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
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5、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九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6、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7、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8、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五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
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9、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二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
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10、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
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
物的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
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
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由负
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12、加处(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
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或者滞纳金。加处或
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
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四)行政征收
无
(五)行政裁决
无
(六)行政确认
无
(七)行政给付
无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5项〕
舞钢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行政检查(1项)
1、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
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
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
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
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
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
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地方海事处行政检查(4项)
1、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
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安全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海
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
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2、对内河通航水域内船舶、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五十九条:“海事
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
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
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
明身份。”
3、对船员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494号)第三条第三款:“负责管理中央
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
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
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
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交
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路运输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
期整改,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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