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民一终字第802号

更新时间:2024-11-15 09:32: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陈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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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民一终字

第80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无固

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津路。

委托代理人:陈新红,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新

疆邮电学校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

委托代理人:张洪,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

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民一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闫某以帮忙办上学、办工作等为由

收取秦某现金,当日,闫某向秦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秦某

的24000元,办上学、包分配、国家公务员。如办不成24000如数

退回。9月中旬。秦某给付闫某该款后,闫某未将约定事项办理完毕,

该款也未退还秦某。现秦某诉至法院,请求闫某返还24000元并支

付利息4680元。

上诉人闫某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秦某与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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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委托关系,秦某委托我办理相关上学、工作事项,我已如约

完成了这些工作,不存在向被上诉人返还委托费用的事实依据。二、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我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违反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我收取委托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

决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具体说明,且认为我们双方合同无效时,

未合理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错误适用法律。综上,请求二审

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我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

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秦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予

以驳回,维持原判。上诉人称与我之间是委托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关

于委托的规定,我没有委托上诉人处理事务,上诉人也没有受委托处

理相关事务,且办理入学和分配国家公务员是国家行为,上诉人没有

权利处理国家行为。我国的教育法和公务员法有明文规定,谎称可办

理学历教育和办理公务员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人就没有权利办

理,也没有成功办理,其理应退还收取的相关费用。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以上事实有收条及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询问笔录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国家政策。国家大中专院校招生有法律及各项明文规定,而国家公务

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秦

某想通过非正规途径办理入学及分配国家公务员事宜,闫某以能办理

上学、包分配、国家公务员为由收取秦某24000元的费用,双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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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该项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闫某收取秦某现金

24000元应予以返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

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利后果。上诉人闫某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上诉主张,其要求改判的上

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

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闫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勇

审判员李静

代理审判员谭建艳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雪莲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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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8)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机模厂,住所地××省××市

××路××号。

被告B机模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

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

税发票,被告B机模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B机模厂之

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

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机模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

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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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精密

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精密

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2018年4

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B机模厂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

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琼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汤晓音

优秀团干部个人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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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惠,女,汉族,中共预备党员,现就读于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信

息技术系09级五大四中队。现任职务系部团总支副书记,中队团支

书,第二学生党支部负责人。

本人入校以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踏实,学习勤奋,

自觉性强,各科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思想、学习、生活、

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加大的进展!受到老师和领导的好评。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在政治思想方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和行动上严格

要求自己,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

同学服务。并通过推优和同学们及老师们的认可成为一名预备党员。

二、努力学习,认真工作

在学习上,能做到认真踏实,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严格

要求自己学好各项专业知识及相关基础知识,并不断提高实际动手能

力,取得优秀的成绩,入校以来,各项成绩都名列前茅。在至学年度

获得学院“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并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的荣誉证

书。

在工作上,我能做到一丝不苟,认真踏实,从不假公济私,决不利

用团总之的职权为中队谋利益。作为中队的团支书,我认真的做好每

一件事情,在组织推优工作时完全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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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并且鼓励其他同学,积极向上。在老师与同学之间起到带头

作用,热心帮助同学解决困难,不管学习方面还是其他方面,都表现

良好,在至学年度获得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荣誉称号。在至2018年寒

假去海南省白沙县邦溪镇邦溪派出所见习获得系部假期见习优秀分

子荣誉称号。

三、生活朴素,乐于助人

在中队里,我和同学相处的十分融洽,同学们信任我。我能积极带

头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集体荣誉感较强。平时,也养成了批评与自

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我不但能够真诚的指出同学的错误缺点,也能够

正确的对待同学的批评和意见。面对同学的误解,我总是一笑而过,

不会因为同学的误解和批评而耿耿于怀,而是诚恳的接受,从而不断

的提高自己,只要哪个同学在生活上遇到了困难,都能提供力所能及

的帮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吃苦耐劳的精神,是值得学习的榜样。

四、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种组织和活动

入校以来,在系部的团学部门从事长期的工作,首先担任学生会纪

检部成员,后来担任团总支副书记,其次担任信息技术系第一学生党

支部负责人。现在担任第二学生党支部负责人,并积极开展和组织活

动。勤学苦练,严守纪律,取得可观的效果。

在不同的实践工作中,取得了锻炼,培养了实际动手能力和社交能

力。

以上是我在各个方面的综述。我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会更加珍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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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生活,把握学习时间,把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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