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15 13:30: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人力派遣)

案例

1、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内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

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

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A县政府对甲处以1万元的。

问:(1)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能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对地区行署的决定提请审查?若能,应向谁提起?

(4)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

-可编辑修改-

答案:⑴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甲公司亦可因A县政府侵犯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起行政复议。

⑵复议机关是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是A县政府。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⑶可以。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规章以外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甲公司应向该地区行

署提出审查申请。

⑷该地区行署应首先在30日内依法处理该决定,此时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该地区

行署应宣布该决定无效,并撤销A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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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

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

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

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造纸厂以

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改为3万元,对此,

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

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3万元的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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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环保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环保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造纸厂因县环保局改变决

定而申请撤回复议,符合复议法的规定,但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后,行政复议终止。

[考点集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

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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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两人互殴,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调解处理。双方就医疗费赔付达成调

解协议。事后,甲履行了协议而乙没有履行。甲依法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是:

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B.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

C.要求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

D.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判决乙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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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及解析:A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

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

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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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

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秽书籍,要对你,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现在交。"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你如果不交,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注:康某的行为,不是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

某串通捏造郝某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

定。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

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

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

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

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2500元;③按正常

现问:(1)郝某对1000元的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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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是康某作出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

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

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

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工商所不属于此种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组

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区工商

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市工商局。因此,对1000元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应是市工商局。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

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

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

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康某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

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

加重了对郝某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

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

务。“因此,对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

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

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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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

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

28条对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对处以的,应返还数

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

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郝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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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21:16: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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