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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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食品安全制度)

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

史考证和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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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

依国际法看南沙岛主权归属中国

郭渊

南沙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不仅有古今中外的大量文献可资佐证,而且早为世界各国所承认。近来,

越南主要以“历史主权”,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则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某些规定为由,谋求长期侵占

我南沙岛礁。

从国际法角度看,上述国家所谓的南沙岛主权依据站不住脚,相反中国对南沙岛主权及权利主张有充足

的法理依据。在国际法上,“有效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主权的

一种占取行为。在依据该原则取得某一土地主权时,有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被占领土地此前必须是无主地,

在对无主地“发现”和“先占”后,对该土地要进行必要的主权行使和管辖,当然也包括一国政府和人民对该土

地的开发与经营。

中国对南沙岛拥有“发现”权

南海诸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和完

善的。早在汉代之时,中国人就已开始在南海航行。经过长期的航海实践,中国人先后发现了西沙、南沙

岛。宋时,中国人把包括南沙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明清时,南海诸岛被标示在中国

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南海航线和航程。

中国人在“发现”南海诸岛后就不断地来到这个岛,不仅了解诸岛的分布、构成,而且还探索出航经诸岛的

航线,创作了记载诸岛地理位置和航行路线并用中国式罗盘方位给部分岛礁命名的《更路簿》等航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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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更路簿》据调查最早起源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3),是中国渔民祖辈遗传下来的,至今在中国渔

民中仍保存有各种抄本。其特点是简便易行,适合于中国渔民航行于南沙岛及其附近水域的需要。

尽管“发现”并不构成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但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发现”给予发现国以“初步”的权利或“不

完整”的权利。发现国在合理期间行使“有效占领”前,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他国加以占领的作用。德国法学

家奥本海对于领土取得方式在15、16世纪以前,与18、19世纪以后的差别作了明确的区分。他指出,在

15、16世纪以前,单纯的“发现”而无需任何其他行为,就可以取得对无主土地的完整主权。英国学者布列

尼也直言不讳地指出,在15、16世纪,单单是“发现”,而不需要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实际行动,就可以取得对

所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国际法学界关于“发现”的论述,不容否认地成为中国解决南海问题,尤其是南沙争

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先占”原则看中国对南沙岛的主权

根据国际法,一国基于对无主土地的“发现”可以进行“先占”。“先占”是一国对“无主地”进行有效占领从而取

得领土的方式之一。此外,“先占”还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占有必须在一国主权权利中行使,必须存在对一

国权利的显示和缺少对另一国主权的承认;占有必须是和平且无间断的;占有必须是公开的。

许多国际权威公法学家认为,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这些条件都是基本具备的。奥本海指出:“现在,占有和

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以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虽

然在大发现时代,各国也并不主张发现一块无人知悉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

占领方法取得该土地,但是占有常常只具有象征性行为的性质。后来,真正的实行占有被认为是必要的。但

是,一直到了18世纪,国际法作者才要求有效占领,而且直到19世纪,各国实践才与这种规定相符合。”可

见,当“先占”行为实施,且推定为合法状态时,应理解为被赋予了权利。

依据国际法,国民对“无主地”的发现使其代表的国家取得优先“先占”这一土地的权利,发现国有权在一定时

间内发生占有行为,以确立其主权。考古工作者在南沙岛上及其附近海域海底,都发现一些古代文物和建

筑遗迹,足以证明中国人最早开发和经营南沙岛。20世纪70年代,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调查组在南沙

岛的太平、中业、南威等岛屿上看到了明清时代闽粤渔民建立的水井、茅屋、土地庙和石碑等物,罗孔、

红草峙、奈罗、铁峙、黄山马、鸟仔峙等岛也都有中国渔民挖的水井。中国作为南沙岛的“发现国”享有

占有该岛的优先权利,其他国家则无权“先占”,除非中国无意取得或者有意放弃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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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管辖行为确立主权权利

按照近现代国际法,在确定领土主权过程中,一国的管辖行为是十分关键的。即使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古代对

南沙岛的主权权利也是成立的。《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的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岛。

明朝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岛,《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铭》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

内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远赴南沙,在一些主要岛礁上竖

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岛管理处,驻兵太平岛。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岛划归广东省管辖,从

而完全确立了中国对这一岛的固有主权。

中国对南沙岛的管辖方式主要是巡海和设治管理,这一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国际法意义。在帕尔马斯岛

仲裁案、克利柏顿岛仲裁案、东格陵兰案中,国际仲裁或法院均指出一国对领土主权的行使,是根据当时的

具体历史条件和领土的自然条件而确定管辖方式的,对不适合人居的岛屿要求宽些。克利柏顿岛案仲裁裁

决:“如果一块土地由于不适宜居住这个事实,从占领国最初在那里出现的时候起,就一直处于该国的绝对的

没有争议的支配之下,从这时起,占有应该认为是已经完成了,因而这个占领就是完全的占领。”由于南沙

岛不适宜人们常年居住,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巡海和设治管理的方式,宣告将南沙岛置于中国主权之下。

“禁止反言”与中国对南沙岛的主权

为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性,国际法上有一系列关于“禁止反言”的规定。该规则对于领土取得的重要意义在

于,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

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的立场而遭到损害。当出现领土争议时,国际法院自然而然地会考虑是

否有一方当事国实际上已经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的权利或权利主张。

世界各主要国家曾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了中国拥有南沙岛主权,而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认他国对南沙

岛的主权。20世纪30年代,法国入侵南沙岛时,不仅中国提出强烈抗议,日本也认为南沙岛“应为中

国所有”,且认为中国渔民“早已以该岛屿为远洋捕鱼之基地”。二战时中美英《开罗宣言》明确宣布,剥夺日

本自一战以来在太平洋占领的所有岛屿,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应全部归还中国,其中就包括南沙岛。在

1951年旧金山会议上,苏联曾提出一项条约修正案,要求日本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完全主权。美国很多

政要在南沙归属问题上也持公正立场。1974年,参议员曼斯菲尔德建议给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声明中,认

为中国对西沙、南沙岛的主权要求“都是很有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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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某些国家与中国交往中,曾多次承认南海诸岛(尤其是南沙岛)为中国政府所有。甚至一些南沙争

端的主要当事国也曾经对中国拥有主权这一事实不表示反对。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曾明确承认南沙

岛不属菲方所有,菲方对南沙没有主权要求。越南统一前北越政府也承认“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西沙和南

沙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并在其出版的教科书和地图中将南沙标注为中国领土。然而,这些国家现在却

出尔反尔,置国际法有关规则于不顾,悍然声称南沙全部或部分岛礁为其所有。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越南既

然已承认中国对南沙岛的主权、菲律宾承认岛非其所有,它们事后就不得对该岛提出任何争议。而

某些区外大国既然已对南海诸岛归属有一明确立场,那么现在亦应从建设南海良好秩序的角度出发尊重历

史。

东南亚某些国家不仅提出对南沙岛的主权要求,而且还不断通过军事手段巩固占领,近些时候又在南沙不

断制造事端。依据国际法,国家不得非法使用武力,不得以武力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联合国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各国有责不得借战争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国际法律秩序抵触之任

何其他方法,侵害他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家领土不得作为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的对象。使

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因此,东南亚某些国家通过武力方式强化南沙岛礁的行为,违

反了联合国有关文件,是对中国南沙岛主权的粗暴践踏。

综上论述,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中国拥有对南沙岛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国家从任何角度对南沙

提出领土要求以及所采取的各种行动,都缺乏相应的历史证据和基本的法理根据,都无法动摇中国的主权,只

能使南海局势趋于恶化。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宋代就有水师巡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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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南海诸岛主权,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通过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开发,

并由历代中国政府行使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这一发展过程有充分、确凿的历史依

据,国际社会也是长期予以承认的。

根据史料记载,最晚在汉代,我国人民首先发现了南海诸岛,并对南海有了初步认识。东汉杨孚《异物

志》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缴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拔。”三国时期万震《南州异物志》记

录了从马来半岛到中国的航程,其载:“东北行,极大崎头,出涨海,中浅而多磁石。”这两条史料的记述

十分一致,其中所言“崎头”是我国古人对礁屿和浅滩的称呼;而“涨海”即我国古代对南海最早的称谓;

“涨海崎头”指南海诸岛的礁滩。从杨孚和万震的记载表明,至少在东汉时期,我国人民不仅发现和命名了

南海,而且已经初步掌握到南海的基本特点。

中国早期史籍中关于“涨海”的记录频繁出现,可以确定,以“涨海”泛称南海在当时已被人们普遍接受

和采用。至隋唐两代,“焦石山”、“象石”、“七洲洋”等地名的出现,更加表明中国人民在南海的生产经营

活动范围已经远至西沙岛。

至宋代,始以石塘、长沙等专用名称明确指称南海诸岛。石塘又作石堂、千里石塘、万里石塘;长沙

又作千里长沙、万里长沙、万里长堤。经考证,史籍中所载“长沙”大多指今西沙岛,而“石塘”大多指今

南沙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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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将南海诸岛列入“琼管”范围,即“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属于当时广南西路琼州的管辖范围,这

标志着南海诸岛纳入中国版图已现端倪。至明清两代,中央政府继续将南海诸岛明确列入中国版图并置于

广东省琼州府万州辖下,行使了有效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从宋代起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仅成为中国人民生产、经营活动的传统区域,而且

更成为水师巡防的重要海域。宋太祖在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平定南汉刘伥后,建立巡海水师,巡管范

围即包括西沙岛。自此之后,明、清王朝均将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视为所辖之地,中国水师巡卫海

防、行使管辖成为惯例。

晚清至近代以来,中国政府继承了历代南海范围的传统疆域观,一方面抵御外来侵扰、维护南海主权权

益,另一方面着力从地名、地图等方面加以规范,从而使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更加牢固。

1933年,法国殖民者侵占南沙“九小岛”,引起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各界的强烈抗议,中国政府以及

驻法临时代办均进行了严正交涉。1934年12月21日,由国民政府内政部召集参谋部、外交部、海军

司令部、教育部、蒙藏委员会组成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召开第25次会议,审定南海各岛礁中英岛

名,并公布“关于我国南海诸岛各岛屿中英地名对照表”,这是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第一次“准标准化”命

名,正式将南海诸岛分为4个部分:东沙岛、西沙岛、南沙岛(今中沙岛)和团沙岛(亦称珊瑚

岛,今南沙岛)。表中列出了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滩洲地名。1935年4月,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

《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这是国民政府公开出版的具有官方性质的南海专项地图,图中较为详细地绘出了

南海诸岛,并将南海最南端标绘在大约北纬4°曾母滩。

1946年9月2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收复西沙南沙岛的训令,经内政、外交和国防三部会商后,

派出以海军为主的接收人员,顺利接收了西沙和南沙岛,并分别竖立“太平岛”、“南沙岛太平岛”、

“南威岛”、“西月岛”等石碑,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947年4月14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召集各

有关部门就《西南沙范围及主权之确定与公布案》予以讨论,会议决定:“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

滩,此项范围抗战前我国政府机关学校及书局出版物,均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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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12月1日,中国政府内政部重新审定东、西、中、南四沙岛及其所属各岛礁沙滩名称,正式

公布了南海诸岛新旧地名对照表,其中东沙岛3个、西沙岛33个、中沙岛29个、南沙岛102

个,合计167个岛礁沙滩洲。此外,在图中西起北仑河口,南至曾母暗沙,东至台湾东北共标绘11段

线,构成了呈“u”型的断续线。1948年2月内政部公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其附图即《南海诸岛

位置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管辖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时代。一方面,延续了业已形成的中

国南海疆域,只是在1953年删减了位于北部湾的两条断续线,最终形成目前用9段线标绘的南海断续

线;另一方面,我国政府积极履行管辖南海的神圣职责,在开发南海、建设南海的同时,为维护主权采取

了一系列政治、军事和外交措施,努力维护南海的稳定以及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与中国南海主权稳步确立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在汉、唐、宋、元,乃至明、清时期,南海周边国家对

南海诸岛几乎一无所知,既没有其先民发现命名南海诸岛的确凿证据,更没有其政府管辖的历史依据。在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

管辖权提出过挑战。因此,中国拥有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主权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具有唯一性

和连续性。这一历史发展过程是不容辩驳的。

事实上,“二战”之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南海问题。南海周边没有任何国家对我国在南海诸岛及

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予以承认和尊重。越南

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岛的领土主权,直至1974年的越南教科书中仍表述:“南沙、西

沙各岛到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舟山岛形成的弧形岛环,构成了保卫中国大陆的一道长城。”菲律

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

岛。而美国与西班牙1898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签订的《华盛顿条约》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

土范围,其中并未包括南沙岛。马来西亚直到1978年12月,才在其公布的大陆架地图上将南沙岛

的部分岛礁和海域标在马来西亚境内。

20世纪50年代,“东亚和东南亚沿岸和近海地学计划委员会(ccop)”在南沙海域进行地质和地球物

理勘探,发现了储量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1968年,联合国亚洲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下属“亚洲外岛海

域矿产资源联合探勘协调委员会”完成的报告进一步揭示了南海海域石油储藏前景。此后,越、菲、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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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岛部分岛礁,在南沙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南

沙岛领土主权争端由此产生并日趋激烈。

20世纪70年代末,特别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岸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

陆架的管辖权,南海周边国家据此纷纷提出各自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并公然把其主张

范围扩大到我南沙岛及其附近海域,侵犯我领土主权并与我国在南海主张的管辖海域形成大面积重叠,

围绕南海出现新一轮角逐。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南沙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为核心的南海争议,与战略资源的攫取以及地

缘安全交织在一起,日趋复杂和激烈。

时至今日,由于南海周边国家主权要求和利益诉求不断扩大化、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所产生

的矛盾冲突不断扩大化、以海洋权益为核心的竞争不断扩大化以及以美国为首的域外国家插手南海问题的

趋势不断扩大化,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面临重大挑战。

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外交途径,和平解决南沙争议。为此,中国始终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

态度,积极谋求解决南海问题的途径。在20世纪70年代即已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

原则;与周边国家建立南海问题磋商和沟通机制;与东盟各国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积极推动开

展南海务实合作,等等。正是因为中国的不懈努力,不仅确保了南海局势的基本稳定,而且使南海事态处

于可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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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下发表于2011-8-506:43:36

褚浩陈庆鸿:南沙岛是中国领土不容置疑

南沙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具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国际法依据。

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命名南沙岛。早在公元前2世纪,中国人就在长期航行和生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

岛,并对南海的岛屿、沙洲、暗礁等有一定认识。随着航海业的发展,人们对南沙岛的认识更加深

化,自唐宋时期开始出现专指南沙岛的古地名,如万里长沙等。唐宋以来的众多文献详尽记载了包括南

沙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数十处地名,形象地描述了岛屿、沙洲、暗礁、水道的大小、地形、方位等。

中国人民最早开发和经营南沙岛。公元前1世纪的《异物志》和晋朝裴渊所著《广州记》已有中国渔

民在南海捕鱼的记载。明清时代,海南岛渔民到南沙岛进行捕捞的人数逐渐增多,活动范围日益扩大,

形成了固定的作业路线。中国渔民还在岛上种植树木,开垦荒地,开发海岛。19世纪以来,外国航海家

和侵略者根据他们目睹的事实也不得不承认是中国人民在开发、经营南沙岛。英国海军部测绘局《中国

海指南》对南沙岛郑和礁的描述为,“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介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也有久居

岛礁者。”

中国还是最早管辖和行使南海主权的国家。明代《郑和航海图》中标绘的“万生石塘屿”即今天的南沙

岛。1716年《大清中外天下全图》、1817年《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都将南沙岛列入版图之内,标

为“万里石塘”。1883年,德国在清政府的抗议下停止在南沙岛的调查活动。1933年,法国侵占南沙

岛部分岛屿,遭到中国渔民的抵抗,中国政府随后向法国提出严正交涉,迫使其撤离抢占岛礁。1946

年,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复南海岛礁,分乘永兴、中建、太平和中业四艘军舰

前往接收四大岛,并在主岛上举行接收仪式,重竖主权碑。1947年,中国公布《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

照表》,并把南海岛礁划入广东省政府管辖。次年2月,中国政府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新中国成立

后沿用此图,继续对南沙岛行使主权。周恩来总理于1951年发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

议声明》,严正指出“西沙、南沙岛和东沙、中沙岛一向为中国领土”,不受美英对日合约草案影响。

1958年,中国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规定适用于东沙、中沙、

西沙、南沙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此后,针对外国对南沙岛主权的侵犯,中国政府多次重申

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根据现有历史依据及国际法的“发现原则”、“先占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中国对南沙岛及其附近海

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对南沙岛的主权得到众多国家承认,许多国家出版的地图明确标绘出南沙

岛归属中国,如1954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世界大地图》、1957年罗马尼亚《世界地理图集》、

1970年西班牙《阿吉拉尔大地图集》和1973年日本平凡社《中国地图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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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一直采取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持了极大的克制,并以建设性姿态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的主张,致力于通过对话与谈判妥善处理和解决南海争端。中国希望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

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与有关国家双边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有关争议。

(褚浩陈庆鸿作者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南亚东南亚及大洋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新天下发表于2011-8-506:48:16

各位老兄,阅读古文献的时候留意一下涉及南海问题的资料。遇到了就发出来,充实主权申诉。

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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