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
协议的医疗机构。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
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费
1、标准: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
方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
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
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
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
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
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
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
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
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
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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