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约型基金.法律依据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
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和相关事宜。
二、契约型基金募集对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
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契约型基金的成立的相关规定
1.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
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
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
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
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
各类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
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
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
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
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
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
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
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
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
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
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
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
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
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
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
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
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
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
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
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
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
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
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
(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
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
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
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
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转换程序。
第九十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
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
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四、关于契约型基金托管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
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五、关于契约型基金税收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
代缴。
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
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
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
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
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
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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