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期末
分析思路
诉讼方案的确认
诉讼请求
管辖法院
事实理由
证据提交与证明对象
民间借贷纠纷
1.仅有转账凭证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而起诉的,《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一一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
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
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
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
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
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
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仅有借款合同
原告可以通过证明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以及过往交易等来佐证其已经交付了借款。
此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如下裁判规则审查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一、被告抗辩己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
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
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
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当树立保全证据的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
(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于借款人
而言,假设出借人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借贷关系不成立;
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请求借款人偿还借
款。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
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
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
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
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
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
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
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相关案例:
关于涉案借条的证明效力问题。朱凌云、王永刚均是各自企业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
本案中,王永刚主张朱凌云借款250万元,提交了朱凌云出具的一份借条,借条对借款人、出借人、借
款数额有着明确约定,且朱凌云在一、二审中均认可该借条是其本人出具,对借条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
议,故对该借条的证明效力应予确认。王永刚虽未提供向朱凌云打款的证据,但在原审中,朱凌云认可
借款是累计形成的,是其和王永刚之间多笔借款累计计算后打的总条,并且认可收到了250万元。故此,
朱凌云在二审中关于王永刚未实际付款,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主张,是其对自认的反悔,因其
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朱凌云的欠款数额问题,因朱凌云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偿还了王永刚的250万元借款,其提交的对
账单、(2012)泰民一初字第6号一案中2012年5月14日原审法院所作的调查笔录及(2012)鲁民一
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亦不能证实对本案250万元的借款已作出了处理。因此,朱凌云关于250万元的
借款已全部偿还王永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一审期间,因王永刚自愿将16.4万元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故一、二审判决朱凌云应偿还王永刚228.6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
3.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应结合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
及商业惯例、公序良俗等因素考虑: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根据民事证据优势原则,综合判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证明力的
大小,以及是否形成证据链来认定法律关系与诉讼主体。不能简单地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当事人
提供的不规范收条、借条,认定该欠款纠纷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而应根据发生法律关系的缘由、期限、
业务性质、款物交付情况,及商业惯例和公序良俗来加以判断。
案例指导意见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
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
明力。
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
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
断。
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
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
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
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应依
法裁判。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第二条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
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
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
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
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
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
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侵权损害纠纷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
(一)属地、属人标准选择
19.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按照城镇标准认定赔偿。
(1)居住在原农(林)业生产区域、从事农(林)生产的居民(简称农村居民,原系城镇户口的不
包含在内)在城镇稳定居住时间达到一年或者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侵权人以其未办理城镇居住证、暂
住证、社会保险手续而不能适用城镇标准确定赔偿的,不予支持;
(2)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未达到一年,未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手续,但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手续,可以按照主要收入来源地原则,适用城镇标准确定赔偿;
(3)农村居民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暂住证,在城镇居住的时间虽未达到一年的,能证明其主要收入
来源于城镇的,适用城镇标准确定赔偿。
(4)在城镇季节性从事工业、个体商业和其他职业,未办理城镇居住证、暂住证,也未参加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仅以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为由主张按照城镇标准确定赔偿的,不予支持;
(5)农村居民系城镇用人单位派驻在农村工作的人员,并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其主张
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应当支持;
(6)外地(含外省市)单位派驻在本地工作,工资由外地用人单位发放,并按规定参加了当地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本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7)农村居民不能证明其符合本条规定的城镇生活、工作条件,仅以其在城镇购有住房为由,主张按
照城镇标准赔偿的,不予支持;但其属于与子女等直系亲属稳定居住在城镇的,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确
定。
(二)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
20.误工费计算。误工费是指受害方在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
(1)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指的是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标准;
(2)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无劳动能力的,对其误工费损失请求不予支持;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系16周
岁以上、18周岁以下已实际就业或者有其它合法收入的,或者系已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具备劳动能
力并实际从事劳动的,或者虽然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工资,但另行膊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计算误
工费;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已经确定就业,但因损害发生导致就业时间推迟的,计算自确定的就业时间起
至结束或者定残前一日期间的误工损失;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只计算实际损失的部分;受
害人有正常的劳动能力,虽未在外参加工作,但承担了照料家庭工作的,可以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最低工
资标准计算误工费;赔偿责任人证明受害人主张的收入损失系违法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其主张误工
费的合法证明;
(3)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故意拖延伤残鉴定导致无法及时定残的,以具备定残条件之
日作为定残日;鉴定机构未在委托鉴定的合理期限作出鉴定的,按照委托指定期间或者有关鉴定期间规
定的最后一日确定定残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残疾等级改变的,按照重新鉴定作出之日
确定定残日,重新鉴定维持原残疾等级的,按照原鉴定作出之日确定定残日。
2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更高的,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2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残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一级伤残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过十万元,
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归于受害人或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医疗费赔偿
医疗费赔偿的目的,在于对侵害人身造成伤害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在这项赔偿上,实行的是全部赔偿
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够恢复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受害人的损害。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医疗费赔偿具体办法,即:“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
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
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
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补偿的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
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赔偿
护理费赔偿补偿的是受害人因为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由于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
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
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
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赔偿
对于救治人身损害需要支出交通费的,应当赔偿交通费损失。这种赔偿是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支出
的实际财产损失。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
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
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需要住院的,在住院期间支出一定的伙食补助费,是必需的。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
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财产利益损失赔偿
对于侵害身体权,造成难以计算的财产利益损失的,应当参照相当的标准计算。
例如,侵害身体、非法抽血等形式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所抽取的血的数量和价格作标准,适当高于这
个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办法计算的,则可以作估价,以估价作为赔偿计算的标准。在侵害身体权所
造成的受害人的间接利益损失的场合,还要考虑对其所损失的间接利益给予赔偿。
2.
赔偿项tl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计算公式
医药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X误工期限(天)+365(天)
误工费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X误工期限C天)+365
(天)
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X误工期限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天)-r365(天)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期护理人
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
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正
交通费
式
和
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
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月)
W60周岁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
残疾赔偿金
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60-75周岁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
条件
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
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
75周岁
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
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
W60周岁
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
市、农村;统一按城镇
标准计算)
60-75周岁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75周岁
死亡赔偿金W60周岁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
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
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60-75周岁
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条件)
市、农村;统一按城镇
75周岁
孙保TT昇)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W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①X(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系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X(元/年)X{20-(实际年龄-60)}年乂伤
残赔偿系数②;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X(元/年)X5(年)X伤残赔偿系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
X(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系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
(元/年)X(20-(实际年龄-60)}年乂伤残赔
偿系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
(元/年)X5(年)X伤残赔偿系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X(元/年)X20(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X(元/年)X(20-(实际年龄-60)}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X(元/年)X5(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
(元/年)X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
(元/年)X{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
(元/年)X5(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W18周岁
出④X(元/年)X(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X
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
指数看作1计算。
W60周
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X0(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
其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60-75周岁
出X(元/年)X{20年-(实际年龄-60)}+扶
养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
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75周岁
出X(元/年)X(年)5:扶养人数X伤残赔偿
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
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
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
W18周岁
费支出⑤X(元/年)X(18-实际年龄):扶养
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
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W60周
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X(元/年)X20(年):扶养人数X伤
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
数看作1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
其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他生活来源)
60-75周岁
费支出X(元/年)X{20年-(实际年龄-60)}:
扶养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75周岁
费支出X(元/年)X5(年):扶养人数X伤残
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
看作1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
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L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
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
失的赔偿项目。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财产
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
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
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标准
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
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己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方返还给侵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损失
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
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
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
家庭总收入一家庭费用支出一税费支出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
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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