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13 04:07: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惠州汽车违章查询)

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于刑法第342条,系经2001年8月31日生效的

刑法修正案二修改,条文如下: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

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定罪量刑要点:

一、犯罪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5个要素,这5个要素必须同时符

合,即: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3.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4.数量较大,

5.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

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

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本罪中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原。

此处4项构成要素均由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请查阅文后所.法律依据

四、单位犯罪

本罪的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

五、不认为犯罪的情况

2011年2月16日,《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

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

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

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

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依据

20010831刑法(刑法修正案二修改)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

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

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21122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第一条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

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

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

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

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

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

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

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

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

标准定罪处罚。

20110216《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的答复》(法[2010]395号)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

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

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

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

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

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

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

理。

200806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

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

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

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

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

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

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

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

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

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

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

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20051230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

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

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

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

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

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

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

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

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

准执行。

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

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200108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

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

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

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

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20000622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

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

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

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

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

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

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

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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