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更新时间:2024-11-09 10:23: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宝马车撞人案)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依据汇编》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37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实施意见‣(农政发„2006‟2号)文件的要求,我委组织相关

人员对现行有效的涉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农业部规

章和省政府规章中设定的与农委系统职能有关的各类执法依据

进行了梳理,现汇编成册,供各级农业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查阅。

如有疏漏或者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致使执法依据发生变

更的,请以法律文本为准。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1—

目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农业部规章

五、省政府规章

第二章农业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农药检定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蚕种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四)野生植物授权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六)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七)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八)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法律法规设定的转报类行政许可项目

—2—

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种植业

1、种子

2、农药

3、肥料

4、蚕种

(二)畜牧业

1、畜牧

2、兽药

3、饲料

4、草原

(三)渔业

(四)其他

1、转基因

2、植物新品种

3、野生植物

4、农业环保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3—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农业行政强制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

(三)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

第五章农业行政征收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征收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征收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

(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

(三)渔业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征收

第六章农业行政裁决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裁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裁决

(一)农机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裁决

—4—

第七章农业行政确认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确认

第八章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一)种子管理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二)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三)野生植物授权机构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四)农机管理部门实施的其他具体农业行政行为

附录:1.法规询问答复和司法解释

附录:2.相关法律文件

附录:3.省农委规范性文件

—5—

第一章法律依据

一、法律

类别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1984年11月1日

1986年7月1日

1989年3月1日

1989年12月26日

1993年7月2日

1995年2月1日

1998年1月1日

2000年7月8日

2003年3月1日

200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全国人大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全国人大

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全国人大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

全国人大

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全国人大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全国人大2003年3月1日

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全国人大2004年5月1日

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

全国人大2004年11月1日

化促进法‣

—6—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全国人大

源法‣

2006年1月1日

二、行政法规

序号

10

11

12

7

保护条例‣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种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1997年5月8日

1997年10月1日

1999年1月1日

1999年5月29日

2000年3月20日

4

5

6

1

2

3

•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

施细则‣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使用办法‣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

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1983年1月3日

1987年10月19日

1989年1月1日

1991年11月5日

1993年10月5日

1994年7月1日

1997年1月1日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7—

13

14

15

16

17

18

19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

•兽药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2001年5月23日

2002年8月1日

2003年8月1日

2004年5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2004年6月29日

2004年11月1日

2005年11月18日

三、地方性法规

类别序号

5

6

7

1

2

3

4

名称

•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

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

法‡办法‣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

例‣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

办法‣

制定机关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生效时间

1992年2月29日

1995年1月1日

1996年9月1日

1997年2月1日

1997年10月1日

1999年8月1日

2002年1月1日

—8—

8

9

10

11

12

13

14

•安徽省农村村内兴办公益

事业筹资筹劳条例‣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

理条例‣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

理条例‣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省人大

2003年1月1日

2003年3月1日

2004年5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5年1月1日

2005年10月1日

2006年3月1日

•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省人大

•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

法‡办法‣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

例‣

省人大

省人大

四、农业部规章

序号

3

部分)

2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

证规则‣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

农业部1995年2月25日

1

农牧渔业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

部、国家

办法‣

工商管理

农业部

1994年8月18日

1984年11月15日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9—

9

17

18

—10—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5

12

13

14

10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

监理规定‣

5

6

7

8

4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

局、农业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1995年4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

登记办法‣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

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

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6月1日

1997年3月26日

1997年10月17日

1998年1月5日

1999年4月27日

1999年4月30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

国家知识

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

产权局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

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

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

农业部

农业部

1999年6月12日

1999年9月1日

2000年6月6日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3月20日

16

2002年4月29日

2002年7月1日

2002年7月1日

19

23

24

25

26

27

28

29

20

21

22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

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

件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

办法‣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

生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部2002年7月1日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2002年10月1日

2003年2月1日

2004年1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4年9月1日

2004年10月1日

2004年10月1日

2004年10月1日

2005年3月1日

2005年11月1日

五、省政府规章

序号

1

2

•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

省政府

省政府

1995年6月2日

1997年2月3日

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11—

3

章4

5

6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

办法‣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1997年3月27日

省政府

省政府

省政府

2000年1月1日

2002年1月27日

2004年9月1日

第二章农业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共36项)

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

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

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农作物

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12—

3、相邻省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相邻省、自治

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4、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

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

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农作物种子(草种)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种子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

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

执照。”

6、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

—1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种

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

7、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布种子广

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并经发布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通

过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

8、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考核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以上人民

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

9、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在非疫区进行教学科研审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

—14—

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

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

措施防止扩散。”

10、农药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

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

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

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经

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臵、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

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农药广

—15—

告进行审查。”

11、肥料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农

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

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登记的化肥、微生物肥

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

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

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12、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审批

法律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

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16—

13、新蚕品种审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条:“选育出的新蚕品种由全

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

通过的,发给证书,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新蚕品种权受法律

保护,并可依法转让。”

14、蚕种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蚕种生产实行

许可证制度。蚕种生产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5、蚕种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蚕种销售实

行许可证制度。蚕种销售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6、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

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17、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

法律依据:

—17—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动物饲

养场、肉类加工厂、屠宰场(点)及其他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

藏、销售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

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1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

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9、兽药生产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

—18—

20、兽药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

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

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

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1、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

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

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

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22、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19—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经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

手续。”

(2)•安徽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

条第二款:“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生产单一饲

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

的,颁发审查合格证明;对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的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

产许可证。”

23、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前款企业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24、征用或使用草原前臵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20—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

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5、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

款:“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占用草原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

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

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7、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在草原上

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

可办理有关手续。”

28、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法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的

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9、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

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

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0、渔业捕捞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海洋

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

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

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

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

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由省以上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1、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捕捞许可

—2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捕捞

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

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32、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33、跨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

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3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2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

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35、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

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

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

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36、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

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

—24—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

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共22项)

(一)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3项)

1、调运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

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

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

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

过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

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

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

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25—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

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

的要求处理。

2、引种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

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

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

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

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3、植物产地检疫

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

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

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农药检定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1项)

1、过期农药使用价值检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

—26—

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

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三)蚕种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1项)

1、蚕种质量合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蚕种,由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发给蚕种质量合格证;检验、检

疫不合格或逾期未经检验、检疫的,必须在省蚕种管理机构管理

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四)野生植物授权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1项)

1、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5项)

—27—

1、单位自宰自用生猪、牛、羊的检疫

法律依据:

•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自

宰自用生猪、牛、羊的,应当报检,动物检疫员应当及时到现场

实施检疫。”

2、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

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

疫。”

3、生猪等动物屠宰后的产品检疫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并加盖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

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依法进行监

督。”

2)•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生

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种类和区域范围由省人民

—28—

政府规定。

进入肉类加工厂和屠宰场(厂、点)的生猪等动物,应当具

有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员验证后方可屠宰。屠宰后的生猪等动

物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

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厂、点)。”

4、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

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5、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出售前检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动物凭检疫

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

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六)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3项)

1、渔船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

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

工作。”

—29—

2、渔船船员发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

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2)•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各

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

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

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3、渔船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

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

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

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七)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2项)

1、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0—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能

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县以上农村能源管

理机构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

2、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兴建下

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

审核:

(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和太阳能供热系统;

(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

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八)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8项)

1、拖拉机驾驶培训单位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

—31—

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

训工作。”

(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

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

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2、农机新产品鉴定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农业机械

新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鉴定,未经鉴定

或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3、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7项。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核发

法律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

—32—

5、拖拉机登记入户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

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单位

和个人购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向住所地的县(市、区)

农机监理机构申请登记。除国家规定的工本费外,登记不得收取

其他费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登

记审查工作,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

者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

容。”

6、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

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条:“对登记后

—33—

的联合收割机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

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拖拉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7、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

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并领

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8、拖拉机驾驶证审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

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拖

—34—

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审验。”

三、法律法规设定的转报类行政许可项目(共4项)

1、商品种子(草种)进出口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

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

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

许可证,可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

农业部核发。”

2、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

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35—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

的单位承担。”

3、外国人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录

像等活动许可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

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单位批准。”

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初审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饲料

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

许可证。”

第三章农业行政处罚

—36—

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一)种植业

1、种子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

照,并处以;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

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7—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的。”

3、为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4、从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

商品种子销售的

—38—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

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

质资源的。”

6、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39—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

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1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41—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1、向提供或者从引进种质资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向提供或者从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1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

推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

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13、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42—

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

14、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收回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弄

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

回,并予司以公告。”

2、农药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

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

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

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

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

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4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农

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

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下的;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

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

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

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3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

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

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

—44—

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

5、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

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

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

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

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

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

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

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

6、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处罚种类:,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吊

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法律依据: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

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

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10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

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

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7、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

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

3、肥料

1、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

—46—

垃圾、污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给予警告,或者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元以下: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3、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和登记证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47—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元以下: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4、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

容不符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元以下: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

内容不符的。”

5、转让肥料登记证和登记证号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元以下:

—48—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6、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

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元以下: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

产品的。”

7、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

改标签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

元以下: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

修改标签内容的。”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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