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属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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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法例、规章、规定、条例的差别及其效
力差别】
法律、法例、规章、规定、条例的差别及其效劳差别?
广义的法律包含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拟订的。行政法例是国务院拟订的。地方性法例
是地方人大拟订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拟订的。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围,效劳低于法律。2、条例
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劳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规章。
我国法律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
盖层面上,法律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拟订。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奏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
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奏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存案。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差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波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
务,而单行条例仅波及某一方面的详细事务。
地方性法例:拟订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
所在市、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的地方性
法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存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例要报相
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国务院存案。
行政法例:由国务院拟订的对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例的详细名称有条例、规定和方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
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
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详细的规定,称“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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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之间的差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合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
工作,方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
统,规定章集中于某个部分,方法比条例、规定要详细得多;在名
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例,规定和方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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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系统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
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能够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例、决定、命令,在
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拟订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该属
于履行法律或许国务院的行政法例、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听从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例,其与地方性法例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拟订的规范
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听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例外,还要听从地
方性法例。
【篇二:法律、法例、规章的差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全部规范性文
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在与
法例等一同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例,在法律系统中,主要指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民族自治
法例及经济特区法例等。法例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拟订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拟订机关进
行区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同意的较
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履行法律、法例,需
要拟订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地区的详细行政管理事项而拟订的规范
性文件。法律和法例的差别,主要在于拟订机关的不一样,一个是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
力层次也是不一样的,法律的效劳大过法例的效劳。
法律是人大宣布的效劳最高
法例是国务院宣布的效劳其次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宣布的效劳再次
在下边是地方法例(地方人大宣布)
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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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拟订的在全国范围内奏效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
法例指国家机关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拟订和宣布的行
政法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和宣布的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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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能够拟订地方性法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同意后实行。法例也拥有法律效劳。
行政法例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
事务,依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拟订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劳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1.法的广义解说,包含后几种含义,并且还包含法律制度或法律文
化等其余内容。狭义就是下边所说的狭义法律。
2.法律的广义解说和法同样,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
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例(在我国)一般是指【行政法例由国务院拟订并改正】【地
方法例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订并改正、也有部
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拟订行政法例】
4.规章(在我国)一般指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同意
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例等拟订和公布的规
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拟订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
方行政规章。
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许载体,它是广泛、多
次和频频合用的法律文件,即往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
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也就是立法机关拟订改正或认同的法律规
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
什么是法例:本条例所称法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订的地方性
法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订的经济特区法例,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例、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
定程序条例》拟订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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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例和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地方性法例,依照《规章拟订程序条例》拟订的规章。
1、行政法例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样法例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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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有广狭两义:①广义的行政法例内容包含调整国
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全部方面,它既包含国家权益机关根
据宪法拟订的对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样法律、法律,也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
拟订的对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样法例。②狭义的行政法
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内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
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公布的各样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制中,
行政法例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拟订的法例的
总称。简言之,行政法例是国务院拟订的。
2、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
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拟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
两个拟订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自然包含直辖
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拟订的。效劳低于行政法
规。
3、部门规章是行政规章的一类,就是指国务院部下各部委拟订的行
政规章。
4、地方政府规章与上同,也就是行政规章里的一类,是由省级(当
然包含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拟订。
5、地方性法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例,联合当地域的实质状况拟订的、其实不得与宪
法、法律行政法例相反抗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案。
简言之,就是地方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拟订的法例,只在自己这块
地区内合用的法例。
6、行政
规定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能够说不论那份规范性文件,法律也好规
章也好,只需波及行政的领域,都能够说是规定。
其实差别这几个名词不难,重点一个是拟订主体的差别,一个是效
力的差别。而效劳的差别重点也就是是拟订主体的差别,全国人大
拟订的是老大其次才是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再次是地方政府。这样说
你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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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与行政法例同属于行政机关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可是:①
行政法例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广泛性、全局性、原
则性以及意义重要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制内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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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中某些特别的、局部的、详细的问题。②行政法例的拟订主体
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拟订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构成部
分,或是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法
规的效劳高于行政规章。③行政法例能够直接依照宪法、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拟订的法律(特别是此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
人或其余组织内行政管理领域的权益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对于各样
行政违纪行为的处分,能够在切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
创制性的规定;并且能够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状况下,对某些尚
未遇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
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内行政管理领域的权益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
仅要切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一定以某个详细的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例为直接依照,或许有其经过条则内容的明确受权。
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好严格囿于行政法例、地方性法
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够作出创建性规定。④依照全
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受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
政法例在对于经济系统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能够表现某些立
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够拥有“超前性”“实验
性”。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例定,行政法例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讯
的重要依照,这必定了行政法例对于行政审讯活动的绝对拘束力。
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讯活动则不拥有绝对的拘束力,不过人民法院
内行政审讯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拟订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屡次。与立法
机关所拟订的法律对比,由行政机关拟订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错乱。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拟订和履行行政规章。
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可是,有关行
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单薄,实践中对拟订程序等方面必需
的法律规制更加缺少。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及其拟订
程序等作初步商讨。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依据宪法、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
国务院部、委拟订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订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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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
人民政府拟订的规章。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
律所受权的必定行政机关所拟订的、拥有广泛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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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
的规范。它不一样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呼吁等,后者
行政相对人不过能够接受其影响,而其实不是一定予以听从。②行政
规章靠国家权益的强迫力保证其实行。如对于违犯行政规章所规定
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推行行政强迫执
行。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益机关直接拟订的,可是,拟订行
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受权的准立法机关。
行政规章在现在各国已被公以为任命立法的产物。④按我国行政诉
讼法例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照法律法例,同时又要
参照行政规章。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讯的参照依照,这也意味着,
在我国行政规章实质上拥有“参照法”的性质。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属于“准法”的范围。我国宪法例定:国务院
各部、各委员会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例、决定、命令,在本
部门的权限内,公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例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能够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例拟订规章。可见行政规
章自己其实不是法律,不过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与法
律及拥有法律性质的地方性法例和行政法例有一系列重要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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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行政规章能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类:1.内部规章
和外面规章。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己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
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状况汇总、表报统计等
规则。外面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此中内容多数波及行政主体
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义务,且包含必定的罚则条款。
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行过程中。2.中央规章和地方
规章。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
定的规章。其受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合用于全国。特
点是合用单调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
指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拟订的规章。其受权源自地方
组织法,特是合用于本行政地区,其内容既拥有针对某一事项的
特定性,又拥有针对一般状况的综合性。3.实行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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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制度、方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差别】
“制度”、“方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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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方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
也有差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宽泛,详细应用的时候小大由之。经济制度、政治
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详细到一个公司的制度,常常是指大家要共
同恪守的章程之类的。
方法是对有关法律、条例、规章提出详细可行的实行举措,是对国
家或某一地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详细
办理、实行提出确实可行的举措。方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
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行贯彻有关法律、法律和条例,依据其规定和受权,对
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详细的规定。是法律、政策、目标的具
体化形式,是办理问题的法例。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
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要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迫拘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例所有或部分内容的详细化。
条例是拥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律作协助性、阐释
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域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
某些重要事项的管理和处理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
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方法、人员装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
工作次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特意人员的任务、职责、义
务权益、
赏罚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益机关、最高行政
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
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次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
利履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展开,依照法律、法律、政策而制定的具
有法例性或指导性与拘束力的应用文,是各样行政法例、章程、制
度、条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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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宽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集体、各行业、
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律、政策的具
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照。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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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规章制度应该表现权益与义务一致、奖赏与处罚联合,不得违
反法律、法例的规定。(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例性制度两种种类。岗位性制度合用于
某一岗位上的长久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
《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例性制度是对某
方面工作拟订的带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如《员工休假制度》、《差
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公布
制度的公布方式比许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以外,还能够张贴和悬
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示人们恪守,同时便
于大家相互监察。制度一经拟订宣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
一项工作的人员有拘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照。
(六)“制度”的特
1.指导性和拘束性。制度对有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怎样展开工作
都有必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有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
违反了会遇到什么样的处罚。
2.鼓励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鼓励
和激励着人员恪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劳工作。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
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侧重要作用。制度的拟订一定以有关
政策、法律、法律为依照。制度自己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
活动供给可供依照的依照。
(七)“制度”的写法
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构造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马上规章制度的内容分红若干章,每
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广泛性、共同性的内容。包含的主要内容有:
拟订依照、拟订目的(主旨)和任务、合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
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详细状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指接在总则以后的详细内容。往常按事物间的逻辑次序,或
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老例分条列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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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排。表述赏罚治法的条则也可独自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
的最后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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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包含的主要内容有:实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
其余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功效,数目以及不一样文字文本的
功效等),实行日期。
(2)条样式:这类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合用于内容比较简
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说明缘故、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
列出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
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3.制发单位和日期:若有必需,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
单位名称和日期,其地点也能够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函落款的地
方。
(八)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必定范围拥有法定效劳,所以在体式
上较其余事务文书,更拥有规范性。规章制度,用语简短、平和、
严实,在格式上,不管是章条式,仍是条样式,实质上都是采纳逐
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挨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
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构成最为常有。
2.内容的严实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恪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所以
其内容一定有预示性、科学性,就其整体,一定全盘问虑,使其内
容拥有严实性,不然没法恪守或履行。
二、方法
(一)什么是“方法”
方法是汉语中常用的一个词语,意为“办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
当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例性公函文件。
(二)“方法”的特
(1)方法的法例拘束性重视于行政拘束力。
(2)方法的条款都详细、完好,不可以抽象抽象。
(三)方法的分类
方法的分类依据内容、性质的不一样,方法可分为实行文件方法和工
作管理方法两种。
(四)方法的写法
方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1.首部。包含标题、制发时间和依照等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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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照。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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