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第十六条

更新时间:2024-11-15 06:21: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历年贷款利率表)

物权法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效力以及管理机构的

规定。

前文已述不动产登记簿的几个特征。在本法确立了不动

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之后,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应当成为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依据,这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当然体

现,也是保障物权变动安全的必要手段。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民法学上一般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即在不动产登记

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

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在建立不动产

登记制度的状况下,不动产登一记成为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

础。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对客观、

公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应当是全都

的,法律也要求登记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照实记载登记事项,

但是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也会产生两者不相符合的

情形。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或者由于登记

机关的过错,可能会出现登记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不全都

的状况。因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正确效力,对实现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登

记簿有此效力,第三人依据登记簿的取得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1-

交易的安全才有了保障。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目的就是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

对物权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建立一个能以客观标准

衡量的公正的经济秩序,这也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和要求。

法律在为建立公正安全的交易秩序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同

时,也为可能的事实权利人供应了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救

济手段。

本条的这一规定,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各国普遍承

认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了某人登

记一项权利的,应推定此人享有该项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中

注销一项权利的,应推定该项权利不复存在。为有利于依据

法律行为取得一项权利或者取得该项权利上的权利的人,土

地登记簿中所记载的内容应视为是正确的,对其正确性提出

的异议已进行登记的或者取得人明知其为不正确的除外。瑞

士民法典规定,出于善意而信任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

取得全部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我国X省地区“土

地法”规定,“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肯定效力”。

-2-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8:20: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285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依据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