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理基础(保障权利,规范义务)
1.
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国家),行政
4.
法律关系: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宪政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官民),民事法律关系(民民),刑事法律关系(国家与犯罪嫌疑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谁与谁
客体
指向,载体
(物,行为,精神财富,
人身权)
权利与义务
内容
5.
税收法律关系核心内容是税收征纳权力和义务关系。
: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
6.
法律事实()
和行为。
事件: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7.
法的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不等同于一个法条,法条是法律规范的表现
形式。
8.
法律规范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强制性规范
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9.
法的部门体系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不同,进行划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
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10.
法的效力体系:
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基本法律:人大制定,《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般法律:常委会制定,《税收征管法》,《车船税税法》
11.
公法:法无授权即禁止
12.
法律保留原则:依法只能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只能由法
律规定。
13.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退补税属于绝对保留事项。
14.
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只能制定法律。
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确定税收依法征稽
15.
税收部门规章的立法权,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行使。
16.
立法程序:经过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由签署主席令,并在全
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7.
只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令文号的规范性文件,才是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规章。
18.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
19.
法的适用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原则。
20.
新法与旧法适用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
1
)存在矛盾,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1.
上位法与下位法适用原则:
(
1
)存在矛盾,(
2
)同一效力等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2.
一般法于特别法适用原则: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
24.2014
年党的十八届中全会专题讨论以法治国问题,是党的历史上的第一次。
25.
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剑圣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6.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的原则:
(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2
)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
3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
4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
5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章、行政法基础(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
27.
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28.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即禁止。
29.
行政法特征:
内容上:(
1
)研究对象的确定性,(
2
)内容的广泛性,(
3
)内容的相对易变动性,
(
4
)包含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种法律规范。
实体法规定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法规定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应遵循的程序。
形式上:(
1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
)行政法数量多。
30.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31.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赋予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2.
行政合理性原则:
(
1
)行政行为的作出应符合法律的目的,即正当性。
(
2
)行政主体在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处理的力度时,应注意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的平衡,即平衡性。
(
3
)(
3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客观实际,合乎情理,即情理性。
33.
税务行政法律关系:
(
1
)主体: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
不能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
2
)客体:税务行政相对人
34.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
)参与权,(
2
)知情权,(
3
)监督权,(
4
)请求权,(
5
)受益权。
义务:(
1
)遵守税务行政法律、法规,服从合法的行政管理、命令。(
2
)接受税务检
查、监督。(
3
)协助公务的义务。
35.
税务行政行为的特征:
(
1
)法律的执行性(有法律依据,是对法律的执行)
(
2
)单方意志性(事前,不需相对人同意可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
3
)效力公定性(事后,在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必须履行该行政行为)
(
4
)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
5
)强制性
36.
税务行政行为的种类:
(
1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
(
2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不同,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
3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主体进行选择)
(
4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能否主动实施行政行为)
(
5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
6
)有利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37.
税务行政行为的要件以文书行为下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公民
本人签收,
本人不在由
同住的成年
家属签收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或负责收件
的人签收,
有代理人可
由代理人签
收。
当事人拒绝
签收的由送
达人记明拒
收理由和日
期,并由送
达人和见证
人签名,留
置。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委托其他机
关或其他单
位送达。
挂号函件回
执上注明的
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
公告之日满
30
日,视为
送达。
法人、组织
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的日期即送达日期
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
38.
行政许可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和监督原则。
39.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
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主观恶意以欺骗、隐瞒等方式获得的许可不受保护。
40.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法》所列事项范围内的
各种行政许可。
(
2
)尚未制定法律的,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
3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设
定行政许可。
(
4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通过制定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期满一年需要继续
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5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以其他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41.
税务行政许可不能口头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
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42.
税务行政许可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2
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核查,下列情况应举
行听证:
(
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
(
2
)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
3
)税务机关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43.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
式作出许可决定。
44.
获得行政许可的人如果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依法提
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
为准许延续。
45.
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
1
)责令限期改正
(
2
)中止行政许可
(
3
)撤销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
当予以撤销。
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
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对不正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所以不构成行政违法,行政相
对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享有复议申请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6.
申请人材料存在可以当场给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章、税务行政处罚
告知处罚决定,陈述、申辩权利(听证)
47.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税、滞纳金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加处
48.
税务行政处罚原则:
(
1
)处罚法定原则
1.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
数量的行政处罚。
2.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税务所有权实施
2000
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超过
2000
元应交其主管税务局实施。
3.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4.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3
)过罚相当原则
(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5
)监督、制约原则
49.
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1.
2.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
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50.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
51.
行政处罚主体:
(
1
)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
(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52.
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2000
元以下
53.
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权利:
(
1
)知情权
(
2
)陈述权和申辩权
(
3
)申请听证权(
3
个工作日内申请):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
2000
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达到
1
万元以上。
(
4
)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
(
5
)其他法定权利
54.
共同管辖:谁先查处谁处罚
55.
税务行政处罚实施问题:
(
1
)避免重复处罚()
(
2
)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
1.
不能对不具由责任能力的相对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即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
年人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
2.
在相对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税务行政处罚时效问题: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税收违法行为,在
5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
罚。补缴税款无期限。
(
4
)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权问题
56.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对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处以
50
元
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适用。
(
1
)条件
1.
违法事实确凿
2.
有法定依据
(
2
)顺序和要求
1.
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税务检查证。
2.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简易程序
告知可以口头告知,也可以用格式文书告知,口头告知应记录在卷。
3.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
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行政相对人,由其签收。
6.
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57.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1
)立案
(
2
)调查
检察人员只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将以前会计年度的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开付清单。
(
3
)告知
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及时以处罚主体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书。
(
4
)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税务机关的复核
(
5
)审理
(
6
)作出决定
58.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1
)提出申请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
3
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
提出听证要求,听证标准是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
出
10000
元以上的案件。
(
2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
15
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59.
当场收缴:
(
1
)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
难以执行的。
(
2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困难的,经当事人
提出当场收缴要求的。
60.
税收违法行为认定:
(
1
)是否是税收违法行为责任主体。
(
2
)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
3
)是否存在违反税法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害的情形。
(
4
)是否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61.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
第五章、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62.
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63.
行政强制特征:
(
1
)行政性
(
2
)服从性
行政强制中,行政机关不需要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是在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后,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3
)物理性
(
4
)依附性
64.
行政强制的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先行告诫原则(催告)
(
2
)合理性原则,最小损失原则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3
)权利保障原则,救济原则
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5.
行政强制种类:
(
1
)行政强制措施:
1.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
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
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
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外的行政
强制措施。
(
2
)行政强制执行:
1.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加处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
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
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
2.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是否改变所有权
行政强制
措施
否是
66.
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冻结存款、汇款
时,必须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
3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67.
当事人不按期缴纳,按欠缴数额每日
3%
的比例加处,加处或者滞纳
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实施加处或者滞纳金超过
30
日,经催告
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
P111
具体看书
68.
税收保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
(
1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未办理税务登记)
1.
行政相对人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
经实施扣押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
审批要求。
(
2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纳税期前有逃税行为)
1.
行政相对人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
适用于法定的纳税期到期以前,又称期前保全。
3.
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先行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
现纳税人由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等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
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既未缴纳税款也未提供纳税担保,才能据此实施
税收保全。
(
3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期后保全)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进行纳税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
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等迹象的,可以实施
税收保全。其批准程序、保全标的、财产范围和具体手段等,与《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相同。
69.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需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和加处需要等复
70.
税款和滞纳金可以直接强制执行,不用等(征管法四十条)
议期和诉讼期后强制执行(征管法八十八条)。
71.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措施:
(
1
)查封(针对不动产)
(
2
)扣押(针对动产)
(
3
)冻结
(
4
)责令行政相对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
(
5
)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过户手续
行政强制
执行
(
6
)扣缴
(
7
)拍卖、变卖抵缴
(
6
)、(
7
)属于强制执行
72.
保全和执行的标的应包括税款、滞纳金、实施保全和执行需要支付的、依法应由当事
人承担费用的数额。如果也依法一同执行的,还要考虑和加处。
73.
税收保障措施:离境清税制度,税收优先权
74.
税收优先权: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
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税
收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
75.
由纳税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
纳税保证
纳税担保
纳税抵押
纳税质押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担保形式。纳税保证是
一种连带责任保证。
在不转移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其财产担保
税款及滞纳金义务履行的担保形式。抵押人依
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国
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可以抵押。
将其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凭证的占有权转移给税
务机关进行担保。非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76.
代位权、撤销权
P122-123
第六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77.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78.
证据基本特性:
(
1
)真实性
(
2
)关联性
(
3
)合法性
79.
证据分类:
(
1
)法定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勘验、
现场笔录。
(
2
)学理分类:
1.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派生证据)
2.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
本证和反证
80.
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材料,可以成为案件的证据,即具备了证据资格。
81.
证明能力,指具备证据资格的材料,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时的说服力。
82.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原则上应当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
实承担举证责任。
83.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
件或其他物品。是各类税务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
(
1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
(
2
)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
(
3
)证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书证
84.
书证调取的一般要求:
(
1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
2
)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
提取由有关单位、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
注明出处,经该原件保管人核对无异后予以确认。
(
3
)附说明材料
85.
对书证不宜采用抽样取证方式。税务稽查底稿是基于对当事人各类书证原件进行归类、
节录的基础上形成的资料,并经当事人核对签章,完全符合有关书证的特征要素,故
其属于书证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底稿是传来证据。
86.
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有
的物证同时也是书证。
87.
物证的提取要求:
(
1
)提取原物
(
2
)抽样取证
(
3
)摄制有关照片、录像
88.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反映的声音、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证据。由于视听资料证据存在着制作、存储成本高、容易被剪辑、篡改,收集
过程中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等弊端,故对此类证据的收集、固定以及审查有着非
常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89.
视听资料提取制作的一般要求:
(
1
)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
2
)复制视听资料
(
3
)制作提供文字记录
(
4
)“偷拍、偷录”的声像资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P135
)
90.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情况向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
91.
鉴定意见,是指调查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某
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92.
我国目前所推行的是以司法鉴定为主要手段的鉴定体系。
93.
发票鉴别: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
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
协助鉴别。
94.
税务机关除有上述发票真伪的鉴别权外,并无其他鉴定权。有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求证
某些事实,税务机关可以对相关事实做出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范畴。
95.
现场笔录必须是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即时制作的,其具有即时性和不可
再现性,因此不能采取事后补记或追记。
96.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有关证据采
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
97.
调回以往年度资料的,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调回当年年度资料的,
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调回资料时,由
2
名以上具有执法资
格的人员实施,往年的资料,应在
3
个月内完整退回;当年的资料,应当在
30
日内完
整退回。
98.
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
(
1
)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
(
2
)证据的取得程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要求。
(
3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第七章、税收的刑法保障
99.
刑法基本原则:
(
1
)罪刑法定原则
1.
罪刑法定化
2.
罪刑实定化
3.
罪刑明确化
(
2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
3
)罪责刑均衡原则
100.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共同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制度
的基石,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审判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1.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
102.
犯罪特征:
(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2
)刑事违法性
(
3
)应受刑事惩罚性
103.
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谁侵害
什么权益被侵害
过错
如何被侵害
直接
故意
过错
过失
间接
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
104.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犯罪)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错误)
免予刑事处罚
105.
主刑
刑罚
附加刑
1.
管制
2.
拘役(就近实
行劳动改造)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4.
驱逐出境
106.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主要特点:
(
1
)犯罪的主体大多可以使单位犯罪,只有抗税罪以自然人为主体。
(
2
)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犯罪,且大多是直接故意。从犯罪的目的看,大多为
牟利性犯罪。
(
3
)《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普遍规定了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
(
4
)《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规定了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优先(优先于罚金)的
原则。
107.
逃税: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欺骗、隐瞒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报告或不申报、
报告,逃避缴纳、解缴税款的行为。
108.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
以上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起点标准,目前为
5
万元。
109.
纳税人逃税达到了刑事责任起点标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
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
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10.
抗税,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在认定抗税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
与因抗税导致其他犯罪的界限。
111.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
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纳税人
中的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1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为他人虚开
(
2
)为自己虚开
(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
4
)介绍他人虚开
113.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除了查办该案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外,不影响税务机关应当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114.
行政法律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或
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法律
救济一般由法律所规定和规范。
115.
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共性和差异:
共性
行政复议制度
立法目的相同;审查对象
相同;都可以对规章(不
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
文件提出附带审查请求;
遵循的原则基本相同。
差异
1.
属于行政的范畴
2.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
书面审理和听证方式审理
相结合、行政首长负责制。
1.
属于司法救济的范畴
2.
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
开庭审理和合议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
116.
行政复议前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
P176
)发生
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117.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自
主选择。
118.
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适当性,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合法性。
119.
税务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和制度:
(
1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
2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3
)一级复议制度
(
4
)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
120.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提请审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21.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
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
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
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122.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地税省局,国税总局。
、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
123.
对税务所(分局)
行政复议。
124.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125.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
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6.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加处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和加处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7.
上述
123-126
情形,可以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县级地方人民政
府依法转送。
128.
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在税务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
复议时,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129.
行政相对人只要主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申请行政复议。
130.
行政复议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
申请。
131.
申请人可以委托
1
名至
2
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132.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33.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
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
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
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
134.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复议的内容,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
审查其合理性。
13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自愿达成和解,也可在审查期间,由复议
机关进行调解。(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
税所得率,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136.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1
)合法性审查原则
(
2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
3
)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
4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
137.
税务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等,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3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负责的案件。
139.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为
6
个月内。
140.
一审作出审理期限一般为
6
个月。
141.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不服第一审裁决(程序性)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终审裁判。
142.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
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材料。
143.
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是法定的,
赔偿方式和标准是既定的,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灵活多样。
144.
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要件:
P119-200
145.
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职务行为。
146.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
2
年。
147.
侵犯财产权的损害标准一般按照直接损失计算,不包括间接损害。
第九章、税收执法者及其责任
148.
行政执法责任制:
岗位职责
工作规程
评议考核
过错追究
149.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纪律责任,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内部行政纪
律责任追究途径之一。通过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两种方式,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
责任追究。
150.
行政处理是对存在税收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实施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
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等惩戒措施。
(
P218-219
)
151.
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
1
)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的过错行为
(
2
)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过错行为
(
3
)应当通报批评的过错行为
(
4
)应当责令待岗的过错行为
(
5
)应当取消执法资格的过错行为
152.
行政法律责任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53.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
做什么
怎么做
做得怎么样
做得不好怎么办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8:1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28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