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几种特殊行为监督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13 04:10: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松阳租房网)

作者:刘锦森

作者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版物刊名:人大研究

页码:22-24页

主题词:人大;依法实施;宪法;行使;公共权力;监督;“依法治国”;愿望;努力;实践

摘要: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实施监督方面,经过不断的努力、探索和实践,正在改变着长期以

来形成的被动、呆板、走过场的局面,监督的作用和效果也日益明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理论上

讲,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应处于监督之中,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国家来说,任何公共权力的行

使都应处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中.依法实施监督,地方各级人大责无旁贷,法不容辞.但是,就现状

而言,人大的监督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与形势发展的需要,与人民众的愿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

距.仅从监督的广度来看,还存在监督的'禁区'和'死角',有些本属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

会、公共事务还没有进入地方各级人大监督的视线.显而易见的有:一是对实行'条管'的行业和部

门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三是对同级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监督;四是对

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五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究其原因,总认为,其行业和部门的负责人不是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或没有法律依据,不好实施监督权.对此,笔者不以为然.对以上五种特殊情况的

监督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应当及早将其列入人大监督工作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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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依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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